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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立羈押及時抗告制度

羅秉成律師

修法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
羅秉成律師

儘管台北地檢署針對台北地院法官駁回其聲請羈押遠森公司董事長王令麟之裁定,洋洋灑灑臚列二十項理由提出抗告,不過即便日後抗告成立,恐怕也無濟於事。這不單是立法院開議在即,王令麟會因其立委身份而於會期內享有不逮捕特權之故。更重要的是檢方以有「串証之虞」的聲押理由即便日後獲准羈押,恐怕已失時機(timing)。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嫌疑人於接受檢方訊問後,多少已對偵辦方向、重點有所瞭解、掌握。倘有事實足証嫌疑人有串証或滅証之虞者,聲請羈押以保全証據就有必要。但若法院未准羈押,而嫌疑人因此具保獲釋,檢方也只能徒呼奈何,總要收到法院之書面裁定後,再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決定是否具狀向高院提出抗告,迨至高院撤銷原裁定後獲准羈押嫌疑人,為時已晚,蓋已獲釋的嫌疑人在這般「漫長」的抗告期間,若有心串証、滅証,早就著手實施,日後就算再被羈押,檢方所欲保全的証據,恐怕也逸失殆盡,即令抗告成立,嬴了面子,但失了裏子。
羈押有其時效性,失去先機的羈押已無必要。但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對羈押不服之抗告制度,係採以「書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之方式。從完成書面裁定、具狀抗告、整卷移審、分案審理……曠日廢時,不能速決,完全不符保全証據時效性之要求。遠森案除突顯司法獨立(所謂「神秘客」疑雲)、司法官養成(所謂法官歷練問題)、司法謙抑倫理(所謂院檢雙方互開記者會表達不滿)……等長期以來之司法文化與制度癥結難題外,現行羈押抗告制度不切實際的問題,值得一併反省檢討。
為因應羈押以保全証據之時效性要求及兼顧被告人權,宜修法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首先,建議簡化羈押裁定程序,法官當庭裁定後,應同時告知不服者可即時提出抗告,經以言詞表示聲明不服即可,裁定及抗告以筆錄代之,無庸另製書面,其次,抗告程序改採簡易救濟,亦即經抗告後,比照一般民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另地方法院分案以合議庭受理之,不必再整卷移審至高等法院,再者,經即時抗告案件,地方法院合議庭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裁定,而在抗告裁定完成前,被告仍應留置於法院待審。最後,經抗告裁定確定案件,不得再抗告以求簡速。
司法改革的路從來就不是一次闢成的大道,總是邊走邊修。眼前遠森案羈押爭議,就像一塊路障被絆倒以後,當要同思合力設法移除,可不要再被同一塊石頭絆倒。(原文刊登於89/9/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