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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秉錡律師訪談紀錄師看刑事人權受不當侵害訪談系列之三

熊依翎

罔:請您簡單陳述您在檢警偵訊的時候,在場及 接見被告的狀況有不當干預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師在場遛轚方施壓制止

謝秉舞律師:我認為中南部這個問題應該是滿嚴 重的。我以前也在台北當律師,95年中我選擇回 到台中當律師。在台中,律師去做第一次警局陪 訊,警察都相當厭惡,若事先知悉被告要求律師 陪同到場,甚至會先跟被告先行溝通,例如說如 果大家便宜行事的話,警方願意只以函送處理 等,給被告精神上的壓力。所謂函送就表示警方 願意在某程度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條件交換, 甚至請被告簽一些不該簽的文件(例如自願搜索 同意書);如果一旦被告提出要律師行使律師在 場權的時候,警察會對被告說,既然要依法來警 方也依法定程序來,並用小題大做的方式處理這 個案子。被告很容易在這種情況下屈服。

另外,律師在場時會受到不當的干預。他們 會認為律師有在場就好,但請坐到遠點。我曾經 反應這麼做是不當干預,或干涉或限制被告律師 的權利。但是中南部的警察還沒有這樣的觀念, 他們認為所謂在場權就是律師在遠處看,只能看 有沒有刑求,不能聽偵訊内容,也不能與被告秘 密通訊,訊問時無法告訴他有哪些權利,律師很 難發揮在場的功用。

綜合來說,警察常常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律
師權變成具文。但是,被告在那情境下接受偵 訊,而且中南部常常使用「誘捕」,逮捕後立刻 訊問,其實壓力很大,會想趕快離開那個環境, 所以很容易屈從警察的不合理要求。我的一個當 事人在警訊時,警察告知持槍案件如認罪得易科 罰金,當事人便認了罪;但實際上是不得易科罰 金的,之後進入偵査或訴訟程序時會很難處理, 因為律師很難再說服檢察官或法官被告當時是接 受不正當訊問或因受到過大的精神壓力,畢竟被 告確實是依己意為自白,而且警方做法向來是先 對被告施以不當壓力後才錄音錄影,但就此部分 縱在法庭上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法官縱使傳喚 警察,警察也不會承認,而調閱錄音錄影帶對當 事人也不會有利,這我認為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簡言之,在中南部,第一次警訊時警察不太願意 讓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而且若警方要搜索,會 要求被搜索人簽自願同意書。這真的很嚴重。

檢察官習於訊問當天才臨時通知辯瞜人到場

問:您說當事人在檢察官複訊時遇到一些狀況, 情形大致為何?

謝律師:這又更嚴重了。我曾經在台中地區辦一 件健保詐欺案,當事人的女兒委任我當辯護律師 也陳報檢察官後,理論上檢察官要再提訊或是要 求被告為某行為時,應通知辯護人。但我在台 中,發現檢察官當天下午要提訊,當天早上才要 法警打電話通知律師,但是律師不可能每天在事務所等著接臨時提訊的通知電話,有時會無法到 場。我曾問過其他地方的律師,聽說嘉義也有同 樣的情形。曾經有一次我在開車,助理臨時打電 話來告知檢察官要在當天提訊當事人,要律師立 刻過去。而去了當場,還發現檢察官有傳訊證 人,而證人在一星期便已接到傳票,辯護人卻沒 接到。還有一次我在桃園開庭,當事人的女兒打 電話來說今天要提訊我的當事人。這種情形對律 師辯護權及被告權利造成很大的影響,因為律師 連請假的機會都沒有。

在那個案子中,檢察官偵訊時,我向檢察官 反應這件事,檢察官卻說他有發通知,沒接到傳 票是法警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是法警的問題,而 且只要是法院或檢察署本身的問題,檢察官就不 應該就這樣推卸責任。之後我回到事務所,郵差 才送了通知書來給我。這對律師造成很大的困 擾,連證人在一星期前就能接到傳票,為何檢察 官不能在三、四天前通知辯護人?

被告在押的時候是很可憐的,尤其是被禁見 的被告,每個禮拜可以看到的人就是自己的辯護 律師,如果開庭時律師不去,他是很無助的。所 以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最少檢察官要事先通 知律師,這是一個法定程序。檢察官常會以偵査 中沒有就審程序或就審期間利益的問題做為回 答,既然如此,為什麼偵査中的筆錄可以作為不 利被告的證據?

檢察官起訴法官同時裁定篇押讓辯護人措 手不及

還有一個問題是,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法院 通常會同時羈押,但是律師並不知道檢察官什麼 B寺候會起訴,而且法院當天就會押人,因此律師 也無法預期當天法院是否會要不要羈押。羈押被
告是很嚴重的事,法官對這件事應該更注意,不 能單獨的只是想說律師最好不要來,被告最好坦 白從寬,自白完如果跟他們想的一樣就放人,不 一樣就繼續押。

罔:我們訪問其他律師,也提過像您談的狀況發 生。

謝律師:北部情形我不太清楚,但是這個問題在 技術上其實就可以克服,根本不用修改法律,只 要院檢跟辯護人的座談會大家的結論有落貢就可 以。但是院檢辯三方的座談會結論,院檢都說會 參考,到最後卻都無疾而終,使得這種座談會的 召開變得沒有意義。

罔:您提到檢察官或法官在開庭的時候遇到不合 理的態度,大概是怎樣的情形?

謝律師:這個要分好幾個問題來看。

院檢習於訓斥被告

第一個,法官及檢察官會罵當事人,或者以 不合理的方式對待當事人。我覺得這個問題在檢 察官比較嚴重,因為偵査不公開,門是關起門來 的。他們不一定會直接罵律師,但是有時候是罵 當事人給律師看。我認為律師在場的時候,他們 不該這樣子自以為是的斥責當事人,尤其檢察官 有時會認為當事人是有罪的,只要當事人說話就 認為是在狡辯。我覺得其實檢察官在做這些不合 理待遇的時候,包括他罵當事人,或者是律師提 出辯護的看法或者是觀點,通常都不太聽的,也 不認為這些是重要的,都只是形式上問一問,即 使起訴也是依自己的想法,一樣是有罪推定。至於 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有罪只需達合理懷疑門檻就 可以判決,但如果認為被告無罪就必須就必須有確貿證據證明被告無罪,而且必須由律師舉證。 對上赔辯護權的行使重形式不重落霣

另外,法官有時不太重視辯護人的到場。像 上述的健保詐欺案的承審法官,由於這個法官定 的庭期發通知時間較晚,同個時間板橋已經另外 有開庭,就是衝庭,我向法官請假,法官一開始 不接受,但是我與法官溝通,由於該案有多數被 告,請法官先不要以被告身分訊問我的當事人, 不要訊問有關我的當事人的犯罪事貢部分,但如 果是以證人的身分,以隔離訊問方式問就無妨, 因為證人本來就不需要律師在場。當下看來法官 是跟我達成了共識,於是我就很放心的去開另一 個的庭。但後來我去律見,當事人告訴我的竟然 不是這個樣子,我沒到的那天,法官認為律師無 理由到庭就依職權訊問了。就這部分我當然爭執 證據能力,但是法官也不管,他就是認定我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但在這種情形,其貢最高法院和 實務見解認為這是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說, 我認為法院有時會沒有具體落實法定程序的規 定。甚至有些法官會叫我們上訴到三審去爭取這 個程序,但是程序的冗長對當事人是一種折磨, 很多案件在一審二審可以解決,法官就應該盡量 解決,不要上到最高法院。但他們並不很注意這 種問題。況且,這對當事人的辯護權有很大的傷 害°

我還遇過法官不願給律師合理的時間做答辯 的整理。以前述健保詐欺案來說,法院押了我的 當事人,卻因為不想再延押必須要在三個月内把 案子結掉,所以把庭期都訂的很近,甚至訂在隔 天以及下一個工作天。那是件大案,扣案的證物 七大箱都還沒有開示,隔天我去檢閱證物,接下 來過了週末的星期一又繼續開庭。我看完證物, 根本連跟當事人討論的時間都沒有就又要開庭。
法院這樣的便宜行事對當事人行使辯護權傷害實 在很大。

轚押庭無法閱卷辯護人無法為完整答辯

問:請您所提到聲押時無法閱卷這個部分做一些 說明。

謝律師:這個部分應該很多律師都有遇過。因為 檢察官在偵査中聲押,法官也裁定羈押時,律師 在羈押庭上通常無法做什麼樣的辯護,因為根本 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實務上警察抓到現行犯, 就是以現行犯將他逮捕,家屬也不明白貢際狀 況,只是先著急的聯絡律師,而由於犯罪嫌疑人 不能打電話,即使律師先向警方詢問,警方也只 說確實已經逮捕個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掛電話,不 願再多談;但在這段期間其實警察已經開始訊 問。有很多時候甚至是等到檢察官訊問完了律師 才介入,這時律師當然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之 後聲押庭上法官訊問,更不可能告訴律師犯罪嫌 疑人的狀況。不論院檢都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理 由,不讓律師閱卷或是其他與被告溝通之類的行 為。我可以理解他們需要在24小時之内決定是否 羈押的時間壓力,但是不論如何,如果律師看不 到卷,就會變成要不要押完全取決於法官,檢辯 並沒有進行平等的攻防,根本就沒有一個標準。 退步言,如果認為律師在第一時間就能閱卷這樣 不妥,至少對於裁定抗告的時點應該讓律師閱 卷,才能針對主文進行答辯。其實律師提出抗告 或異議,裁定駁回用的都是例稿,就是基於法官 自由心證之類的。這個是很嚴重的問題,突顯了 偵査過程中檢辯雙方資訊的不對等。

被告羈押之後,又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像是 律師跟被告接見的時間限制。律見的時間大約都 只有半小時,而且可能同時有很多律師去見被 告,接見室也不夠用,像我那個健保詐欺的案件,是比較專業的醫療案件,一開始當事人說的 我根本聽不懂,律見時間又不夠,無法聽當事人 仔細說明,是他被釋放以後我才慢慢的了解,大 概用了兩個禮拜的時間。不論如何,被告真的不 能隨隨便便就羈押。

罔:請您簡述您的當事人被以重罪羈押,結果卻 輕判或無罪的個案狀況。

罪證不足、主動投案一還是要押!

謝律師:我遇到的都是販毒案件,而其實很多販 毒案件都是這樣。一個在板院的案件當事人被檢 察官起訴兩次販毒,但都判決無罪,檢察官聲請 羈押,法官也以罪證不足駁回。在台中也有一件 是這樣。這個最大的問題是警察,因為警察以重 罪移送績效是比較好看的,但以重罪移送,必須 注意後面蒐證是否合法,所得到的證據是否有證 據能力。

我的案子中有一個共犯,第一次被逮捕時被 檢察官聲押,但法院裁定交保候傳;那後來因為 我們希望這個共犯出來做對我的當事人有利的陳 述,所以勸他去投案,他便主動到板橋地檢署投 案,但檢察官竟然仍然對他聲請羈押。第一次法 院已決定保釋,第二次還要聲押,這樣以後犯罪 者哪敢去投案?不投案而逃亡,通緝案件就永遠 掛在那邊。我覺得這實在太草率。

我還曾經遇到一次,檢察官指控我的當事人 行賄並聲請羈押,法院也裁定准予羈押,8天後發 現罪證不足把我的當事人放了。聲押時的辯護律 師在退庭後、尚未在筆錄簽名前問法官為什麼要 押,法官說,某種程度上他也願意相信被告講的 話,但是他也要預防萬一,否則他很難交代。這 段話當然是私底下講的,沒有記載在筆錄裡。
問:您剛提到以上的這些問題,如接見被告及律 師辯護權的部分,您會覺得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 很多其貢是檢察官技術上去處理就好。但如果他 們主動改善的空間有限的話,您覺得從哪些方面, 或者是從哪裡著手,這些情況比可能獲得改善?

謝律師:其貢只要有助於改善這些情形的話,律 師都願意配合,畢竟律師也不是一天到晚幫人家 脫罪一一雖然可能檢察官或者法官大部分會對律 師有這樣的印象。如果修法可以改善這種狀況, 我們也樂觀其成,只是修法能夠修到什麼程度, 也尚待檢驗。

律師與被告應隨時有合理時間會談

罔:目前司改會正在推動修改刑事訴訟法第34條 S艮第245條,因為目前這兩個法條在適用上每個地 區使用的狀況不盡相同,但是同樣都有律師的辯 護權遭到干預的狀況的情形非常嚴重。

謝律師:民間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增訂第四項部 分:「於第二項訊問前或訊問中,辯護人得隨時 要求與被告為合理時間之會談或告知其應有之權 利,並適用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辯護人之隨時接 見通信權)之規定。」讓律師有合理的時間與當 事人會談,這個太重要了。律師到警察局,怎麼 可能當著警察的面告訴我的當事人說哪個文件該 簽名或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當著警察的 面說,警察可能會以為律師是在告訴當事人如何 湮滅證據,或與當事人串證,這種情況也會造成 律師的麻煩。有的律師曾經因為被警察懷疑在串 證,而與他們起衝突,他們竟然函送了那個律師 說他妨礙公務,至於律師抗辯是行使權利,他們 會說去檢察官那邊再解釋。站在律師的立場,我 們並不會想跟司法機關、偵査機關做那麼正面的 強烈衝突,因為這對當事人傷害很大,畢竟律師原本就該為當事人著想。所以我認為說,律師到 了警局的時候,警方必須要給律師和當事人半個 小時到一個小時私下談話的時間。

之後移送到地檢署時,也要給律師和當事人 合理的會談時間。被告被移送到地檢署的時候, 會先被拘禁在地下室的拘留室裡面,可能長達四 五小時,這中間留半小時給律師跟他會談,技術 上並非不可行。但現行貢務上,地檢署就是不會 給律師這樣的時間。其實這部分根本不用修法就 可以解決,只要律師遞委任狀的時候有要求跟當 事人有半個小到一個小時的會談,由法警把人帶 到會談室,律師就可以和當事人會談,法警在外 面看也沒關係。律師與當事人有秘密會談的權 利,我覺得這很合理。只是貢務上檢方要同意律 師這樣做比較困難,也不願意,因為檢警都會認 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第一時間講的話最真貢,所 以這種前提下,應該讓他們盡可能孤立,至於之 後翻案,供述前後不一致,就是法官依自由心證 取捨的問題。

罔:司改會和其他幾個團體成立了刑事人權法案 推動聯盟,目前正在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會 採取這個方向,是因為實務上就是有些部分,檢 警會拿現行法推拖說沒有辦法,因為大家遇到的 狀況和程度都不一樣。

法院應改善太著重供述證據的傾向

謝律師:對,我自己站在第一線就常感受到被千 預的問題。而且我認為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還 要再推動一件事情,就是徹底落實物證的重要 性。我辦過的大部分是刑案,感覺法院太重視供 述證據,就是人講的比物證實在;其實最高法院 也提出很多判決、判例在糾正這樣的一個想法。 尤其是共同被告指摘其他被告不利的地方,法官
訊問這個被告時,這個指摘應該完全無瑕疵,而 且要有補強證據,並能證明陳述為真,才能採用 這個證詞作為證據。在法庭陳述的時候都是輪流 上場,被告自白陳述一段,證人陳述一段。那證 人陳述他有些是對我們被告有利,有些是不利。 被告因為不懂法律,自白陳述有些也是對自己不 利,有些對自己有利。這樣下來通常會造成有利 的地方不會被採信,不利的會被採信,導致供述 證據變成不利被告的總和,這是非常非常糟糕的 一件事情。實務太重視被告甚至證人第一次講的 話,重視別人對對方的不利陳述,反而不太重視 科學證據。其實,我認為法官的自由心證應該在 某種程度上做一些限制,我知道這在技術上有困 難,甚至可能也不是修法就能夠達成的,但仍應 該朝這個方向努力。

(本系列爲於處理刑事案件中辯護權曾被不當侵 害的律師訪談,另參本刊67期曾文杞律師、68期 吳孟勳律師訪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