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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即時表達意見權不該被限制一蟹察執法過當義務律師團薛欽峰律師專訪

宋明潭

薛欽峰律師爲執業律師,曾任台灣人 權促進會副會長,目前並任台北律師 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法律 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會長。對於海峡 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 國内發生民眾自主性集會遊行時與警 方發生暴力衝突,及警察涉及執法過 當等事件,現已由台北律師公會與民 間司改會共同組成義務律師團,對此 事件採取相關法律行動,故邀請薛律 師對於義務律師團的組成及後續行動 進行本次專訪。
罔:這次事件發生之後,許多民衆認為是「威權復 辟」、「戒嚴再起」、「箝制言論」,更有人比喻 為戒嚴的屍骨又從深埋的地底下被挖掘出來了,讓 人民感到極度憂心。從法律專業角度而言,您如何 看待這次的事件?

政府權力擴張人民權利限縮

薛欽峰律師:從這次整體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發現, 政府的權力越來越擴張,而人民的權利一直被限 縮,這是値得憂慮的情況,而陳雲林訪台,更突顯 出幾個問題,包括警察權力是否依法行政?採取限 制人民的手段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以 我的觀察,目前警察執法的方式,仍然過度傾向警
察裁量行政,沒有受到法律嚴格的約制,包括管制 的方式和範圍,在事前人民都不嘵得,而且執行方 式的手段也過於強烈,對於人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論 自由都造成很大的侵害。

罔:前一陣子,民間團體對北投分局長李朝卿限制 上揚唱片的行為提出告發,但之後該分局長僅因為 在媒體上表示「歡迎來告」受到「口頭糾正」,實 質上並未受任何懲處-近期又在市議會表示他絶無 執法過當,您的看法又是如何?

薛律師:北投分局長與員警等在處理上揚唱片行事 件時,被民衆及媒體質疑強行進入民宅、關掉正在 播放的音樂,甚至將唱片公司的鐵門強行拉下等情 形,我們知道由於當時是有監視錄影錄下整個過 程,所以對於案情的調查是比較明確且容易進行 的。不過,由於案件必須先經過司法機關的處理, 因此我在結論上不會先有預設立場。但是初步而 言,在看過錄影内容的情況後,我認為警察在執法 上是非常不當的,針對此一事件,民間團體之前已 經提出呼籲,要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部應該先做 調查,甚至監察院及檢察官也應該主動提起調查, 不過現在已有民間團體提起告發,檢察官也就有義 務要去調查。對於北投分局局長的發言,我個人認 為非常不當,畢竟在現在的情況下,不管做什麼處 置,都應該以謙虛的態度來面對質詢,而不是以強 勢的態度否認,如此會使大衆認為警察局在還沒有 做任何内部調査之前,便自行認定沒有違法,並且 會使民衆認為台北市警局在執行公務時,並沒有適 當的人權意識在裡面,這樣是非常不恰當的。 罔:請您談談關於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等 團體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組成律師團?律師團初 步的動作大概有哪些?

人民暴力,轚察約制;轚察暴力,人民…?

薛律師:許多法律界的人對於此次事件感到氣憤! 因此,台北律師公會也參加了民間團體的連署, 要求政府要為這次的事件道歉,並追查相關的執 行行為是否有涉及違法的情況,但是很顯然政府 部門並沒有針對這樣的議題有明確的回應,也沒 有實際上的調査動作,反而是宣稱認為有關於集 會遊行的部分,重點是在「暴力」,而不是在「 報備制」,誤導人民對於目前情況的理解。所謂 的人民的暴力,其寅是很容易受到行政機關的約 制,但是行政人員,尤其是警察,卻沒有受到相 關調査及制衡,那麼對於受害的人民當然是很不 公平的。

律師公會對於行政權擴張的調查及監督相當 支持,因此此議案提交律師公會的人權保護委員 會討論後,無異議通過組成律師團,由此開始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協助相關被害人提出 法律訴訟。律師團目前大約有二十多位義務律師, 分為十組、每組兩人,希望對個別案件能有詳細 的處理。律師團與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做相關 行動的討論及決策,並進行案件調查及法律行動, 已經約訪了幾位被害人,將資料作初步整理,分 別提出告訴或自訴,或由各組律師依照個案的狀 況做相關法律上的行動。

罔:請您談談目前您在律師團中所承接的案件,其 中警察有否明顯違失的情況?

個案被貝警「抬豬公」般地抬進警局
薛律師:我與張玲綺律師承辦的是一個紀錄片導演陳小姐的案子。她是在圓山飯店拍攝陳雲林的畫面 時,被警察制止,其實,她當時只是為了要探訪友 人才去圓山飯店,然而,警察對她進行盤查等各方 面的態度,我們事後從陳小姐自行蒐證的錄影畫面 中看起來,都是非常不當的。因為當事人認為並沒 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因此,她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 法的規定拒絶調査,但是,當天警察卻從她背後將 她推往警車,壓制在警車後車廂上方 >再強壓她的 頭部、推擠她的身體,硬將她塞進警車内。在警車 内,員警仍緊抓她的手臂不放,直至抵達中山分局 所轄圓山派出所後,陳小姐進而遭四名員警以「抬 豬公」方式被抬進警局。過程中造成她左右手臂受 有多處_,這些都有驗傷單可以證明。我們認為 這是警察在執行上有過當的情況,而且移送警局 後,也沒有照法律的規定做處置,因此以這個個案 來看 >我們認為是有相當程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情況,並且也有可能構成職務強制、或職務傷害 等的刑責,因此,我們將會義務的替陳小姐提起後 續相關的訴訟行動。

罔:我們知道,除了這些已握有相關證據並由律師 團協助提告的案件外,關於其他更多不特定的受害 者,律師團目前計畫怎麼處理?

不特定個案應由檢察機關主動全面調査

薛律師:即使是特定的個案,這類的案件對於律師 仍然會有一定程度的困擾,因為被告、也就是加害 人通常是沒辦法確定,提起自訴即相當的困難,況 且民間的調査權力也不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還 是希望由檢察機關來公平的執行相關的法律,經由 檢察機關的調查及適用法律,對於警察職務的執行 要劃立一個很明確的界線,讓警察如果逾越的這個 界線時,就應該受到相當的處罰與刑責,這是特定 的個案。
那在不特定的個案裡'有可能甚至連被害AM誰都不曉得,也有些是被害人本身也不願意出來主 張權利,不過這本來就應該由檢察機關主動來做全 面調査。從政策制訂到後續的執行,以及現場指揮 人員是不是有失當,都應該進行行政及刑事上的嚴 格調査,若有不法就應該追究相關的責任,而不應 該輕輕放下,或是為了一些政策、政治的立場而把 這件事情認為只是一個意識型態之爭,這對人民權 利,尤其是人身自由方面是很大的傷害,因此我們 希望檢方或法院,應該為這類的案子立下一個明確 的標準,讓人民的權利跟社會秩序的維持之間要有 一個很明確的界線,而不是任由行政機關來自我認 定,故就不特定的部分,如有事證,我們也希望透 過告發方式由檢方予以偵辦。

罔:當目前所處理的個案進入法庭之後,民間團體 與律師團在未來將會發動什麼樣的後續行動去關注 案件的發展呢?

律師圓的工作:針對進入訴訟的個案持纜觀 察深入研究

薛律師:我們認為檢察機關或法院_定要先傳喚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警員),讓他們說明,包括警察執 法政策制訂的程序,做詳細的瞭解,在這過程中, 若涉及到偵査不公開的情況,可能第三者是無法知 道詳細的狀況,但是若到法院審理程序時,相關的 民間組織、或關心這個事件的人民,可以組成法庭 觀察的團體,長期來注視法院對於這類事件處理的 態度,做成觀察的紀錄,我想這個部分,由於民間 司改會長期以來進行法庭觀察,屆時一定會遨集大 批的學生志工與民衆進到法庭内去看看實際審判的 狀況-並做成相關觀察報告公諸社會公Bi °另外> 之後當各法院對於這些案件做出判決之後,我們也 會東集這些相關的案例做深入研究,以檢視司法機 關對於目前執法的情況,是否已經有充分的監督機 希|J >足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這是持續性的工作°
罔:對於整個事件而言,您是否對於有關政府機關 有所呼籲?

集會遊行時霤察權的行使應由案例累稹標準

薛律師:其實對於警察執法的事情,我們已經觀察 很久,從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之前,就已經開始關 心,包括參與了該法立法的過程。而原本認為在制 度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之後,警察權力的行使會受到 相當的節制,但是以目前的情況而言,並不是那麼 樂觀,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人民盤查有異議 時,可以要求警察做成書面的異議記錄,而事實上 在這麼多年以來,從來沒有聽過有警察依照這個方 式來做過,更不用說若警察沒有適當的提示身份或 告知理由時,人民可以拒絶接受盤檢,這一類的規 定在實際上是沒有落實的,因此就某些程度來說, 警察的權力範圍還是相當難以控制,故要如何去落 實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該是目前警察機關需要去做 的。另外,無論哪一個政黨執政,警察都是執政者 相當重要的執政工具,對於警政改革也都沒有很深 切的執行,執政者對這部分應該要再深思。

對麵似這種集會遊行與警察產生衝突,而以 違反集會遊行法或妨礙公務送辦的案件,長期以來 法院是忽視的,可能很多法官或執法者的心態上, 會認為警察執行公務已經非常辛苦,如果沒有造成 人員重大的死傷的話,便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不 管警察在整個執行的方式中,是否已經逾越法律的 授權、或侵害人們的權利,或有些比較好的法官會 讓人民受到無罪或比較輕微的判決,這其實沒有處 理到根源■而這類判決在實務也很少見 >故沒有做 出適當、明確的標準。因此在這次有比較明確且大 規模的案件發生後,對於人民有到相當大程度的影 響,法院及檢察署有責任把警察執法的界線,在起 訴或判決中釐清,讓警政機關嘹解,並非可以再如 從前時代,警察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力,來認定自己 的職權範圍,因為這樣將會變成人民只要違反警察自己認定的職權範圍,不管界線是否合法,都構成 違法。如果在_個案件中,警察已經明顯逾越法律 授權範圍,而妨礙人民行使權利,或強迫人民行無 義務之事,做為守護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機 關,應該很審慎的將相關警察法的規定作瞭解, 對於警察執行職務是否有逾越的情況作嚴格的監 督,如此人民的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才有比較好 的保障。

而對於立法的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比較大的 問題其實是 > 在很多規定上都沒有落實-不過-言麥 法中仍有許多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若能將這部分 做更明確的規定,或許可以讓警察機關、人民,都 能夠知道權利義務的規範。但是目前而言,應該先 要求警察機關先要落實及遵守現行的法律,並且提 升在執法過程中的人權意識,這是比較重要的。

罔:此外,有許多學生因不滿警察機關的執法過 當,從行政院的抗議集結產生現在自由廣場上的野 草莓學運,您對於這整個學生運動的看法?

肯定學運但望大衆重視訴求内容

薛律師:對於學生對理想的堅持是給予肯定的,同 時對於他們的訴求也有相當程度的支持,不過整個 事件中最重要的,也是他們訴求中的其中一點,就 是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不過大衆對於制度的改變並 沒有很大的熱情,因此修法的訴求反而沒有受到重 視。然而要讓民間監督政府的力量可以真正的發 揮’要讓集會遊行制度鬆綁,才是一個比較正常的 人權國家。而且從這次的事件也可以看出,在野黨 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一再被駁回,顯然執政者可 以利用執政優勢,在某個程度來封鎖人民意見表達 的自由,我覺得這是非常不適當的。此外,不論政 治立場如何 >對於事件突發性的狀況-人民應該可 以即時表達意見,而不應該在事前被限制,現在的 法律對這樣的情況也沒有反應的機制,因此對於集 會遊行的制度,從事前許可改為報備制,是長久以
如果學生對於這部分的堅持 我想對始灣人權的保障是
來一直在推動的目標 能夠獲得修法的通過 往前躍越了一大步。
罔:或許還有許多民衆也因警察執法過當受到傷 害,目前律師團有沒有提供什麼聯絡管道?

薛律師:民間團體對於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先生的公 開按鈴申告行為,可以算是第一波的提訴行動;11 月20日在自由廣場所召開的「馬總統別再視而不見 ——重點不只是暴力’還有暴警」記者會,邀請了 包括上揚唱片及其他四個案件將近十位被害者,可 以說是第二波的提告行動;目前,我們不排除蒐集 更多的事證與民衆陳情,提出第三波的訴訟行動。 而律師團目前主要是與司改會合作,因此,若有民 衆遇到這類的事情,都可以備齊相關證據主動跟司 改會聯繫。
特別報導之I li民的即時表達意見權不該被限制
徵會獅時!■遇警察執鄉當個案

若您曾在集會遊行時因蓄察執法過當受有 傷害,且有具體事證者,歡迎與司改會主 動聯繫,如案件成立的話,司改會將協助 您安排律師。電話:(0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