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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誰給檢察官搜索報社之法定理由?

陳瑞仁檢察官

誰給檢察官搜索報社之法定理由?

陳瑞仁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十月三日上午兵分數路,搜索中時晚報報社及記者住宅,引起是否侵犯新聞自由之疑慮。這是繼駱志豪事件後,新聞自由與司法調查權間之又一次衝突。

報社並非搜索禁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七八年Zurcher案中九名警員在處理史丹佛大學醫院示威事件時遭人打傷,警方事後由史丹佛日報之報導內容,認定該報社之攝影記者必有拍到襲警者之容貌,遂向法院聲請得搜索票至該報社搜索照片沖洗室、檔案櫃及辦公桌,以尋找膠卷及照片。史丹佛日報嗣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1/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條款明文保障新聞自由,故除非有事實足認該証據有立即被湮滅之可能,報社應有免於被搜索之權利。2/史丹佛報社在本案中係立於「第三人之地位」,警方其實只要聲請法院對報社發出「對物傳票」即可達到蒐証目的,而不應以搜索方式為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報社搜索與通常處所搜索之法定標準並無不同,法律對搜索之一般限制(即令狀主義),即足以保障新聞自由,且縱使對報社發出「對物傳票」可達相同目的,亦不能阻卻警方以搜索方式為之。但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亦指出,基於保障新聞自由,對媒體之搜索法律上應注意二件事:1/媒體搜索票對「應搜索之處所」與「應扣押之物」之記載應比一般搜索票更精確,理由是媒體工作室與律師事務所一樣「充滿業務上機密」,不得因某一案件即任由警方大肆搜索與本案無關之物。2/對媒體之搜索,不能構成變相之「事先箝制新聞發布」,換言之,檢警不能以搜索之手段來達到阻止新聞發布之目的。由上可知報社並非不能搜索,惟須審慎為之。

司法機關可以向記者查証消息來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二年的Branzburg案判決牽涉數案,其中一案之記者詳細報導其目睹二名年輕男子製造毒品之過程,另一案之記者則是深入暴力犯罪集團之總部採訪新聞。嗣該二名記者接獲傳票後,均拒絕做証指認嫌犯,並不約而同主張:新聞蒐集之首要前提在於「來源保密」,惟有「不洩露提供消息者之姓名」,才能有源源不絕之消息,如果強迫記者說出消息來源,未來記者將無法繼續得到消息,美國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亦將蕩然無存。但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接受前述主張,其認為新聞記者與一般人民無異,均有做証義務。該判決並指出媒體所主張之拒絕做証特權(testimonialprivilege),應僅存在於「律師與當事人」、「醫生與病人」、或「夫與妻」之間,傳統法律並不承認「記者與線民」間亦有這種特殊關係。且多年來,美國記者的消息來源,並未因無拒絕做証特權而有所匱乏,足認有無拒絕做証特權與新聞自由無關。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在否認記者之拒絕做証特權之同時,指出如果立法者認為記者應有權拒絕做証說出消息來源,可由法律明文定之。至今美國已有過半數之州訂有這種「媒體人員保護法」。由上可知,司法機關為調查犯罪,並非絕對不可要求記者說出消息來源。

當犯罪調查與新聞報導產生衝突時,應以前者優先
此問題可從「記者對於犯罪現場有無接近權?」獲得解答。在Branzburg (1969)案中指出:「當一般大眾被排除在外時,新聞人員並無接近犯罪或災難現場之憲法上權利」,各州法院亦採同樣之態度。又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五月的Wilson案,本案之警探在執行美國司法部之掃黑行動時,持逮捕令並帶同攝影記者強行進入屋內逮捕人犯,結果誤闖嫌犯父母住宅,該嫌犯並不在屋內。事後該嫌犯父母認為警方容許記者隨行採訪,嚴重侵犯其住宅隱私,遂對警察提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警方則辯稱讓記者隨行有如下正當理由:1/適時公布政府整治治安之努力。2/達到正確報導警政新聞之目的。3/減少警察裁贓或刑求。4/保護警察與嫌犯之安全。但聯邦最高法院在利益衡量後,認為住宅隱私應受較大之尊重,故判定警方容許與搜索目的不相關之第三人進入屋內,已使本件成為非法搜索。由上可知,當新聞自由與犯罪調查發生衝突時,美國法院在利益衡量之下,還是選擇犯罪調查。

結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對劉冠軍案相關案情的洩密,本來不一定要以搜索報社之手段調查証據,但中時晚報為追逐聳動,做出了連國外媒體也不敢為的行為:將偵訊筆錄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一字不漏全文照登。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損及犯罪調查,也使檢察官「有相當理由可信」中時晚報的報社內「存在有應扣押之物」(即「偵訊筆錄」)。所以,這一次的搜索,如果檢察官們能夠說明「已別無其他合理方法」可進一步蒐証,且在執行搜索時,已儘量縮小範圍,應是一件合法的搜索。換言之,中時晚報的報導,若只是洩露部分偵訊內容,檢察官或許還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搜索報社。但這次中時晚報是將偵訊筆錄全文照登,若記者手邊無偵訊筆錄之原本或影本,怎可能如此詳盡?所以,這次是中時晚報之報導方式本身給予檢察官搜索報社的法定理由。此事對司法界與新聞界都有相當大的衝擊,希望類似事件不再發生,新聞界能對報導方式有所節制,司法界也能更審慎發動搜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