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檢察官的法治教育

王時思執行長

檢察官的法治教育
王時思 執行長
日前一起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國中生丟網球案,輿論譁然,各界紛紛表示不可思議,一件沒有造成任何傷亡的「網球事件」竟然以公共危險罪論處,少年最後還被判了假日輔導收場,這起「大砲打小鳥」的司法案件,讓社會重新認識到一個檢察官眼中的正義。
不過,換個角度來看,這位義正辭嚴、一心想「殺一儆百」的檢察官又何嘗不是法治教育下的「受害者」呢?
當這位檢察官表示:既然少年作錯事,就應該為他做的事付出代價,這就是最好的法治教育。相信並沒有人會反對這個想法,問題是,「付出代價」的方法必然等於「移送」嗎?換做一般人,自己衝過去痛罵學生一頓者有之、找家長理論者有之、找老師訓誨者有之,甚至找學校記過都是可能的方式,請問,這些難道不算付出代價?不算法治教育?這正是法律人的盲點。眼界裡往往只看見白紙黑字的「法律」,似乎只有動用追訴、國家刑罰權才算是「法律」,而對於生活中集體生活的秩序義務、法治觀念養成卻視而不見。當然這也正是台灣法治教育的盲點。試問,難道法治教育的目的只是為了教出一個不殺人、不放火、不違反刑法的孩子而已嗎?如果是這樣,我們又怎麼能期待見到沒有警察也不闖紅燈、不亂丟垃圾、不嗑藥的孩子呢?又怎麼能期待互相尊重、講人權的社會呢?
所以,我們希望提醒所有的法律人,重新找到「看見法律」的方法,看見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將法律矮化為成文法典的條文規定而已;而也要提醒更多的人,當責怪檢察官濫用國家公權力的同時,也該藉機反省我們的法治教育,在這種缺乏生活化的體會、實踐,只注重法律恐嚇功能的教育方向下,必然會忽略法律作為社會集體生活維持者的角色,讓法律與生活脫節、對立,變成「只要不被抓到就不算違法」的扭曲觀念。「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意義在於:法律是社會生活最基礎的行為準則,而非是唯一的準據;法治教育不但不應該被等同於「恐嚇教育」,更應該強調生活中具體的法治觀念實踐,否則,我們的法治教育只會教育出陽奉陰違的孩子和殺雞用牛刀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