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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檢察官法的關鍵轉折

林峯正

又見檢察官砲打長官,對象是法務部部長、檢察總長,還有總統。
為了不滿高雄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在4年任期只完成1年的情況下,遭法務部不按常規調職到金門高分檢,檢察官協會與檢察官改革協會罕見地同時發表聲明,質疑法務部在總統、立委大選前調動五都選舉時查賄績效第1名的邢泰釗,根本是政治調動,他們不會再相信法務部,且強調在政治力面前,檢察官絕不低頭。另一方面,法務部長則全盤否認以上的指控,並要求檢察官不要以訛傳訛;檢察總長在檢察官論壇表示對此事不知情;總統則默不作聲。
翻開檢察官與上級長官對抗的歷史,最廣為週知的應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在1989年1月11日司法節當天,跨越轄區到台北拘提、搜索司法院第4廳長吳天惠與其律師妻子蘇岡。在甫解嚴不久的台灣,高新武抗命不依規定知會台北地檢署的行為,於檢察高層而言,簡直是離經叛道,不可思議,但就民間的角度視之,咸認為是司法界的一股清流。不過,抗命檢察官高新武,只能在短暫堅持後黯然去職。
之後,還有知名的許阿桂檢察官,積極偵辦華隆案,富商翁大銘及時任交通部長的張建邦,通通成為她的查辦對象。當然,許檢察官的上級也不知道她何時要辦何人,與高新武對抗上級如出一轍。
耐人尋味的是,歷經20年以上的衝撞,總是檢察官敗下陣來,而他們想要對抗的體制,卻有如永遠打不死的怪獸,可說是歷久彌新,屹立不搖。時至今日,基層檢察官們仍在重複相同的戲碼,儘管人物主角隨時代更動,但結局依然,掌握權力的一方佔盡先機,面對質疑時只要能臉不紅氣不喘,對於批評唾面自乾,保證新聞熱潮一過,又是一尾活龍,好官我自為之。
以上的結果實不難預料。簡言之,《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經過長期的努力,法官系統至少在制度面上朝向審判獨立方向去改進,縱有零星個案受社會質疑,但整體的社會氣氛確實不容許審判獨立受到不法不當的影響,完成法官審判獨立改革的機率自然大增。
檢察系統的情形卻千差萬別。基層檢察官雖然堅持自己是「司法官」,是當然的公益代表人,辦案獨立是基本要求。不過,《憲法》上從未出現「司法官」或「檢察官」的字眼,所謂審判獨立的《憲法》要求,是否可以解釋為檢察官辦案獨立不受干涉即有疑問。更糟的是,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下的法務部,行政權隨著選舉更迭,怎可能不受政治影響。再者,學理上公認檢察一體,上級指揮下級辦案的基本原則,形成行政指導的辦案模式,行政權更透過政治上的權力控制檢察高層人事,事實上獨立辦案空間會有多大?只要上級不滿意,隨時可以整肅辦案的檢察官。
負責政策的法務部長本是內閣閣員,人選是不折不扣的政治任命;負責個案偵辦的檢察總長,則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而任命,若總統掌握國會多數,檢察總長雖不能說是總統的囊中物,至少也是總統可以一手掌握。當檢察高層人事完全由政治決定,再搭配檢察一體這樣的指揮利器,基層檢察官能獨立辦案者幾希?也難怪堅持獨立辦案的檢察官若不願仰人鼻息,也只能在對抗不成後選擇離開,被秋後算帳也不是什麼太奇怪的事。
甫三讀通過的《法官法》固然同意檢察官得以準用《法官法》的規定,尤其是法官身分保障的部份,但若不能徹底檢討檢察一體制度的流弊,提出改善之道,例如上級指揮辦案的時機、要件、程序,留下事後檢證的可能,及下級檢察官不服指揮的救濟方式等,只怕如此便宜的準用方式不過是淪為打混、攀附權勢檢察官的護身符,對於堅持獨立辦案原則的檢察官難有幫助。是以,值此基層檢察官再度槓上檢察及行政高層的當下,檢察系統內的有識之士是否應順勢啟動檢察制度的改革,思考推動一部為檢察官量身訂做的《檢察官法》?否則,只見基層檢察官三不五時攻擊干預辦案的腐臭勢力,卻未能在制度面為獨立辦案的理想奠立基石,再多的道德呼喊終將成為空谷足音,消失地無影無蹤,支持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社會大眾也只能對發出餿味的醜惡勢力咒罵兩句抒發怨氣而已,根本於事無補。
誠盼,刑泰釗檢察長調職事件能匯聚檢察制度的改革
動能,成為催生《檢察官法》的關鍵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