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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了誰?法律是誰的工具?

林端教授

法律是誰的工具?

林端副教授

法律保護了誰?法律是誰的武器呢?法律是否只是優勢者的武器?法律是否真正能協助女性、青少年、身心障礙等弱勢者?
現代的法律是專家的法律,常常像「黑盒子」一般,既抽象枯燥,神秘難解。因此,如何理解法律、認識法律與接近法律,就變成現代法律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關鍵。
就在我們朝野(如法務部與民間司改會)都在努力加強中小學的「法治教育」,希望協助青少年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時候,卻發生了台中某國中生丟個網球,被高高在上的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的事件。這事件雖然被少年法庭處以訓誡及假日輔導落幕,但是對於我們國家日愈進步,不斷強調重視兒童與青少年人權的時候,一個執法者對一個手無寸鐵、毫無法律知識的孩子祭出國家大法,不僅是極大的諷刺,更是「法治教育」最負面的教材!

正確的「法治教育」並不是要事事訴諸法律,相反的,是要告訴國人,國家法律的「有限性」,它是最後一道防線,碰到輕微的偏差行為,在其他社會規範(風俗、習慣與道德)還能發揮作用的時候,法律這把兩面刃,最好是備而不用(德主刑輔、刑期無刑)。面對絕對弱勢的當事人,國法只有在重大犯罪案件或其他社會規範都失效的時候,才會派上用場。如今,一個丟網球的事件,被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雖然以假日輔導落幕,但是對於當事人一生的創傷(內心與外表都被貼上「前科犯」的標籤),卻是難以彌補的,對其他青少年產生嚴刑峻法的「殺雞儆猴」恐嚇作用,也是難以估量的。我們的執法者,當他做出移送處分的時候,有沒有考量當事人是個青少年呢?

國法有時而窮,國中生輕微的偏差,由師長、家長勸誡即已足夠,當家有家法、校有校規的時候,國法實不應跨過「家門」與「校門」,輕易地越俎代庖,法諺有云:「法不入家門」,此之謂也。當我們社會越來越民主化、法治化的時候,我們需要的不是動不動就以國家法律入侵青少年生活的各個領域,把一切青少年「偏差」行為都看成「犯罪」行為,相反的,我們更應盡全力貫徹青少年事件「除罪化」,因為很多青少年的偏差與犯罪,其實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社會問題。他們之所以違法,是因為我們社會將之定義為違法,必須加以處罰矯治所致。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常常真正的病因在家庭、社區與社會之上,僅懲罰偏差者而不改變其環境,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道。(轉載自89/9/15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