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一道無解的難題?--談刑事訴訟中的「發現真實」

黃俊凱

2009年3月從巴發利亞的多瑙河裡打撈出一輛汽車殘骸,警方用起重機把這台賓士從水中拉上岸,車的擋風玻璃碎裂,從裡面流出水、污泥,還有一具屍體。DNA分析很快的辨認出這具屍體的身分,他是一位7年前失蹤,來自多瑙河沿岸Neuburg小村莊的農夫RudolfRupp,這輛汽車殘骸的發現,是給德國司法正義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重重的一擊,原因是這名男子的死亡,Ingostadt地方法院早在4年前就作成判決,當時承審法官認定,他是被妻子、兩個女兒和大女兒男友在2001年10月用榔頭擊斃後肢解,屍塊被拿去餵狗,剩下的也都被豬吃掉了。不過這還不夠驚悚,法官在判決書中還補充:「存在著這種可能性,這些豬隻甚至最後也被這家人吃掉了」,一直到汽車殘骸被撈起來以前,這些被告足足坐了1882天的冤獄。媒體說,本案真是第三權的一個超級傑作。
另一個在德國至今仍爭論不休的案子—MonikaWeimar案,Monika這位婦女在1988年被Fulda地方法院以她殺害自己兩個小孩為由判處終身監禁,9年之後她提起再審,1997年本案出現了第二個事實,Gießen地方法院宣判她無罪,理由是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她殺害自己的小孩,檢察官提起上訴,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該判決,事實經第三次審查,Frankfurt地方法院於1999年作成判決,終局認定Monika確實有罪。即使如此,媒體和民間一直有質疑的聲音,一個母親如何能把自己的親生孩子勒到窒息而死?本案承審法官之一,目前已經退休的Gehrke不這麼認為,就是他的法庭最終宣判Monika有罪的,他很確定這件判決是正確的:「這是罪證確鑿的,共有超過50項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她所為」。但為何Gießen地方法院會作完全相反的認定?Gehrke解釋道:「當時律師成功的打動其他兩位陪審法官,讓他們相信這位女士是無辜的司法受害者,她也一直為她小孩的死悲慟萬分」,而判決如果無法獲得兩位陪審法官的贊成票是無法通過的。「本案事實的判斷對於陪審法官基本上是很困難的」Gehrke說:「只有真正專業的法官才有能力在他所相信的事情,和他所能證明事實之間作出正確判斷」。問題是,專業的法官是如何做到的?
刑事訴訟的事實認定,法官都是援用「自由心證原則」,坦白說,這是沒有特定方法的一項原則,這項原則要能發揮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要讓法官有真正的「自由」,但很多法官承認,他們在作成判決時通常不是很自由,而是經常會遭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自由心證原則的內部壓力
來自司法制度本身施加給法官的壓力,就是訴訟時間壓力與作成判決的壓力。冗長的訴訟程序、繁瑣的證據調查過程,通常會讓法官產生無力感,尤其是訴訟還在審理中,羈押期間卻已經不合比例的過長時,就不得不將被告釋放,但對於發現真實而言,有些案件羈押期間確實是不夠。事實上,為了貫徹發現真實原則,有時候是需要勇氣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有這項勇氣。
另外就是預審制帶給法官的判決壓力,一位刑事辯護律師Strate認為「法院在訴訟中都已經有先入為主的判斷了」,這句話從訴訟制度上來看似乎有其道理,法院在接觸到第一個證人之前,就要先對本案作判斷,只有認定有作成有罪判決的蓋然性時,才在中間程序裁定許可起訴進入本案審理,如果在訴訟中發現本案起訴確實沒有理由,那法官自己往往也會很難堪,又如果被告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被羈押一段時間,那法官作成有罪判決的壓力就會更重,尤其是羈押裁定被上級法院撤銷時,可能會讓法官更加固持己見,他要在判決裡證明他其實才是對的。
但或許法官的先入為主對發現真實還不是那麼有影響,真正決定性關鍵的是卷證資料對法官判斷的影響。刑事偵察權主體雖然是檢察機關,但證據的調查大多都是刑事警察進行,換句話說,法院發現真實的基礎,其實是警方移送卷證資料裡的調查結果,問題在於警方是犯罪偵察機關,其目的在破案,其卷證資料不見得完全可靠,例如證人在警方那裡可能已經被嚇壞了,才會說他知道某件事非常清楚,即便這件事原本只是他的推測而已,然而要法官事後找出卷證資料以外(或被刻意掩蓋)的事實,或者去突破證人的心防,其實是件非常艱困的工作,因此實務上,法官對證詞有疑問時,通常會習慣性的遁逃到所謂的「秘密採證原則」,一位邦高等法院法官GuidoKirchhoff這樣形容,「如果沒有其他線索可得知證詞是有誤的,該證詞原則上就會被採信」,因為這種「在容有懷疑時,控方證人所言為真」的概念,對於證據調查者是非常便利的。但是聯邦最高法院近來已採取嚴格把關的態度,對證言其證據證明力的要求已經明顯的提高,並且會對這個部分先進行審查。

自由心證原則的外部壓力
特定案件會激起社會輿論或一般民眾同情被害人、要為被害人討回公道的法律感情,這對法官的判決也會造成很大壓力,例如在兒童性侵案的訴訟過程中,就常會引來一些好心的社會工作者及兒童保護者的聲援活動。「刑事訴訟也必須為受害者提供慰藉與平反」這個概念,法律政策上經常被拿來討論,但這樣的概念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刑事訴訟制度(不包括一些例外情形)並沒有給犯罪被害人任何角色,刑事辯護律師Leitner就提出警告:「這會讓審判庭變成治療機構」。對於不法施以刑罰制裁,現代刑事制度之所以將這項權力交由法官獨占,目的就是在追求正義的同時,不希望受到被害人痛苦、尋求報復及慰藉心理的干擾。
但是在一些案件,例如性侵害案件,要作成無罪宣判,不僅對被害人,包括對法官也都是非常煎熬的,「我當法官時,曾經歷過一位婦女哭泣著在我面前崩潰,就在當庭宣告她的被告前男友對她性侵行為無罪時」,法學者Marxen說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很難向被害婦女解釋,無罪宣告是因為證據不足,不是我們不相信她,是我們沒辦法證明」。

DNA鑑定方法是發現真實的萬靈丹?
法庭上,關於被害人或證人的陳述,要如何佐證其為真實,尤其是當被害人是唯一的控方證人,或證人本身的陳述前後矛盾時,法官要如何發現真實?法院通常的作法就是將發現真實的責任移轉給鑑定人,讓科學方法探究,究竟誰在說謊,誰說的是事實。有關發現真實的科學鑑定方法,法官已經越來越倚賴DNA檢測的鑑定方法,在實務上,DNA的檢測確實可以把法院發現真實的能力提升到另一個新的境地。在德國,檢察機關與法律政策專家已經要求透過修法將所有犯罪前科人的DNA資料建檔,但截至目前為止,只限於對重刑犯、性侵害犯及連續犯才能夠建立其DNA檔案資料庫。
DNA鑑定的科學方法確實很誘人,因為如果可以正確的判讀出遺傳的相關資訊,不僅可以證明相關線索與特定人的身分是否吻合,而且還可以調查到某個人其身體特徵的詳細基因資訊。但是,已經有許多法律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而提出警告,「追求絕對的真實會趨向絕對主義」,聯邦最高法院法官Fischer就指出;「刑求的人也只不過想要找出真正的真相而已」,對於這些一味想要發現絕對真實的人來說,如果有科學方法可以幫助他發現真實,或許也可以不必走到刑求這一步,於是,「不必動用野蠻的刑求手段」,往往就是那些想要強制建置全民電子監視系統、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庫,以及使用秘密偵察等手段來追求所謂「正義」的強硬派最好的藉口。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發現絕對的真實,或是為了作成一個判決?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行動自由等原因,刑事訴訟未必能發現絕對的真實,問題是,司法能夠接受刑事訴訟「經常不能揭發真正的真實」這件事嗎?自由派的前大法官WinfriedHassemer認為「是的」,司法的目的應該是在探求「一個符合正義必要條件的真實,即使它有時可能並不充分」,因為「刑事訴訟程序必須先探求出一個事實,司法接下來才能作出正確的法律適用」。的確,「探求事實」與「發現真實」是不同的兩件事,嚴格來講,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要作成一件司法判決,而不是發現絕對的真實。刑事辯護人Schirach是這樣形容:「『刑事訴訟要徹底找出事實真相』的說法,只不過是被虛構出來的」,「當所有的證人都說車子是藍色的,對法官來說就是藍色的,即使事實上是綠色的」。這樣說好像很駭人聽聞,但法官其實不需要真正的事實真相,他只要在探求真實的過程是合法正當就已足夠。前大法官Hassemer也認為,法院要取得絕對的真實是有很多阻礙的,因此其認定事實是「很有選擇性的」,事實的真相經過刑事訴訟過程的逐步篩檢,其實留下的只是事實的替代品,也就是一個被格式化整理過後所呈現的「事實」,即便是如此不完美,目前為止刑事訴訟和它重重複雜的程序,仍然是確定罪責的最佳方式。
然而,一位刑事辯護律師Leitner觀察到:「德國的法官們近來承受越來越大的壓力,要求他們找出真正真實的案件事實」,這個壓力不僅來自社會上要求將犯罪真相公諸於世、實現正義的呼聲,也來自於司法系統本身,他批評,聯邦最高法院「越來越要求法官必須查明事實真相」,然而這種要求有其危險性,因為如果要法官擅自去追查所謂「真正的」真實,等於要他越權在訴訟程序之外另外再去發現真實,但如果法官可以在法庭程序之外另外再去干涉他人的生活,那他毀掉的不只是個人,也包括司法威信。
誠然,法官難為,但不可否認的,他手中握有令人生畏的巨大權力。Gehrke,這位承審MonikaWeimar案,擁有30年審判經驗,並作成數以千件刑事判決的資深法官,最後語重心長提醒,作為一個法官,「一切都要謹慎再謹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