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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爪子?

王時思執行長

檢察官的爪子?
王時思 執行長
前一陣子檢察官搜索中時晚報的事件引爆了新聞自由與司法權力界線的爭議,隨後勁報記者同樣以國家安全的理由被起訴,則再度點燃「國家機密」與「新聞自由」究竟應該由誰來定義的爭論。不過,除了新聞自由的保衛戰之外,有一群人也宣布進入了戰鬥期,那就是檢察官搜索權的保衛戰。
談到台灣的搜索權是放在檢察官的手上,而不是由法院審核,其實是有一段歷史的。事實上在八十六年刑事訴訟法修法之前,所謂的強制處分權完全交在檢方的手中,包括羈押、搜索、扣押的權限都由檢察官決定及執行,一直到在大法官會議解釋、民間推動之下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後,幾經激烈的辯論、交鋒,才終於將所謂「對人處分」 的羈押權回歸到了院方,但是所謂「對物處分」的搜索、扣押權則仍然留在檢方的手上。所以當法務部長說這次檢察官沒違法時,指的就是檢察官「自己核准自己的搜索行動」這回事,顯然以現行規定來說,想要違法也很難。
而為什麼檢察官一再要將強制處分權放在自己的手中,理由一直是強制處分權就像是老虎的爪子,一旦不讓檢察官擁有強制處分權,就如同拔掉了爪子的老虎。不過,我們不禁要追問,檢察官的角色真的是以蠻力嚇眾的的老虎嗎?
在這次搜索中時晚報的事件中,引起爭議的原因有兩類,一項是根本的言論自由保障界線的問題,一項是執行方式的問題。就前者來說,雖然即使威權執政、箝制言論的時代都沒有出現過堂而皇之的搜索媒體行為,但是台灣媒體需要檢討也是不爭的事實,檢察官們反駁有力的原因是:「就算其他法治國家很少見有搜索媒體的檢察官,可是其他法治國家也很少有全文照登筆錄內容的記者啊!」雖然頗有一丘之貉不必五十步笑百步的酸味,不過話倒是沒說錯。對於言論自由這項「民權」,一向是由實際社會的實力互動來定義的,台灣言論自由的界線雖然隨著政治改革從恐怖的陰影中解放出來,但是在所謂國家安全、司法人權、隱私權這些自由與權利的對陣上,的確還沒有出現清晰的標準。只是還在摸索的階段就以檢察體系如此龐大的力量加以對峙,不免一時令人錯亂,誤以為又要走回箝制言論的黑暗時代。
至於後者,這次行動中可以檢討的問題就多得多了。最根本的問題是:檢方這次的搜索究竟是為了取得證物還是制止刊登?這個問題牽涉到這次搜索是所謂不合理的「預防性搜索」還是真正基於辦案需要的「必要性搜索」?很遺憾,在檢察官事先已經約談數位記者、編輯,甚至當場要求總編輯簽下一份「保證本報內無此資料,也不會刊登、影印、流傳」的「切結書」之後,仍然堅持發動大規模搜索的情況下,我們似乎很難找出檢察官是基於刑事訴訟法上之「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為理由而發動的搜索。也難怪有人認為當總編輯簽下那一份「切結書」時,言論自由的最惡——寒蟬效應,就已經發生了。更不要說當時為了進行辦公大樓的搜索而管制進出、盤查等讓所有記者以為親身經歷了一次白色恐怖的「奇境」了。而這項執行上的重大瑕疵(或至少是「爭議」)才是為什麼法界、學者、輿論,在明知台灣媒體兇狠如豺狼的情況下,卻幾乎一面倒的支持收回檢察官搜索權的原因。
所以,也許檢察官們在宣布「搜索權保衛戰」開戰之前,應該重新思考的是,為什麼在這樣的搜索行動中得不到社會的支持?之前檢察官的掃黑不是為檢察官們贏得了超級的掌聲,也將法務部長推向新內閣中遙遙領先的民調數字嗎?為什麼這些掌聲會由熱轉冷、由支持轉向質疑呢?這真的只是「立法委員的陰謀」嗎?還是台灣社會期待檢察官做的,不只是雷霆萬鈞的出擊,而且還有冷靜的研判和謹慎的執行?也許可以部分回答為什麼檢察官需要的不是爪子的問題。
另外在台灣司法有一項根深蒂固的老問題,就是檢察官的定位問題。從當年要求檢察官下降二十公分不要坐在法官身旁開始,台灣的所謂的「院檢之爭」就沒有斷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審理判決這種像是司法ABC的問題在台灣卻是大哉問,原因倒不是台灣的法律人水準特別差,而是台灣的法官、檢察官考選制度始終有問題。試問,一起考試、同步錄取的人,為什麼檢察官就要矮一截?所以檢察官怎麼也不能忍受動不動就要經過法官「審核」的觀念,羈押權是,搜索扣押權也是。
所以檢察官是不是老虎根本不是重點,「老虎說」只是要贏得社會認同,把檢察官與打擊黑金不法的英雄人物做出等號聯想。事實上,如果要健全司法院、檢、辯的三方關係,要使法院能更靠近真相一步、使檢察官在追訴犯罪之餘,能記得保障人權也同時列在刑事訴訟法的目標,讓強制處分權回歸法院不過是個最基礎的要求罷了,畢竟檢察官辦案靠的是腦子不是爪子,不是嗎?法務部及檢察官真正需要思考和面對的問題,恐怕是未來檢察官的定位、考選與養成,這類影響深遠立世千秋的司法基礎工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