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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陪審團制 可行?

孔傑榮

刑案的定罪與量刑,是否應讓普通民眾參與決定?若是,他們又應扮演什麼角色?中國大陸法院向來藉「人民陪審員」處理許多案件,即由1名法官和2名非職業法官的人民陪審員組成混合式合議庭審案,但近來一些法院不滿於此,開始實驗所謂的「人民陪審團」,要求法官判決前先「諮詢」人民陪審團意見。無獨有偶,台灣司法院最近也剛宣布,打算於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在一些地方試辦「觀審制」,要求法官判案應參考「觀審員」意見但不受其拘束,至於其他規則還有待細化。
就此,南韓自2008年試行的「諮詢性」陪審團制度,值得海峽兩岸研究借鑑。南韓陪審團制雖仍處試行階段,卻獨樹一格,富有想像力。南韓參考了香港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所繼受的英美法系「陪審制」,並吸取日本2009年實行、由法官和非職業法官組成混合式法庭的歐陸法系「參審制」,在博採眾長的基礎上,設計出一套符合自己國情的制度。
如同大多數東亞國家,過去的南韓似乎不可能允許人民以任何形式參與司法。儘管籠罩在威權統治陰影下,南韓1980年代後期從專制邁向民主的巨大變革,激發了司法民主化的強烈呼聲。1999年,因政治異見而繫獄、並曾被軍法法院判處死刑的總統金大中,任命一委員會提出人民參與審判的建議。2007年,南韓國民議會通過《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開始試行諮詢性質的陪審團制度,為期5年。此制避免了可能因侵犯法官最終裁決權而引發的違憲爭議。5年期滿後,南韓將評估成果,以建立一個永續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期能充分體現國家特有文化和現代社會特質。
過去南韓民眾認為法院體系內專制、祕密和腐敗問題叢生,且法院為官員和商界菁英所把持,因此,陪審團實驗的擁護者希望此次改革能增進公眾對法院正當性和公信力的信心。他們也期待此制能夠刺激更廣泛的改革,以終結南韓法院「紙上審判」的弊病,否則庭審多流於形式,僅僅確認審前證詞及其他控方證據,辯方難以進行實質辯護。改革人士的目標,在於創造公開、由當事人主導進行的庭審,強調證人出庭作證,使控、辯雙方得以在公正的職業法官和聽訟的非職業法官面前,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在武器平等的競技場中相互較量。
至今,南韓陪審團僅影響少數案件,其只適用於法定的某些案件、大多為重罪,不含詐欺和侵占等白領犯罪。此外,法官若認為案件不適宜,可裁量決定排除陪審團的適用;被告也可選擇不用陪審團,僅由法官審理。陪審員通常有7名,但在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中則有9名。若被告承認檢方指控的重要部分,法院可決定只用5名陪審員。陪審員為隨機選出,但特定職業人士不具資格,或可豁免陪審義務。準陪審員須到庭經控、辯雙方審查,雙方均可剔除一些陪審員而毋須說明理由,另外也可基於正當理由排除其他陪審員。
原則上,陪審團獨立評議案件,法官不能介入。陪審團「判決」須為一致決。然而,如果過半數陪審員要求,他們可在表決前與審判長討論案件。若第一次投票無法達成一致決,陪審團須聆聽審判長的觀點,之後可採簡單多數決進行投票。審判長也須向陪審員說明量刑準則。陪審團就定罪和量刑的表決對法官不具法律拘束力,但須記錄於案卷。如果法院判決與陪審團意見有出入,法院須向被告解釋差異原因。
雖然現在評估南韓的實驗為時尚早,但可觀察到一些初步情況:當初許多人認為陪審團會加重司法資源負擔,結果不然。事實上,陪審案件數量遠低於預期,因為法院通常剔除複雜案件──大部分陪審案件一天就結束,而且大多數被告選擇僅由法官聽審。另外,不出所料,吸引陪審員或要求他們參與並非易事。然而擔任過陪審員的民眾大多對此經驗給予正面評價,且陪審員的年齡和職業比預期的更加多樣化,他們也聲稱自己理解全部或絕大部分的案件程序。
在超過90%的初審案件中,陪審團關於定罪的「判決」為法院接受,量刑建議的接受率則更高。此外,陪審案件的上訴駁回率遠低於其他刑案。值得注意的是,陪審案件的無罪率異常地高:一項研究顯示8.8%,另一研究高達10%,大約是非陪審案件的3倍。若要進一步評估,則需要更多更全面的數據,解讀陪審團制度的影響,將是微妙而艱鉅的任務。
然而,有些事情看來相當清楚:顯然陪審團制將在南韓延續,哪怕仍以目前不具拘束力的形式存在。未來適用的刑案範圍可能擴大,包括詐欺和侵占,以增加陪審案件量。另外可能會明定免除陪審義務的條件,和法官排除陪審團的標準。若要依一些改革者的主張賦予陪審團「判決」拘束力,則可能需要修憲或憲法法院解釋,且將衍生另一個問題:是否應一併賦予刑事被告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憲法權利,使其不再侷限於法律規定或法官允許的案件?
南韓的陪審團實驗如同一片肥沃的土壤,為人民參與審判的研究提供了豐富養分。中國大陸和台灣的法律改革者,勢必將對此制度何以運作提出更多問題。許多觀察人士也拭目以待,看南韓是否會往前再跨一步,賦予人民就定罪量刑的表決以拘束力。
(孔傑榮,JeromeA.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Jae-inYoo和Hyun-kyungKim的研究報告對本文有重要貢獻。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