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究竟是誰的錯?--921週年責任檢討回顧

吳佩蓁

究竟是誰的錯?--921週年責任檢討回顧
吳佩蓁
每個人都需要一個家,一個避風港,一個溫暖、安全的家。然而,在1999年9月21日清晨1點47分,卻有兩千多的台灣人在自己家中死亡,這兩千多人直到面對人生的最後那一剎那才驚覺,原來我們的家這麼的脆弱、這麼的經不起考驗!7/2級的強震,天搖地動、飛山走石,毫不留情的帶走了兩千多條人命,更讓無數的人留下傷痛。大地的蠕動讓我們再次認識了培孕台灣人生命的母親,卻提醒了我們,在母親面前虛妄自大的人類,是如此的可悲!地震,震出了大地的向上拔升生命力、震跨了人們辛勤照料的家、抖露出隱藏在美麗外表下醜陋的事實、我們卻期待它點燃重建人與人間、人與土地間倫理關係的希望。

台北縣新莊市「博士的家」的住戶在921集集地震發生當晚,更是有無限的錯愕!興建於民國八十二年,看似新穎的大廈居然活生生的像積木般的斷成兩截!僅僅芮氏五級的地震就擊垮了博士的家!不僅帶走四十三條人命、造成兩個人失蹤、財物損失慘重,更導致無數家庭破碎!至此,台灣普遍營建品質低落的事實毫無掩飾的攤在世人眼前。在坍塌的斷垣殘壁中,鑑定報告出爐了,提到大樓倒塌的原因如下幾點:
1/ 未按圖施工,柱的主筋搭接不實,接頭均在同一介面。
2/ 柱的箍筋需一百三十五度彎角,卻僅有九十度彎曲,致抗壓能力下降。
3/ 綑綁柱箍筋及樑的箍筋,未保持適當距離。
4/ 綁紮鋼筋時未跳點綁接。
5/ 混泥土強度不足,灌漿不足,使鋼筋欠缺保護層而外露,致鋼筋防鏽能力及混泥土握裹能力均不足。
博士的家坍塌案,是人禍而不是天災的事實已無庸置疑,檢方在一個月左右迅速完成鑑定報告,依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罪等,起訴了建商、營造商、專業技師等十五人。

這的確是每個人不敢看卻又鮮血淋漓的事實,運用現代科技興建的新穎大廈,且位處於地震帶上的台灣,姑不論其防震技術好壞,為何連最低的工程品質都無法達成?!一棟大樓的興建過程中不僅有專業人員的保證,並得經政府的層層把關,才能發給使用執照。然而,在我們面前的卻是一棟耐不起芮氏五級地震,癱瘓於地的斷垣殘壁!到底是哪裡出了差錯?

錯誤的開端……
在「博士的家」個案中,起造人和昌建設公司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乃決定自行監工施造以降低成本。為此,向嘉信營造公司租借牌照,並偽造兩公司資金來往之會計憑證,以在形式上通過建築主管機關的審查。除此,即使和昌建設公司委託具有專業技術的建築師,進行設計、監造,然而建築師卻從未到場施工監造,而負責本案的土木技師也只是借牌收租金,以致於「博士的家」營造過程當中,缺乏專業營建技術人員對營造的品質進行控管、監督,以致「博士的家」未能按圖施工,又因建商委請的包工為檢省成本而偷工減料,乃造成「博士的家」無法承受致命的一擊而潰散。更離譜的是,實際擔任監工的人是由甫離開校園,非建築土木科系畢業且毫無經驗的人擔任監工。由此,不難理解「博士的家」施工品質為什麼如此經不起考驗。

誰該保證我們的安全?
在悲劇已發生後,我們不禁想問,這些能在市面上販售且包裝華麗、所費不貲的房屋,不是經過政府審定後核發使用執照允予使用的嗎?何以脆弱得如此不堪一擊?如果政府審定都不可靠,那建物的品質又有誰可以保證?
在台灣,一棟建築物的完成並經核准使用的確要經過多層的審核,無論個人或建商想要興建建物使用或出售,皆必須以起造人的身份委託專業建築師設計,並由建築師透過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而且他們並不能自行營造,起造人必須再委託具有合格執照的營造廠承造,以進行實際施工。也就是建築師依起造人的需求構思完成於設計圖中,再由承造人,也就是營建廠,具體落實設計圖中的構思,完成一堪使用之建築物。進行施工的同時,起造人得委託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以對施工是否符合設計圖說進行控管,除外,建管機關理應會同專業技師作每一層樓版之現場勘驗。最後,待竣工後,經建管人員實地勘驗並備審相關文件後,才允予核發使用執照。因此,在完成一棟建築的過程中,建築師給予建築物靈魂,而其他營建相關技師,如結構技師、機電技師等,給予建築物實存的軀體,也唯有專業間分工合作,各司其職,才可能成就一棟有生命的建築!

專業證照的來源
然而,我國政府機在建築物的管理中到底擔任怎樣的角色?政府在營建管理施行證照制度已久,乃是由考試院及相關主管機關舉辦各種營建相關技師及技術士之檢定,並頒予技師或技術士證書以作為其專業能力之證明及執業資格的憑證。證照制度之良意,不僅為提升國家整體勞動力素質之考量,另一方面,乃因應日漸複雜且專業分工社會之來臨,政府機構僅核發具公信力之證照或執照予專業者,乃將實際做決策的權力給予專業者,允許依其專業之判斷做出最具效益之選擇,同時期待專業者在享有權力的同時應更背負相對的責任。因此,建管機關的角色僅在核發申請建造、使用及拆除等許可執照,而建築物的品質乃是由具有國家認證的合格專業人員來加以簽認保證。

我們不禁想進一步瞭解,何以台灣建築體系中確實存在諸多毒瘤以致破壞整個生態,造成營建品質如此低落?不諱言的,在營建體系中,無論文化上及制度面確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法令透視
先是由法令規範層面上來看,有下列幾點主要問題:
(一) 欠缺工程「三權分立」制度,監工無法落實:建築物建造過程,乃由建商委託建築師同時擔任設計與監造的角色,但現實上,由於建商是建築師的業主,因而難以逃脫有錢是老大,專業靠邊站的命運;建商常為減低成本,監造人受制於老闆監造無法落實,營建品質也難怪低落!因此,藉由「三權分立」讓設計、監造、施工分立彼此制衡,在制度上引進公立第三人,以進行實際監工,提高工程品質!
(二) 監工人、與監造人法律定位不清,權責萌生混淆:建築法第六十條中明定監造人需負勘驗之行政責任,而刑法第193條中,則明定監工人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之刑事責任。此監工人與監造人是否同為建築師?抑或監工人乃指受雇於營建場之工地主任或職稱俗稱為監工之工人?若此,建築師只需承擔監造不實之行政責任而已嗎?權責是否相符?由於法令給予專業者之職權定位不清,更造成責任歸屬不清,實生曖昧!
(三) 缺乏整合專業介面設計:一棟建築物的完成,需要多項的專業參與。而我國的建築法卻指定設計人、及監造人均由建築師擔任,然而一位建築師並無兼具其他專業能力!而在歐美各國的制度中,均依工程需求不同,分項委由不同專業負責。因而我國的建築法中缺乏整合專業介面之設計。

另外,於行政主管機關推行建管業務,亦有下列幾點弊病:
(一) 建管機關普遍面臨建管人員不足的窘境:以台北縣建設局為例,僅備有十幾位建管人員,卻需管理一千五百多處工地,再怎麼努力也只能做到二樓版勘驗,勘驗的品質自然不在話下,又政府在精簡人事計畫中,更不可能增派人員。因此,如何活化監造人的角色,發揮工地監督的實質功能,是當務之急!
(二) 建管機關核發執照,流於形式:建管機關於核發時需審核相關簽證及施工說明書等,然而,執照核發與否的重點在於書面流程之審查,而不力求查證實際從事建築之行為人,是否為簽認者本人。據聞,向專業技師借牌的人當中,更不缺建管人員一角!其實,政府建管機關倘若有心,即可藉由查證營造廠、專業技師等的稅務資料,確認是否有不明收入等行政上的技術加以克服!
(三) 營造業管理不善、技術工人素質不佳:由於丙級的營造廠執照相當容易申請,再加上營建業中素有借業績的陋習,很快的,丙級營造廠就能累積業務量,而晉升為乙級甚或甲級的營造廠,因而產生營造廠的品質難以控管,於第一線從事營建工作的技術工人素質不佳,建築物品質就自然低落!

以生命為代價的經濟發展
的確,台灣在進入工業社會的開發過程中,不斷以環境的品質為代價,換得了所謂的台灣經濟奇蹟。台灣建築業參與其中亦隨之蓬勃發展。然而,在利益相爭的權力戰場中,人喪失對土地應有的尊重、人與人間之倫理亦崩塌。多少人為了眼前的短暫利益,可以棄守職業最低的道德、可以輕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將社會眾人所賦予的權力與責任輕易的用金錢來交換。在證照制度存在已久,起源甚可推及至中世紀學徒制的德國,即使是一位小小技術電工,仍獲得了社會普遍的尊敬!在這領域內他是專家,除了純熟專精的技術、還具備敬業的態度及對自我的尊重,這時,工作的意義不再只是為求得溫飽,而是一種藝術、一種自我的實現的途徑、一種志業。在台灣,對工作普遍缺乏這樣的熱情,僅被定位為用來提升階級地位的最佳工具。因而,對生命價值、與法律尊嚴的藐視自然不在話下,也無怪乎借牌為成了普遍存在社會、一種見怪不怪的現象。
在建管單位核發執照流於形式、建築相關專業人員權責不清、建築品質監督制度欠缺、及職業倫理的喪失等總總因素影響之下,「借牌」文化不僅讓證照簽認制度徒具形式,更是危急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專業者原該為建築物的安全無慮做保證,但在「借牌」的文化中,專業者尊嚴蕩然無存!而人民的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更受到嚴重的侵害!的確,整個社會所付出的代價,就是921集集地震中因人禍而失去的人命。

司法擔任什麼角色?
在這裡,我們想要瞭解的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在人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職業道德淪喪的同時,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否能義無反顧的扛起捍衛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責任?

「博士的家」倒塌案,在檢察官快速完成鑑定報告並向建商提起告訴後,由消基會協助受災戶226人提起集體訴訟,並委託給台北律師公會幾位熱心公益的律師,義務為本案進行訴訟辯護,經板橋地院三位經驗豐富的法官以合議庭方式共同審理此案,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迅速的完成一審刑事判決,是全國首件九二一地震一審刑事判決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在判決中,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偽造文書、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判決十三人四月到七年的徒刑,其中判處主嫌犯建商和昌建設公司董事長林信義七年有期徒刑、建築師連志謙應執行徒刑六年六個月、借牌給和昌建設公司的嘉信營造公司負責人廖嘉輝徒刑兩年,而借牌給嘉信營造公司的工地主任技師韓輝徒刑一年,工地監工連冠育徒刑兩年六個月。

據「博士的家」義務辯護律師之一的賴律師表示,「博士的家一案於板橋地方法院審理過程當中,合議庭王復生、陳恆寬、劉大衛三位法官用莊嚴、慎重面對這麼一件悲劇,不僅對整個案情瞭解、問案詳細,更進行了全天性的辯論及全程錄影,其對程序上的要求、審慎的態度,讓經歷這件案子的每一個人都看到了司法的尊嚴」然而,雖然遇到了值得尊敬的法官,受災戶卻不能理解,一件牽涉這麼多條人命的案件,為什麼關個幾年就能出來?「就單一刑事案件來說,像一件性侵害案件,我所遇到的實例就有判到九年的案例,就單一個人身體權被侵害的情節,所處的刑期卻比「博士的家」任何一個被告都來得高。相對於四十三個人生命權被剝奪,在法益上該如何平衡?卻需要進一步思考。本案中法官確實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做出了公正的判決,而不是去諂媚悲傷、憤怒的群眾,這的確令人敬佩。但是我們仍然必須面對:『一個合理的法律刑度該如何調整?』的問題。刑法第193公共違反建築術成規罪,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造成了法益不能平衡的困境?」賴律師冷靜的說。

如果認真檢視本案判決中的結果可以發現,借牌給和昌建設公司的土木技師韓輝,僅依偽造文書罪被處一年有期徒刑。但是「借牌」的陋習,卻是真正造成了工程品質低落的關鍵,儼然成為這類型建築的隱形殺手。法院僅就借牌的文書處理過程做出偽造文書的認定,認為借牌與房屋倒塌、造成居民慘死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對於從未到現場執行職務,卻負責蓋下專業保證的專業者,僅負擔了偽造文書的責任,對於其偽造文書導致該棟建築載明明不安全的狀況下,卻得以順利取得執照、銷售販賣卻沒有任何的責任追究。何以專業者擁有權力卻不需擔起應負的責任?究竟「專業證照制度」在社會責任的光譜上擔任了什麼角色?而如果專業者可以任意出借自己的專業保證,這是不是等於鼓勵專業者不需依其專業能力到場執行職務,只要透過出藉專業證照即可輕鬆獲取暴利?而這就是專業證照制度的本意嗎?究竟是誰將人民的生命置於風燭之中?等出了人命再尋求賠償,對於失親失怙的家屬又有什麼意義呢?

期待尊重生命社會的誕生
除了「博士的家」受災戶,還有更多的災民在等待司法能給予他們遲來的正義。許多的建商紛紛走避國外,或有許多的「一案公司」,建設公司推完一件開發案後即解散,讓災民們求償無門。甚而,在查封建商財產時,如東星大樓,還會遇到來自公家機關的阻力,不經讓人懷疑政府究竟有沒有真正站在民眾的利益來考量?而刻正進行中的東星大樓一案為例,台北地院僅以獨任庭審理如此重大、又具建築專業的案件,不免讓我們擔心一位僅具法律專業的法官獨任審理本案,是否會因經驗上之不足、以致影響裁量之周延性。

如果,我們能從地震的經驗中,從心反省起,相信我們能期待一個尊重生命、尊重土地、尊重法律、尊重專業的社會,有一天能在台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