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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竊 變成詐欺幫助犯!--法官有罪心證 怎能發現真實?

黃嬿晴

這次法庭觀察活動看到一個幫助詐欺的案子。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常常聽到許多人主張因為提款卡與提款簿遺失,被詐騙集團取得而當成詐騙的帳戶,但實際上有些做此宣稱之人,往往都是為了貪小便宜,而將銀行提款卡提款簿賣給詐騙集團。這些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之人大多為不諳法律之人,認為將帳戶買賣之行為不觸犯法律,殊不知其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當詐騙帳戶之人頭,往往受害者查到該帳戶主人時,他就必須負起受害者被詐騙之責任。因此,將帳戶賣與詐騙集團之原主,亦被法院判為幫助詐欺犯。
此類判決結果在近年來並不少見,甚至之前也有新聞報導一名被判幫助詐欺之人,因其宣稱其帳戶確為被盜,而非將帳戶賣與詐騙集團,但法院不採該當事人之說法,將其判為幫助詐欺,使該當事人因此鬱鬱自殺。當事人究竟是將帳戶賣予他人,或當事人知帳戶確為被盜用,其真偽難辨;而實務上多將之判決為幫助詐欺。

法官總勸當事人認罪和解
這次我所觀察到的這件案子也是如此。該當事人宣稱其帳戶被竊,而他並不知,直到有人受騙上當向法院提起告訴,才得知其帳戶被盜。但法官認為其說詞不足以採信,在審判時,法官勸該當事人認罪,並勸其與受害人和解。如此一來,對其自身較為有利。但該當事人雖有意和解,但為護其名譽,對於有罪判決他仍希望法院繼續調查,以還清白。然而,該名法官卻依舊對當事人曉以大義,述說如其認罪,其科刑較為輕,勸其認罪是為當事人著想。
近年來實務對此類犯罪,大多不採信當事人之說法,而認為其有達成幫助詐欺之行為。對此現象,也有學者在《月旦法學雜誌》投書加以批評。而筆者認為,近年來詐騙多採遠端遙控,可能其犯罪行為之發生在我國無管轄權之地所為,其對於詐騙集團之查緝實為困難,雖實際上大多宣稱其帳戶被竊之當事人其真實情形為將自身帳戶賣予他人,但也並非概括而定所有此類情形之人均為此種行為。然而,近年來法院之判決均不對其當事人之宣稱加以調查,在審判之時可明顯察覺到法官已在自身抱著此當事人說謊之心態,均認為當事人為幫助詐欺。

法官應發現真實妥適審判
雖不得否認,此類行使詐騙行為之詐騙集團難以查獲,無法證明當事人之陳述之真偽,當事人亦該舉證其帳戶確非為賣予他人使用,但其舉證非常困難。此外,法院將此類情形之人均判處幫助詐欺犯,確可減輕法官之案件審查之壓力,但我認為,法院之功能在於有罪處以罪刑,清白者則須還以清白,法院法官為了迅速審判案件,卻對當事人之宣稱不加以調查,這樣是否對當事人之保護不夠周全呢?
此類事件頻繁,從過去幾個月的法院觀察中,我聽到許多這類的案件。聽其承辦這類案件的承辦法官訊問其當事人之話語,即可明顯察覺,法官係在以當事人為幫助詐欺犯之認知下來加以訊問,這樣的心態訊問被告下,實在難以信任法官是以公平之角度來審判案件。對於此類問題之解決實為困難,台灣的有關當局應對此類事件加以探討、力求改進,以達到雙方當事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