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囚犯也該有基本人權

林峯正

自特偵組及各地方檢察署開始偵辦前朝弊案 以來,多位綠營高官中箭落馬、身陷圍圄。遭到 檢方聲押並得到法院准許的名單愈來愈長,質疑 檢方濫押取供的聲音也從來沒有停止,這種聲音 不只來自國内,甚至出自國外的知名學者及外交 官員。那些指控並未隨著法務部不斷對外回應未 介入檢方偵辦的個案而消失,反而愈演愈烈,難 以止息。

正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在 認為偵辦中被告,有脫逃、串證及犯重罪之嫌等 事由時,得在必要時,聲請由法官裁定准予在未 起訴與未審判的狀況下先行羈押被告,為期2個 月,必要時還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達4個月。換 言之,對於一個理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的被 告,卻可以拘束他的自由4個月的時間。如有人被 提前釋放,其理由經常是「已據實陳述」。

如此一來,外界開始好奇到底是有什麼樣的 魔法,讓原本末被收押時不願自證己罪(刑事訴 訟法第95條本保障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 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的被告,竟會在被監禁在看 守所一段時間後願意開口說話,甚至作出不利於 自己的陳述。

由媒體的報導,我們開始得知,因案被收押 的被告要在12月1日以後才有熱水澡可洗、因為天 冷洗頭沒有吹風機可以吹乾所以會要求被告「自 願剪短頭髮」,更不要說早為人所垢病的空間窄 小到連平躺入睡都成問題、伙食難以下嚥、施用 戒具過當等廣為人知的監所現況。

關於囚犯待遇的問題,聯合國早在距今超過
半世紀前的1955年開始提出「囚犯待遇最低限制 標準規則」;1966年提出「公民權利與自由權利 國際公約」:1988年通過「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 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1990年則又通過「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都是針對囚犯的基本人權 提供具體標準。

以上諸多人權標準文件主要的内容包含,對 於尚未遭判罪確定的囚犯應給予適合的待遇,並 應與已被判決確定者隔離監禁;所有供囚犯住用 的房舍應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最低限 度的地板面積、燈光和通風;衛生設備應充足, 使能滿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並維持清潔和 體面;應當供給充分的沐浴設備,使每一囚犯能 依規定在適合氣候的室溫之下沐浴;為使囚犯可 以保持整潔外觀,維持自尊,必須提供妥為修飾 鬚髮的用具;應供給每一囚犯一張床,附有充足 的被褥;應照顧囚犯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等等。

看看以上的國際人權標準,再比較一下我們 所了解現代化台灣的監所設施與囚犯待遇,我們 還敢聲稱自己是文明國家嗎?是的!這不全然是 監所主管機關法務部的錯,而是全民共同的疏忽 與不在意。因為,我們總以為在監所囚禁的不都 是「壞人」嗎?

誰知道那一天自己是不是也會在一夕之間豬 羊變色成了「壞人」,那時候再後悔沒有注意「 壞人」的基本人權就再也來不及,現在正是該注 意囚犯基本人權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