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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一個披著學生外衣的台灣「女」律師

李晏榕

寫在之前
自從幫《司法改革雜誌》撰寫〈法國傳真〉開始,一晃眼竟已2個年頭。從剛開始接受邀稿的忐忑不安,不確定自己是否有能力擔此重責大任,到現在的輕鬆自如、信手拈來(天曉得擁有一個空間書寫自己想要和大家分享的事是一件多爽快的事!而且又那麼有一點獨占市場的味道)。〈法國傳真〉專欄給了筆者一個機會和大家分享筆者感興趣的法國,而筆者筆下的法國法制當然也和筆者的個人興趣脫不了關係。相信這2年來,讀者們應該也發現了筆者個人特殊的偏好,除了廢除死刑或司法官懲戒等與時事相關的主題外,筆者總是有意識地選擇一些關於性別(gender)的法律議題。在赴法國深造之前,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最感興趣的領域就是家事案件,而在筆者粗淺的認知裡,家事案件在所有案件類型中,與性別具有最密切的關聯性。在台灣的法律圈裡,早有許多前輩律師(大多數是女性)在家事領域深耕許久,但在筆者這一輩的年輕律師裡,很少有人對家事案件感興趣,主要原因是棘手的當事人情緒問題,或是其他與法律專業相關的考量。無論如何,在出國唸書之後,因為與台灣在地理與時間上的距離,加上重拾書本與身處異鄉的環境洗禮,使筆者在回想當年於台灣經手的某些案件時,有時也不得不承認現在的自己會做出迥異於當年的我在面對當事人與在法庭上時的處理策略。這樣的自我剖析不曉得是否能夠被歸類成一種成長,然而因著與台灣人事時地物的時空距離,觀察與分析事情的角度與方向有所轉變,似乎也不是一件令人吃驚的事。
拉拉雜雜講了這麼多,還是得言歸正傳。筆者在今年(2011年)3月時曾應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賴芳玉律師之邀,和幾位前輩分享一些我在法國的所見所聞(註一),當時大家的熱烈討論我還記憶猶新。今天趁此機會,將當天座談會的交流成果與大家分享;由於分享內容很多是個人觀察與主觀經驗,因此若與讀者的意見相左或有所出入,或對特定事件的背景或查證有所疏漏,事所難免,還請見諒與包涵。若大家對本篇文章內容有興趣和我進一步討論,歡迎透過司改會與筆者聯繫,在此先感謝大家撥冗閱讀筆者作為一個披著學生外衣的台灣「女」律師在法國這幾年的所見所聞。
之所以要特別強調台灣「女」律師(而將女字以引號標明),主要是因為「台灣人」與「女性」的雙重身分定義了筆者在法國社會的位置,進而也決定性地影響筆者觀察許多社會現象的角度。作為一個外表上顯而易見的亞洲女性,且就讀的學校是以偏左派開放自由校風聞名,加上攻讀的專業是性別研究,這幾個因素就這麼決定了筆者在法國社會可能接觸到的人、事、物,以及觀察社會現象的視角。因此,從筆者的所見、所聞、到所思,都有其先天的限制,甚至連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基本上也都是經過主觀(甚至是不自覺的)篩選。綜上,筆者想表達的是:以下的內容僅是個人經驗與觀察的呈現、並非絕對,並不能夠加以普遍化、一般化。這些決定筆者作為一名不以在法國定居為目的而生活在當地的局外人(outsider)觀察這個社會角度的因素,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文時能銘記在心。

法國女人(註二)與台灣女人
若要談與法國女性有關的各種社會議題,就不能不提及影響當今法國女性地位深遠的法國女性解放運動(MouvementdeLibérationdesfemmes,MLF)。有關法國女性解放運動開始的時間點,曾在女性主義運動界與學術界中有所爭議,然一般還是以1968年作為法國女性解放運動的濫觴,而女性解放運動的成果更是法國歷史上婦女爭取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法國女性解放運動的成果和避孕藥的發明具有重要的關聯性,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避孕藥將女性從以往負擔生育與人類再生產的生物角色中解放出來,使女性的性生活與生育目的脫鉤,從而讓女性得以逐漸實現性自主,不再受制於其生物上的生育功能。台灣婦女運動的發展約較法國略晚,最初的台灣女性運動並未特別強調女性性自主,且因台灣傳承自中國醫學的觀點,而對於女性身體的認知較西方有所不同,因此避孕藥在台灣並不如法國甚至整個歐洲與北美洲普及。在此一脈絡之下,法國關於避孕藥的討論與各種相關的健康政策皆致力於女性的性自主,且亦為了避免女性意外懷孕後因危險的非法人工流產而對健康造成更大的傷害,目前於大巴黎地區未滿18歲的青少年得向婦產科醫師諮詢後,經醫師處方開具避孕藥。諮詢過程中,青少年得全程匿名(即醫師不得強制其出具健保卡或留下個人基本資料,但諮詢費用仍由社會保險支付),完全無須父母同意(註三)。這項措施對於始終以規制觀點看待青少年情慾議題(sexuality)的台灣社會,可能會有些過於前衛。但筆者認為「不教而殺謂之虐」,與其偽善地否認青少年的性需求,不如提供他們正確與適當的資訊,使青少年不論其性傾向,皆能在安全與平等的情形下探索自己與他人的身體。
除了避孕藥的發明與普及之外,女性墮胎權的確立也是法國女性解放運動的主要訴求與成果之一。在法國,各地均有公立的人工流產與避孕中心,強調人工流產手術對一般女性的可近性與匿名性,且人工流產手術均由社會健康保險給付。然而,因近年來法國保守勢力漸有抬頭的趨勢,加上政府刪減醫療預算,因此不少公立人工流產及避孕中心因而關閉,使得人工流產手術的可及性降低,引起許多婦女團體抗議。特別的是,除了特定保守與宗教團體以意識型態為由而持續反對人工流產之外,墮胎權在法國可以說已經達到社會一致的共識。筆者於2010年11月6日於巴黎參加由十數個性別團體聯合舉辦的墮胎權遊行,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遊行中觀察到的參與者,不分男女老幼,甚至有不少全家大小(父親、母親與小朋友)共同參加,闔家出遊的情景好似參加嘉年華會。令筆者不禁想到若相同的遊行舉辦在台灣,到場聲援的人士將會是怎麼樣的一副景象?
此外,法國近幾年關於母奶與母職討論的轉變也值得一提。由於1960年代末興起的女性解放運動,因此1970年代出生的世代有個有趣的別名,是為「奶瓶世代」,這一輩法國人的母親很多都是女性主義者,深受女性自主與自「再生產」角色解放的理念洗禮。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母親幾乎不餵母奶,因此被稱為「奶瓶世代」。然自1990年代以來,母乳哺育運動在法國的影響力日益壯大,除強調母乳的營養成分對子女健康的助益外,其結合精神分析學關於餵食母乳對於子女心理發展的優點等論述,使得餵食母乳在年輕一輩的媽媽之間,某種程度已成為一種略具強制性的行為規範。隨著餵食母乳的時間不斷增加,使得法國女性在育兒方式上有著相當的世代差異,且對女性就業與再就業亦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筆者認為,以上2個重要的與女性切身相關的議題:性/情慾(sexuality)與母職(maternity),正是離婚案件中子女親權紛爭所牽涉到的議題本質。換句話說,撇開台灣傳統家庭價值、如父系家族的延續與強調血緣關係的重要性之外,子女親權之所以成為離婚時男女雙方衝突與拉鋸最為劇烈的爭執點,正是因為異性戀關係架構下,性/情慾與母職──這2個攸關女人存在與認同的元素間拉鋸與衝突的具體反映。台灣女性面對「女人角色」與「母親角色」的態度,在「做女人」與「做母親」間的擺盪與矛盾,真切地在離婚案件中不斷地上演。
若我們將女性特質(femininity)與男性特質(masculinity)視為社會化的結果,第一個我們可以提出的問題是,相較於台灣女性,法國女性是否較為「女性化」(feminin)?「女性化」在此指的是對自己的女性身分有強烈的意識,並有意識地透過外表、行為模式及與他人的互動關係中展現其女性特質。從小,每個社會與家庭均有其一套標準與規範教導女人如何做女人,亦即「怎麼做一個女人」此事本身是會因著各個文化對女人的定義與角色期待不同而有所差異。由於法國自小學教育開始即為男女合校,除少數與宗教有關的教會中學或伊斯蘭學院為單一性別環境之外(男校或女校),一般民眾的求學過程均在男女混合的教育環境中度過。因此當筆者與法國友人聊起自己的女校經驗時,通常對方的反應均是驚訝與不解,因為法國施行男女合校已經是20世紀初的事情了,青少年時期的男女分校在許多法國人眼中是不可思議、甚至會引起諸如落伍等價值判斷的事情。的確,由於兩國的教育制度與篩選機制不同,因此法國人與台灣人初次體驗到「解放」的自由滋味的時間是有所差異的。即使是所謂的「優秀學生」或「菁英」,法國人在高中階段(15歲至18歲)即有機會開始從接觸禁忌而探索解放與個人自由(相對於家庭與父母的權威)的可能,諸如酒精、藥品與性經驗,然而因著台灣的法律與社會強大規制力量,與國中升高中時即對學生以學業成績進行篩選,加上未來入大學的升學考量,使得許多台灣的高中生於中學階段大多與此類經驗絕緣,或甚至無管道接觸,因此許多台灣人遲至大學階段才有機會初嚐年輕世代的解放滋味。此一時間與經驗上的差異,在筆者眼中,是造成法國人與台灣人──不僅僅是法國女性與台灣女性──在價值觀與生活方式的差異上最重要且根本的原因之一。
回到男女分校與男女合校的討論。由於大多數的法國人從小都在男女混合的教育環境中求學,因此可能較早造成他們對於男女兩性互動的意識與認知,國中女生即開始化淡妝、青少年間即存在的調情遊戲,即為例證(註四)。連帶地,法國社會對於個人性自主作為一自然生理需求的強調也影響了女人與自己身體的關係。自女性解放運動以來,對女性而言,「有美好的性生活」即屬於「有個完整、充實與豐富的人生」的定義之一環,亦即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一個快樂的、有著多采多姿生活的女人(unefemmeépanouie),不論其婚姻或感情狀態,其性生活必定是她滿足且快樂的來源。法國社會肯認性慾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甚至將性生活與感情生活的重要性與工作或孩子並列,共同組成女性自我肯定與受社會肯認的來源。基於如此的認知,筆者不禁想問:台灣社會關於女性性生活方面的論述,相較於法國直接的肯定女性性自主,是否較為虛偽與偽善?台灣女性的性慾與性需求所受到的社會約束是否較法國女性為強?台灣女人對自己性需求的認知,非但會受到成長環境與背景及社經地位的影響,且社會環境、社會化過程中對性的道德規制,尤其是結婚前的性、婚姻內的性與婚姻外的性的區別,及對三者不同的社會評價,也會形塑女性面對自身性需求的方式。台灣社會對離婚婦女性生活的規制也反映在一般社會評價對「重組家庭」(famillerecomposée)的不信任與質疑,而這些負面評價正是許多律師在訴訟時引據作為攻防方法的論述。「媽媽的男友」或「爸爸的女友」在法庭上總被呈現為對孩子的心理發展不利,甚至遭「妖魔化」為影響孩子發展對父母角色正確認知的元兇。法院作為主流價值的代言人,不僅肯認此一保守且單一的對父親與母親角色的主流論述,認為重組家庭中父母一方的新伴侶的存在對孩子會有不良影響,卻忽略了(若真有此)不良影響的產生,亦是成人對自己的父母角色認知有所偏差,或是將孩子做為挾持與報復他方的工具,法院僅反映了社會對重組家庭的不信任,卻無從從根本教育當事人正面地看待「媽媽的男友」與「爸爸的女友」在孩子的成長發展中所能夠發揮的功能,實屬遺憾。筆者觀察以往執業經驗中許多家事案件的女性當事人,於離婚前、離婚中甚至離婚後,大多數都歷經母親角色與女性角色間的拉鋸與衝突。根據筆者觀察,在有了孩子後,相較於法國女性,台灣女性似乎較容易讓母親角色凌駕於女人角色之上,盡職勤奮地扮演一個好媽媽,但卻忽略了自己做為女人最基本的需求。如此的差異也許可以從2件事中看出一些端倪:孩子出生後媽媽是否和孩子睡?與餵母乳的時間長短?法國的女性於孩子出生之後,較少與孩子同睡,主要是透過居住空間的安排,讓夫妻在孩子出生後仍保有專屬於彼此的空間與時間。然而在台灣,與孩子同睡似乎是女性生育後常見的行為模式,若再配合餵食母乳的方便性考量,則專屬於夫妻彼此的空間與時間似乎亦會遭到壓縮,而成為以孩子為重心的生活方式。以筆者粗淺的認知,許多母親在離婚時離不開小孩,除了「自己身所出」的所謂母子連體連心的情感連帶之外,因在婚姻中對孩子(過度)大量的時間與精力的付出,而對未來的反餽有所期待的心情,似乎也是影響部分女性希望爭取孩子親權的意願。離婚對女性而言,意味著女性角色與母親角色的重行組合。然而,離婚後帶著孩子一起生活,
在現今台灣社會對重組家庭的不信任與對離婚婦女性生活的負面評價的情形觀之,對女性而言,是否必須面對自己必須向婚姻市場或魅力市場(marchédelaséduction)道別的殘酷事實?離婚(特別是帶著兒子的)女性在婚姻市場與魅力市場上的相對弱勢,是否也是激發她們積極爭取在離婚後把孩子帶在身邊,以作為一種補償:保有母親角色以補償女性角色的失落?對於這些問題,筆者沒有答案。
在台灣社會對婚姻持續賦予強大的象徵性意義的今天,婚姻對許多人來說不僅僅是人生的另一個階段,更是重要的人生的目標之一。在瞭解人們為什麼離婚之前,也許我們應該先試著瞭解人們為什麼結婚,如此一來也許我們能夠更瞭解當對婚姻的期待落空了,每個人都會有的那種失落、悲傷與無力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