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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裝上水龍頭,水不會來的

田蒙潔

司法院努力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最快明年民眾就能和法官一同審案。但是觀審員不具表決權,被譏為人民「參觀」審判制度,不是有表決權的真正「參審制度」。觀審或參審,都沒聽說有配套措施,好像只要老百姓坐在法官旁邊參與審理,就能點水成酒,使司法變得清明公正。
美國確認刑事被告享有陪審團審理權的判例,是1968年的Duncanv.Louisiana案,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陪審團審理重大刑案,可保護被告免於腐敗、過度嫉惡如仇之檢察官的侵害,也可防範固守僵化法律規定、偏執、乖僻的法官的侵害。腐敗表示被私利蒙蔽,過度嫉惡如仇是偏執,固守僵化法律規定也是一種偏執,可見得審判者因私利、偏執和乖僻引發的「情緒反應」,是審判無法公平最大的原因。
2300多年前的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著有《修辭學》一書,探討如何確保審判公平。亞里士多德斥責當時替人打官司的人,只會利用雕蟲小技,訴諸法官和陪審團的情緒,讓他們因為偏見、同情、氣憤、嫉妒或其他情緒反應,失去清晰的判斷能力,達到勝訴的目的。亞里士多德指出,司法審判的公平在於說服力(persuasion),其實質核心是演繹推理的「enthymeme」,能讓審判者專注在「必要」事證上,排除其他一切非必要考量。
日本人將enthymeme譯為「簡略三段論」,因為enthymeme假設邏輯三段論(syllogism)中的大前提或小前提之一為真,而將之省略。enthymeme符合我們的說話方式,但有別於100%精準的數學邏輯,估計可達80%正確。enthymeme已被較廣義的「argument」取代,可譯為邏輯論證或口語邏輯。美國人從小訓練,根據邏輯論證造句和寫作,美國的法學教育和司法判決更是以邏輯論證為核心。

禁挑動陪審團情緒
美國的陪審團只能參與第一審,第一審是事實審,陪審團負責事證,法官負責法律。審理時,檢察官和律師各自提出證據,法官根據證據法維持審理依法進行。美國的證據法建立在邏輯論證上,審理時法官最重要的任務是排除一切非必要的考量,嚴格禁止檢察官和律師挑動(inflame)陪審團的情緒,有權排除刺激陪審團的證據,即使是合法的證據。例如被告是累犯,除非特殊例外,檢察官不能對陪審團指出該事實,以免陪審團因被告是累犯而產生偏見,無法公正的判斷。
至於證據的應用,我國法官享有自由心證的權力,美國的法官卻受邏輯的嚴格限制,因此陪審團也受到約束,全美國50州和聯邦法院都備有「陪審團指引」(juryinstruction),作為審理時的依據。例如加州強制性交罪的陪審團指引之一如下:當提出的證據顯示被告與被害人之間,曾在本案以外發生一次或多次性行為。你若相信該證據,你只能考慮被告對該名被害人之意向或企圖。該證據不能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我們的法學教育沒有提供嚴謹的邏輯訓練,法官審理時不但無法保護觀審或參審的民眾免於情緒的污染,還情緒化的對被告說:「你不要做奇怪的事,大家就會平安無事!」「你是高職畢業,怎麼會聽不懂呢?」無論是觀審或參審,沒有嚴謹的邏輯訓練,沒有配套的陪審團指引,就像把水龍頭插進牆壁一樣,水不會自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