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觀審制度「虛‧實」「光‧影」--觀審制度之評析

林裕順

觀審研議果真觀審
日前,媒體大幅報導司法院因應「恐龍法官」的輿論批判,擴大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採行所謂「人民觀審」之政策規劃。對於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由5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進行案件審理。其中,參與審判的觀審員,可以與法官一同坐在法官席上,全程參與案件的證據調查、辯論並可詰問證人、被告,以及評議過程與法官討論案情、表達意見或分享心得。法官在評議及判決時,雖須考量多數觀審員的看法,但若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只須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註一)。亦即,司院規劃的觀審制度,人民參與判決評議、側身決策,但是「表意」不能「表決」,或者言而無益、議不能決,機制運用彷如旁觀看戲、狗吠火車,徒令民眾參與審判意興闌珊、索然無味(註二)。
2011年1月,司法院邀集審、檢、辯、學等16人組成「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原為釐清、研擬適合「台灣本土」審判體系、實務運用「國民參審」制度內涵(註三)。但是,半年多來筆者忝為委員會一員,經歷十餘次委員會或專家座談等,上述「密室」、「暗地」規劃觀審制度具體內容,亦從「媒體報導」方能得知「決策心證」。每次開會議題設定缺乏邏輯、未能預測,會議發言隨機跳躍、各言爾志,並且「花火」式地間斷論證,未能彼此辯證、交流溝通。再多的意見提供、心得分享,無助反映多元價值、不同立場折衝。所謂提高「機制信任」,只是「空中樓閣」、說說算了。但是,如此因緣際會、機緣巧合,似讓吾人親身體驗置身「廟堂」參與「觀審」,主事者若仍依然故我、無動於衷,更令參與者感受疏離並覺無力、無奈。

民氣可用不能誤用
民主社會政策規劃、制度研擬,觀察輿情反映、傾聽人民心聲,乃為政者應有基本素養。但是,多元的社會「民意如流水」,「民意脈動」的掌握、「民心動向」的解讀,乃展現執政者對待人民的觀感、引領方向的智慧,並彰顯施政格局、視野與魄力。
2011年6月1日到6月4日,「司法院」委託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電話訪談社會大眾對於「國民參審」觀感、評價,頗值探討。本項實證調查研究結果,發現約6~7成民意對於「國民參審」給予正面評價。並且,認為國民參審「判決更能符合社會常識」、「提升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雖然,有同樣比例意見擔憂「民眾被收買或被恐嚇」,或唯恐「民眾的主觀喜好或偏見」影響判決,卻仍對國民參審「樂觀其成」。再者,即使「不懂法律」、「不夠客觀」、「我很忙沒有時間」等等,乃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主要困擾,但類似比例民意表達「願意參與」司法審判(註四)。
換言之,本項統計顯示,(1)台灣民情符合「國民主權」、「司法民主」國際思潮。或許(2)人民擔憂國民參與審判,對於「司法獨立」、「公平審判」有所威脅,但台灣民眾選擇「相信人民」、「善的力量」。並且(3)多數民眾願意跨越心理障礙、生活不便,表達願為社會勇於「挑戰邪惡」、「維護公理」的決心。可是,司法院主其事者所解讀者:「從本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所獲致之初步共識,及本院引介、推廣人民觀審制度所得到之多數意見來看,現今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時機已告成熟。惟究竟應該先採取『有拘束力的表意』以觀後效,或逕自仿效德國、日本之參審制,採取『有拘束力的表決』?則正反意見紛陳、各擅勝場(註五)」本段文字敘述或有所本、尚屬中肯。但是,經上述全國問卷調查及分析之引用,卻是認為:「民眾多數贊成試行人民觀審制度,且較多民眾贊成先試行『有拘束力之表意制』(註六)」則顯見主政者對於「民心向背」判斷,有所跳躍、失焦、脫軌。

以管窺天以蠡測海
蓋由本項研究統計數字來看,民眾願意參加「人民表意‧法官決定」,與「官民攜手‧一起決定」,兩者比例「差別不大」分別為「72%」、「68%」。再者,多數民眾表示贊成推動民眾參與審判制,比較「法官決定」或是「一起決定」制度類型,前者擁護者「77%」、後者支持度「71%」(註七)。
或許,形式上司法院的決策「觀審制度」「些微」領先。但是,本項調查方法:「預定完成1067個樣本,經實際訪問完成1073個有效樣本,以95%之信心水準估計,最大可能隨機抽象誤差為:正負2.99%。」亦即,有關「人民表意‧法官決定」與「官民攜手‧一起決定」民意差距,應尚屬統計學上誤差範圍內,另考量委託者「調查者效應」等等,二者差別若稱「不分上下」、「無分軒輊」,應該非屬託言。因此,政策方向的判斷、抉擇與定調,仍取決於主政者綜觀寰宇、解讀輿情、掌握趨勢的政治智慧。
另值得觀察者,前項報告研究結論與建議中,特別提醒:「針對法官決定之觀審類型,民眾不參與的前3項理由分別是:『我的意見改變不了判決』、『不懂法律』,以及『我不相信法官』。這3項理由除了不懂法律外,相關程度反映了『法官決定』」模式的限制,及民眾無法參與最後的判決,可能使民眾因而覺得自己終究沒有決定權而不願參與」(註八)。同時,本項調查中顯示「民眾被收買或被恐嚇」、「民眾的主觀喜好或偏見」的恐懼、擔憂,正是考驗著執政當局制度設計「用心」、「巧思」。例如,對於參審民眾之「匿名報導」或「禁止接近」等等法律保障,或者檢、辯對於參審民眾「挑選除斥」,以及避免主觀、偏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等訴訟改革。至於,國民參審之憲法疑慮,觀察近年同屬東亞日、韓「國民參審」之推動歷程,或屬國民主權、司法民主反動勢力的「推託飾詞」(註九)。

為政之道不在追隨
2011年4月29日,東京大學井上正仁教授於司法院演講「日本裁判員制度現況與課題」,曾提供以下參考資料並特為強調。亦即,井上教授對於該國「國民參審」實施前後,民意調查原本多數「反對」、「遲疑」,轉而多數「支持」、「認同」,對於該國國民參審、人民表現頗引為傲(註十)。筆者於井上教授來台演講、交流過程,擔當口譯近身接觸,觀察其對國民參審規劃「真摯諍言」,關鍵繫於:「相信人民」、「感動民心」、「爭取民意」。

不怕人心終喚不回
1987年,司法院仿德國「參審制」提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1999年參考德國「專家參審」而有「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7年依日本「裁判員制度」研擬「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本次「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擬研修,歷經20餘年來前述法案「三振出局」,捲土重來的集大成或須「戒之在慎」。但是,恐龍法官、食古不化等批評或屬「司法危機」,相較先前改革推動的社會背景、輿論氛圍,民意支持國民參審實為「司法轉機」。對照,日本推動「國民參審」之歷史定位,彷如司法變革「明治維新」格局氣魄,台灣面對百年難得司改機遇,期待主其事者亦應有「不怕人心終喚不回」的豪情氣概。
「國民參審」制度設計成敗良窳,應非主管機關「由上而下」(top-down),片面判斷人民「得否」分享審判權力,或「能否」擔綱審判專業。應係著眼社會大眾「由下而上」(bottom-up),主動參與評斷是非黑白「自主意願」,以及共同承擔懲奸罰惡的「責任意識」。因此,如何評價「國民參審」──若(多數人)不管有否辭退因素、理由,但為維護社會公義而挺身不退──就是司法改革的成就、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