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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及的遺憾

檔案追蹤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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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七日晚間,盧正,一個除了自白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其罪行的死刑犯,帶著所有的疑點被執行了槍決。即使監察院已經針對本案展開調查、即使該案還有未查出所有者的指紋和毛髮,這一切都無法阻擋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執行了他的槍決。在接到執行通知到行刑前的幾個小時,盧正只能不斷重複著:「我是冤枉的,不是我做的!」,但是再淒厲的喊冤也挽回不了法務部執行死刑的速度,就這樣,一切的疑點也隨著他的死亡而長埋黃土。
從盧正的家屬、辯護律師開始到處陳情、喊冤,到立法委員、民間司改會、監察院紛紛介入關心以來,這個案子的偵查程序以及據以判死刑的證據認定水準,就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我們所秉持的信念在於:台灣究竟要為自己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司法?是一個動不動就以死刑論處的司法?一個不需要科學物證就可以判人死刑的司法?還是一個真正符合程序正義,勿枉勿縱的司法?可是,卻在一切都還沒有澄清之前,盧正就遭到槍決,使得這一切的努力都失去意義。我們不禁要問,就算是一個死刑犯,難道要求一個沒有疑點的判決不是司法的義務嗎?什麼時候我們的司法面對質疑的方式是加速執行死刑?
八月二日,民間司改會正式召開記者會,呼籲檢察總長針對案情疑點提起非常上訴,在沒有確信的證據之前,不能草率執行死刑;尤其面臨警方違法偵訊的事實,司法應該還他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更何況本案中出現在捆屍膠帶上的指紋及毛髮,只查出不是被害人也非盧正所有,顯然有其他人涉案,卻遲遲不見檢方偵辦。因此在向監察院陳情之後,監察院也正式由廖健男委員及古登美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並且正式行文向最高檢察署申請調閱卷宗以利查驗,其間亦以電話聯繫法務部(其後亦正式行文),告知調查本案之需要,希望得到法務部及檢察署的配合,以藉此澄清本案諸多疑點;而就在監察院申請調查時,法務部及檢察署不但拖延不予回應,亦不提交卷宗供監察院調查,卻反而迅速的執行了盧正的死刑。我們不禁要問:難道司法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不能更謹慎、更求真嗎?難道做出一個不受質疑的死刑判決不是司法的義務?難道是有人不敢面對案件的真相,所以要以死刑來終結疑案?
這不是第一件司改會介入救援的案件被執行死刑,但卻是打擊最深的一件。上一次是發生在城仲模擔任法務部長任內,在拜會城部長的當時才知道救援者已經在前一天晚間被執行死刑,包括同行的台北律師公會、台權會、義務律師都哽咽的說不出話來,而也由於這起事件,我們才推動完成了「死刑執行要點」的設置,讓台灣的死刑執行有了一個起碼的程序標準流程(雖然不盡滿意)。從那次事件之後,我們就不斷聽到耳語,表示法務部自從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案之後,就很介意死刑案是否有人介入救援,只要一有救援的團體介入,就會加速死刑的執行,這其中民間司改會自然被列在頭號的黑名單。
即使如此,我們始終堅信這僅僅是不友善的耳語,法務部不至於顢頇至此,尤其是政權更替之後,面對新政權大多掌握在具法律專業背景的政治人手上,讓我們對新政權在死刑案的處理態度上更多了幾分信心。無奈,盧正的案子完全推翻了這樣的信心,也讓人懷疑從監所傳來的耳語會不會其實是一個善意的提醒?
盧正,服過警察四年的義務役,典型的外省軍人家庭出身,父親是職業軍人,哥哥是警察。盧爸爸是那種典型的愛國家、重榮譽的老先生,初見面他就顫微微的操著濃重的鄉音說:「如果我的孩子是為國捐軀而死,我一句都不會抱怨,因為那是我的光榮,可是現在他是被冤死的……」話還沒說完就泣不成聲。望著他八十歲拖著肝病的身體,我們不知道司法要如何面對他?
盧正已經執行,一切的努力對於他已經沒有意義,死前負責檢查身體的老法醫,事後對家屬說「沒看過死刑犯有人這樣被執行的,從接到死刑執行通知之後就像發了瘋一樣的喊冤,拿衣服給他也不穿,全身就只穿了一條內褲,只顧一直喊著:不是我做的、我是冤枉的!真的是赤條條的來赤條條的去,什麼也沒帶走。」家屬聽了心如刀割,卻也堅定了要在他死後繼續追查這個案子的決心,追究的目的不是為了讓親愛的家人死而復活,而是要讓下一個家庭不必再承受這樣的悲劇。作為司法改革工作者的我們,只能為司法感到汗顏,我們面對台灣這塊「不死人就不進步」的土地,我們的心痛與憤怒常常被解讀為包庇壞人與立場偏激,但是這些都不影響我們堅持司法應該堅守程序正義的信念,我們的願望簡單而清楚:希望台灣這塊土地早日從野蠻的司法暴力中走出來,不再以為司法是萬能的,不再以為犧牲幾個人的生命來討好群眾的心理是值得的,希望司法能真正成為正義的僕人,弱勢者的甘霖。
這起死刑案倉促執行的結果,不僅僅是可能誤殺了一個無辜者、可能錯放了真正的元凶,更重要的是,我們憂心,這起死刑案的執行是不是宣示了台灣將要進入一個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司法專斷時代?我們的憂慮會不會成真?司法是不是寧可處決有疑點的死刑犯,也不願意謙卑的面對可能的錯誤?雖然對於往者一切已矣,我們將會努力記錄這件案子的點滴,未來這份死刑檔案將會記錄台灣在司法改革這條路上的斑駁血淚。


附錄:盧正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盧正因需款孔急,即圖謀擄走高中同學之妻詹春子,以向詹春子之夫曾重憲勒索。遂於十七日、十八日,駕其自用小客車於曾重憲、詹春子聯營之廣告公司前,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復於十八日十六時許,尾隨跟蹤出外辦事之詹春子,並於當日十七時,於詹春子於台南市大成路與國民路交叉口等綠燈時,向前打招呼,佯裝巧遇,並佯稱欲載詹春子向鄭朝銘收廣告費。詹春子遂於台南市大成路金湯橋附近偏僻巷子內停妥機車後,搭上盧正之坐車,此時,盧正由汽車後座取出預先準備好之鞋帶,趁詹春子不備,由車子後座以鞋帶勒緊坐於前座的詹春子脖子,詹春子遂告窒息氣絕。盧正先是將屍體棄置於台南市殯儀館對面之甘蔗園中,又恐遭人發現,遂以膠帶將詹春子之頭、臉覆繞,並綑綁其手腳後,駕車往台南縣龍崎鄉旗南公路,於同日二十時許,將詹春子屍體棄置於產業道路旁之山崖草叢中。隨即駕車返回台南市,將詹春子之皮包棄置於路旁垃圾桶。並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至永康市勝利街,以公共電話聯絡曾重憲之手機,進行勒索。曾重憲即報警處理。翌(十九)日十六時許,路人發現詹春子屍體並報警處理。
警方經過近月的偵查後,認為盧正涉有重嫌,即請盧正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至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偕同辦案,然經三十餘小時疲勞訊問之後,盧正始承認犯案。此案經檢察官起訴後進入司法程序,盧正雖於一審時翻供,其乃遭警察逼供而為不實自白,但仍經三審判決確定,處以死刑。又再審、非常上訴均遭駁回。
附錄:盧正案證據爭點簡表
證物/人 疑點 備註
指紋鑑定 採自綑綁被害人之膠帶上有三枚指紋確定為被害人所有,二枚指紋則尚未查出為何人所有。被害人安全帽及勒贖公共電話上所採得之指紋亦無一與盧正相符。 家屬告發該指紋之所有人,要求檢警追查真兇,卻遭檢察官簽結,拒絕續行調查。
毛髮 未鑑定出結果 由綑綁被害人之膠帶上取得,當時無法鑑定,現今設備已可鑑定。
鞋帶(凶器) 台南地檢法醫、台灣高檢法醫中心、承辦檢察官均認為本案兇器為「單狀索股物」與鞋帶為「多狀索股物」之特徵不符。 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僅稱「可符合」為兇器
血型鑑定 血型為B型,與本案被告盧正O型不符 採自棄屍現場之煙蒂
證人鄭朝銘之通聯紀錄 證人鄭朝銘否認案發當日與被告在一起,且稱未曾打呼叫器給被告,但經聲請法院調閱通聯紀錄後,確認當日下午三點以後鄭朝銘連續呼叫被告九通。 與被告盧正、被害人之夫曾重憲同為高中同學,原亦被警方鎖定為嫌疑人
勒贖電話 被害人之夫曾重憲稱係一「陌生男子」操「標準國語」打勒贖電話,但盧正與曾某乃十餘年同學、友人,時有往返,彼此熟稔,豈可能認不出盧正之聲音?
盧正外甥女 其證明一月十八日晚盧正幫其簽家庭聯絡簿,並共同觀賞綜藝節目,並未外出打勒贖電話。 其寄住盧正家中,故皆由盧正或其妻幫其簽家庭聯絡簿。
潘敏捷 潘女證稱其趕赴警局時,盧正確曾向其喊冤,且告知遭刑求,此對被告有利之證詞,法院卻不查、不採。 盧正、曾重憲、鄭朝銘三人高中老師之妻,號稱具靈媒能力。自第一次警訊時即以非警察,亦與本案毫不相甘之第三人身分在場。
蔡素霞 蔡女證述案發時間盧正確曾帶兒子至蔡女家中,為盧正不在場證明。法院僅以蔡女係迴護之詞而不採。 盧正之大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