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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希望,也要作為--「警察執法過當」國賠案開庭有感

陳育青

2011年5月12日下午,揹著孩子坐火車到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和幾位來作法庭觀察的學生打過招呼,一起走往第4法庭。法庭天花板的日光燈閃閃爍爍的亮了,范智達法官、書記官、通譯穿著黑袍、抱著資料,依序從暗門走出來、入座。恍然有點荒謬劇場味道。法官面無表情,頭低低的宣讀判決結果──是我已經很「習慣」的結果了──上訴駁回。
曾來旁聽5月3日言詞辯論的學生說:「那天開庭看起來,我以為你會贏的,法官好像比較同意你們論點的樣子。」我苦笑一下,無言以對。
本案刑事訴訟仍在最高法院等待判決;另一方面,向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國賠請求被拒,於2011年4月遞狀台北地方法院,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國賠)。
5月3日開庭的時間很短,薛欽峰律師希望法官除了看自訴判決書,也可以調出原來自訴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法官認為判決書裡面資料已經寫得很清楚,他可據此作為判斷。接著他嘆了一口氣說:「我想,雙方沒辦法談(賠償),我就依法判決。本件辯論終結......」薛律師忙對法官表示:「原告有意見要表達!」
以下是我在法庭的陳述(節錄):
「庭上,各位旁聽的公民:這個案子從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快3年了,這3年來,我們之所以鍥而不捨的打官司,或者是向台北市政府求償,主要有幾個原因。事件當天我意外遇到陳雲林等人要離開飯店,身為一個紀錄片工作者,很自然的拿出隨身帶的小攝影機拍攝畫面,但是這麼單純的行為導致的結果是──一個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國民,被像犯人一樣塞到警車、像抬豬公一樣抬進警察局,而且被告知這叫作「依法執行」。
警方在法庭先後提出幾個不同的理由,有的說因為我服裝比較特殊、有的說是接獲「情資」,說我是「青年樂生聯盟」的人,又說怕我拍攝的內容會造成維安對象的危險。
當警察把我團團圍住,要求我出示證件時,我詢問他們理由、法源,卻沒有人能給一個清楚的說明,還告訴我:「不管你有沒有違法,我現在就是要盤查你的身分」、「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和警察講。」
聽到這樣蠻橫的說法,哪一個人不會生氣?哪一個人願意在自己根本沒有犯法、卻被粗暴對待的情況下去「配合」什麼盤查?況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也有關於民眾表示異議、警察必須將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民眾的規定。
再者,警方說拍攝的內容會對維安對象造成危險,所以要盤查。但現在幾乎每個人手上都有可以紀錄影音的工具,能夠隨時記錄身邊發生的事,每個人都可以是「公民記者」。
在刑事二審辯論,被告陳勇成說了這樣的話‥『自訴人從事的是高貴的紀錄片工作,在現場攝影,但是警方卻阻撓她。如果今天是一個蔡明亮導演或是侯孝賢導演到現場,我相信我遠遠一眼就可以認出他,我們也會詢問他是否有任何的需要我們警方作協助......』
由此可見,台北市政府在管制區規劃、員警的教育訓練方面出了問題,這不僅對我個人造成損害,也讓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如果我當時就「配合調查」,給他們登記一下證件,又怎麼樣?是不會怎樣啊!但是,我以後要怎麼教育小孩?難道要對她說,如果你沒有做錯事,卻被人懷疑、被人侵犯,你不可以反抗、你要配合,因為這些人穿著警察的制服,所以他們做的事情都不會錯,就算做錯了也不用負責。我希望教育我的孩子要作一個有良知、能促進社會進步的市民,所以今天我們還在這裡,努力了3年。」
薛律師做了一些補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陳雲林事件之後,對集會遊行的場合和制定管制區有了較明確的做法(張貼公告,載有法源及管制範圍地圖),可見當時在圓山飯店指定管制區及公告上確實有所疏失,希望鈞院能再參考自訴案件的資料、光碟,以釐清事實。」

法官意味深長的話
聽完薛欽峰律師和我的陳述,法官最後說了一段意味深長的話,他說:「我的判決下去,一定不會解決問題,但是希望這樣一個不合理的狀況將來不會再發生。」有點驚訝法官會說這種話,一時間我竟然有點「感動」。
前來法庭觀察的學生其一就讀東吳法律系,他說幾年前曾見過我。2009年4月,新竹高中邀請我去放映影片,會後座談提及「我控訴」官司;這位東吳法律系的新鮮人正是當年的觀眾!另外一位法律系碩班的學生,也與我討論,提出犀利的見解。看著眼睛晶亮、滿腔熱血的年輕人,方才那場法庭荒謬劇的愁雲散了,雨勢也稍緩,我揹起孩子,要去給國際特赦組織的志工培訓上課。──大人或許沒救了,但是我們還要照顧孩子,照顧好他們的良知、正義和感情。

幾乎從刑事判決「剪貼」過來的民事判決書
幾天後收到判決書,以為是刑事法庭又重寄了一次二審判決書來呢,怎麼說呢?因為這份民事的判決書,內容幾乎是從刑事判決書「移植」過來的。
以我的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標的不同,雖然警方在刑事部份並未被課以刑責,但確實因為值勤的失當造成人民損失,在刑事一審、二審的判決書已經「明示暗示」多處,范智達法官把人家的判決照抄過來,卻好像沒看到文中對於警方「行政責任」、「行政決策之瑕疵」等過失的指陳!
如果范智達法官「希望這種不合理的事不要再發生」的願望是真心的,就從做一次認真、負責、依從自己良心的判決開始吧,至少寫一份能為人稱道的判決書啊!光是「希望」而不作為,當然「一定不會解決問題」。

如果真要這樣區分──「他們」和「我們」
「他們」和「我們」最大的鴻溝在於,「他們」認為,為了替陳雲林維安,「對於攔停、查證出現在圓山飯店之民眾的裁量標準予以適度放寬,有其必要性......」
「我們」認為,『避免驚擾重要人士』(「協和演習」用語),其法益高度未高於一般人之人身自由法益」。
「他們」認為警察為了「執行任務所需」、「使公務順暢進行」,即使動粗也是「客觀上不具違法性」。
「我們」認為按罪刑法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施暴者換成沒有公權力的一般人,則這樣的行為當成立強制、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應無疑義。
「他們」說一切任務都是依據「協和演習」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我們」認為「協和演習」的內容就是於法不合!(對於人民的集會、言論等自由無差別的限制)
其實「他們」和「我們」,不是用來區分警察/法官/人民。如果有人一輩子也無法感受自由被剝奪、言論被噤聲、身體被強制、尊嚴被踐踏──他甚至不必親自經歷,只要具有同理心即可──如果他能感受、理解,並且在自己職能範圍去避免這些事發生,在聽聞之際能伸出援手,那麼,「他們」將越來越少,「我們」將越來越多。
同一時間,發生了江國慶冤案的9名軍方人員,因為超過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10年追溯期獲不起訴處分,輿情譁然。欺負一個無權無勢的小民,好比捏死一隻螞蟻那麼容易,要對有權有勢的官爺究責,比登天還難。
「我控訴」要窮究的,和江案要平反的,其實相同,公理而已。
後記:本案目前上訴二審中,8月18日上午10時已於台北地院第21法庭審理。法官認為警方應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為何先是要求上訴人離開圓山飯店,旋及反悔、攔阻並要求其出示證件。因9月份法院職務調動,本案繼任審理法官未定,暫時停審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