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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要怎樣的正義?--回應〈賓拉登、梅克爾、德國法官與廢死的另類思考〉一文

李仰桓

司法改革雜誌》第84期,刊登了姚崇略先生的文章:〈賓拉登、梅克爾、德國法官與廢死的另類思考〉(以下簡稱「姚文」)。這篇文章透過德國總理梅克爾的發言,將美國狙擊賓拉登這件事與死刑存廢的爭議扣連在一起。我覺得這篇文章帶出了一些值得討論的問題,因此提出一些看法,以就教姚先生。

已經廢死的國家也需要死刑的慰藉?
「姚文」的基本想法是:「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甚至極力要求他國廢除死刑的國家,在這個國家許多人民的內心深處,或許,真的只有死刑才能達成所謂的正義」。文中以梅克爾公開讚揚美國對賓拉登的狙擊行動為例,說明即使是已經廢除死刑,並在國際社會大力推動廢除死刑的德國,其人民仍然需要死刑,而梅克爾的發言,恰好反映了這種心理需求。
我很懷疑梅克爾在發言時,心裡是否有一絲絲地方想到死刑的問題。美國擊斃賓拉登,在法律與人權保障上都引起很大的爭議,但這樣的行為算是死刑的執行嗎?(在我看來比較像在動用私刑)其中應該還有不少可以討論的空間。如果歐巴馬的行為不是執行死刑,則梅克爾的發言與德國人民怎麼看待死刑,就沒有很多的關係。不過,為了能真正回應「姚文」的主旨,這裡暫時接受「姚文」的觀察,假設梅克爾的發言確實「無意間」反映了許多德國人民心理上支持死刑的想法。
根據「姚文」,死刑可以滿足犯罪被害者或其家屬對正義的要求,所以德國人民內心深處其實是需要死刑的。死刑維持論者常提出這樣的觀點。通常,反死刑論者(包括我在內)對這樣的觀點都會表示尊重,因為這是合理的道德主張。(部份較「激動」的反死刑論者會指責死刑維持論者不文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並不同意這樣的指責。)只是,反死刑論者對於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所需要的正義,其內涵究竟為何,有不同的看法。
死刑=彰顯正義?
首先,死刑是一種殺人行為,而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就是因殺人的行為而受害。政府執行死刑等於逼迫被害者家屬為這種使他們受害的行為背書。換句話說,執行死刑只會削弱被害者家屬譴責謀殺行為的道德立場,在這種狀況下,正義可能彰顯嗎?
其次,為被害者討回公道,同時好好照顧被害者家屬,在訴訟過程中給予協助,這絕對是政府應該要作的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一直批判政府在被害者家屬的照顧上缺乏積極的作為,明確地要求政府應該加強被害者家屬權益的保障。事實上,並非所有的被害者家屬都同意死刑,美國就有一個被害者家屬團體,站出來反對死刑。然而,當被害者家屬發現親人遭到殺害後,政府唯一能作的就是死刑,而沒有其他更有幫助的作為(包括在經濟上、法律上及心理上的協助),這時家屬當然只有緊抓著死刑不放,因為這是他們唯一能為親人作的事了。唯有政府的措施愈完備,訴訟過程得到公平對待,被害者家屬的權益得到愈多保障,他們心裡對死刑的依賴才可能愈少,愈不會堅持一定得維持死刑。因此,推動被害者家屬的權益保障對廢死運動只有加分,沒有減分。廢死聯盟
十分樂見有更多保障被害者家屬權利的非政府組織出現,更期待與這些組織有合作的機會。

死刑犯未獲完效的訴訟制度保障
「姚文」另外呼籲,廢死聯盟應「多一點對被害者家屬的關心與照顧,而不是一再為那些已經死刑定讞的被告尋求非常救濟的機會,因為,尊重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所有民眾來說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治教育啊!」我想姚先生應該會同意,得到完整而有效的法律辯護,是刑事被告應有的權利,舉世皆然。但在台灣,死刑案件在第三審就沒有強制辯護,因此許多死刑犯在第三審以及定讞後根本沒有法律上的協助。廢死聯盟提供義務辯護,只是要補足被告應有的人權保障,以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而且,這些辯護都是在法律規定的制度上進行,不會與被害者家屬權益的保障有任何衝突之處,更不可能是破壞法治的作為。

保障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應為政府的責任
台灣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到的保障太少,有時甚至遭到不公平的待遇,這無疑是台灣社會應積極關注的問題。犯罪被害者權益的保障涉及不同的領域、不同的專業,而且需要動用不少的資源,只有政府可以負擔起這種統籌的角色。當前已有不少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監督政府相關的作為,這是值得欣喜的發展。公民社會貴在分工,作為一個民間組織,廢死聯盟的資源不多,人力也有限,只能謹守為自己設定的工作目標,努力推動廢除死刑,協助被告擺脫死刑的威脅。但不論推動死刑廢除,或建立完善的被害人保障制度,都是為了更公平正義的社會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