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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只觀審?應從頭參與到尾

林裕順

《聯合報》報導,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對於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可由5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3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並可以對於被告有罪、無罪和刑期等陳述意見,法官如不接受,必須於判決書說明理由。
然而,先前雲林縣長蘇治芬被訴貪瀆案件,審判長經陪席法官同意附上不同意見,司法院即聲明調查處分並通令禁止,現卻出爾反爾、自打嘴巴要求民眾參審公開心證云云,同樣撕裂少數服從多數「合議審理」民主機制,並且違反一般民眾參與審判「國民主權」國際潮流。
對照歐陸參審、英美陪審之刑事思潮,以及東亞日、韓裁判員等國民參審民主潮流,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用以防止「恐龍法官」食古不化,認事用法與民意脫節、背離人民感情。可是,司法院規劃的觀審制度,民眾代表出庭審理高居法壇,卻是枯坐旁觀、觀而不審。或者,人民參與判決評議側身決策,但是言而無議、議不能決。相關「人民觀審」規劃設計不僅舉世皆無,制度運用彷如旁觀看戲、狗吠火車,徒令民眾參與審判意興闌珊、索然無味。
台灣現行司法程序未納人民意見、判斷,判決評議未經民意授權、認可,司法院研擬「人民觀審」或可謂為歷來審判密室鑿洞透光,但民眾多數意見卻無能撼動職業法官見解,人民將仍侷限「司法鳥籠」阻隔「民主禁區」藩籬,一般民眾仍流於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人民與審判、司法疏離故舊依然。
報導中亦指司法院採取「觀審制度」,乃認民眾實際參與證據調查法庭審理,抑是實質參與評議判決左右法官判斷,恐會違反職業法官之身分保障、獨立審判憲法誡命。可是,對照日本憲改演進相關解釋,已是威權戒嚴時代產物。蓋憲法有關法官審判之條文規範,雖未明文肯認「平民擔任」審判,但亦未消極否認「素人參與」審判。換言之,平民素人參與審判若「個案抽選」,沒有必要適用「身分保障」規範。同時,如同現行「合議制」制度設計,少數意見的法官仍要服從多數意見結論,也無違背法官「獨立審判」之意見、說理。法官身分保障、獨立審判應非憲法無限上綱,僅是確保審判公平的方法。
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救濟乃社會正義最後防線。我國國民參審制度設計,應非主管機關「由上而下」片面判斷,人民可否分享國家權力、能否擔綱審判專業。國民參審成敗良窳,應繫乎百姓「由下而上」,有否評斷公平正義權利保障、能否共同承擔懲奸罰惡民主意識。換言之,司法院構思國民參審之關鍵,應非「法庭審判,從頭看到尾」、「是非對錯,人民講看嘜」,而是「司法是阮的,從頭參到尾」、「作伙來判斷,大家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