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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毀約

黃雅玲

毀約
文/黃雅玲
「為什麼單獨要求律師每年要從事固定時數的義務法律服務,其他的專業工作也沒有如此的要求,例如醫生的薪水也很高啊,卻也沒看到有要求醫生每年要做多少時數的義診。這樣對律師的要求會不會不合理?」這是一場討論「法律扶助法」會議的場合中所聽到的一段話,乍聽之下,我個人覺得十分有道理,對於單單要求律師從事義務服務,顯然值得再深入討論,一直要到讀了【毀約】這本書,才有了新的理解。
【毀約】是一位美國法學院學生忠實地紀錄從入學至畢業的點點滴滴,其中充滿了作者在每一個學習法律的階段,面對不同價值觀選擇時的躊躇、猶疑。讀本書彷彿親身經歷一趟哈佛法學院之旅,同時體驗一段法律人在追求商業利益與實現社會正義之間不斷徘徊的心靈之旅。當學校的法律訓練與商業律師事務所聯手,將學生逐步推向商業的路上,法律人如何能真正實現對社會的承諾—法律是為正義而存在的,則是作者對美國法律教育提出最大的質疑。
在台灣的法律教育是否也存在這麼嚴重的問題,我不知道。不過,為什麼單獨要求律師從事義務辯護,我卻在本書中獲得了解答。
「特別是法律,因為它應當與公正有關。」這是在【毀約】一書中最後幾頁的一段話,我深有所感。為什麼特別要求律師從事義務辯護,道理無非是因為律師的工作與社會正義息息相關;然而公義的性格、維護社會正義的精神,卻又無法僅僅以書面教導、口頭傳授,必須透過經歷、體會進而反省,才能深化到法律人的心中,否則抽象的「社會正義」往往只是「眼不見為淨」。
沒有體會,就不會有反省。所以在司訓所的「實習司法官」不假思索地說出:「喔!蘇建和案早該執行了,否則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甚至,法務部長在面對重大爭議的死刑案件時也義正辭嚴地說:「任何死刑的執行,都是依法辦理。」種種「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觀念的根深蒂固,或許正因為他們是「法律人」,是具有「專業權力」者,司法的錯誤斷然不會發生在他們身上。不過,我依然堅信,沒有反省的法律人不過是沒有靈魂的工具!
「一位律師只有做過義務辯護,親身體驗過當事人遭受司法的迫害之後,才有可能成為一位『好律師』。」一位令人尊敬的律師這樣說道,或許這是減少法律人「毀約」的可行方式。至於社會究竟與法律訂立了什麼契約,我想應是每一位法律人都需要深深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