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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復活,「兇手」在獄中 —中國的趙作海冤案

楊偉中

今年5月,一位中國的普通農民成了全國知 名的人物。
他是趙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鄕 趙樓村村民,被法院認定為殺死同村居民趙振晌 的兇手,從死刑邊緣撿回一條命,在開封市第一 監獄服刑11年,妻離子散,家破而人幸未亡。
4月30日,據信「死亡」12年多的趙振晌突然 出現在家中。十多年前,趙樓村村民曾經議論過趙 作海與趙振晌的爭風吃醋,鄙夷過和兩人發生「不 正常關係」的杜某某,也堅信失蹤的趙振晌已經 死亡——如果人沒死,怎麼會不見呢?更咬定趙作 海是殺人兇犯——不是他殺的,那又是誰?現在, 議論的話題變了 :趙振晌還活著,那當初發現的那 具男屍是誰?趙作海會被放出來嗎?國家會補償他 嗎?又有人會因此案而負責、受到處分嗎?
5月4日,趙作海的親屬來到監獄,告訴他 趙振晌竟「復活」了。大陸媒體報導,「聽完以 後,趙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時間,隨後失聲痛 哭」。5月9日上午8點多,在獄警的帶領下,趙 作海走進了法院設在監獄的庭審現場,審判長宣 布趙作海無罪釋放。
「被害人」其實才是兇手
這椿「離奇」案件是怎麼發展的?
1. 年10月30日深夜,趙振晌發現趙作海在 村中某女性家過夜,趁夜深熟睡往趙作海頭上砍 了一刀,以為人已死亡,連夜逃離了家鄕。
2. 年2月15日,村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 案,稱其叔趙振晌已經失蹤4個多月,可能是被 有宿怨的趙作海所殺。屍體未見,刑警隊就關押 審訊了趙作海達20多天。
1999年5月8日,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 頭、無四肢男屍,村民懷疑就是失蹤的趙振晌。 報案後,警方再次抓了趙作海。2002年11月11 日,商丘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趙作海殺害趙 振晌,並將趙振晌的屍體肢解、隱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 罪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 核後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 判決。判決後,趙作海沒有上訴,不過在服刑期 間2次獲得減刑,最後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十多年來,趙振晌大部分時間在家鄕周邊 100公里的地區活動,以拾荒為生。他的身分證 曾經使用過2次,1999年,住旅店時曾被別縣的 派出所查過,而在SARS期間,作為流動人口曾被 另個派出所查過,但沒有公安機關發現他「已經 死亡」。
警方的先入為主
冤獄,往往不是單一因素、單一環節造成 的,趙作海是一步步地被安上了殺人罪名,幾乎 面臨死亡威脅。
首先,是警方的「先入為主」。當地警方憑著「基層工作的經驗」,認定農村犯罪的因果關 係很簡單:趙振晌、趙作海兩家族往日有冤仇, 近日有桃色糾紛;目撃者看過兩人為情婦打鬥, 而包裹無名屍的編織袋片,經趙作海的妻兒「辨 認」是自己家中的物品。看起來,殺人動機充 分,也有「證物」。
其次,冤案形成的一大關鍵自然是「屈打成 招」。趙作海被捕後,被帶到商丘柘城縣公安局 刑警大隊「刑事拘留」,刑訊逼供開始上演。出 獄後,趙作海接受中國媒體訪問,描述了當時的 情況:
「拳打腳踢,從抓走那天就開始打。你看我頭 上的傷,這是用槍頭打的,留下了疤。他們用橄 面杖一樣的小棍敲我的膽袋,一直敲一直敲,敲 的頭發暈。他們還在我頭上放鞭炮。我被銬在板 凳腿上,頭暈乎乎的時候,他們就把一個一個的 鞭炮放在我頭上,點著了,炸我的頭」。
「炸一下,炸一下的,讓你沒法睡覺。他們還 用開水兑上啥藥給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腳 跺我,我動不了,連站都站不起來」,「銬在板 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讓你睡覺」。
「當時刑警隊一個人跟我說,你不招,開個小車 拉你出去,站在車門我一腳把你跺下去,然後給 你一槍,我就說你逃跑了」於是,他先後做了9 次有罪供述,也成為定罪的重要依據。
刑求製造出認罪口供與物證
趙作海當時的妻子也被抓起來刑求,關了一 個多月,她只得承認屍袋是她家的,但沒承認趙
作海殺了人。原來,「證物」是如此確定的。
「刑拘」40天後,柘城縣檢察院正式「批 准逮捕」趙作海,根據是:趙作海口供、刑事鑒 定、證人證言以及失蹤的趙振晌等等。
但十多年後,警方承認所謂的證據有很多重 大的漏洞。首先,凶器在哪?其次,屍體早已高 度腐敗,四次DNA鑑定都未能確定死者身分。何 況,當時警方根據殘屍,確認死者身高為170公 分,但趙振晌身高卻是165公分。死者,真的是 趙振晌嗎?
1999年10月,趙作海案完成了公安部門 的「預審」階段,交由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 訴」。當年承辦的主訴檢察官回憶,「這個案件 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裡就退 了」,理由很簡單也很充分:證據不足。
清理超期飄押反而製造冤案
檢察機關2次退卷,但公安機關並沒有依法 撤案放人。當年承辦檢察官稱「如果當時釋放趙 作海,社會效果無法估計,放大了講,關著他就 是政治需要」。這裡被優先考慮的是政治需要、 社會效果(村民皆日可殺丨?),而不是人權法 治,於是趙作海仍舊被羈押在看守所裡。
為什麼檢察官又決定起訴了呢?目前看來, 有2個因素發生了作用。在局部的層面,柘城縣 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狀,聲稱此案「事實清 楚,證據充分」,而商丘市檢察院竟不予起訴。
而在全國範圍,中國當局正在處理「超期羈押」的問題。根據官方統計,1993年至1999年 全中國政法機關每年超期羈押人數總維持在5萬 至8萬人間。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 《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 知》,要求全面清理超期羈押問題,要在當年6 月底前全部糾正。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開公 安、檢察、法院三部門的協調會,依然認定「屍 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 予受理,並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鑒定,但鑒定報 告並無法形成結論。
2002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糾正超期羈押 經驗交流會」中要求,在檢察環節存在的超期羈 押案件,要於該年6月底前全部糾正。於是,2002 年8、9月,商丘市政法委再度對趙作海案進行協 調,決議檢察院在20天之内必須起訴趙作海。
黨的政法委傷害司法獨立
所謂的「政法委」,是中共黨的機構,卻負 責「指導督促政法各部門(公安、檢查、法院、 國安等)貫徹執行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 「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對一定時期本地的政 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也就是實現黨領導司法 的機構。在政法委的領導、協調、監督下,一方 面,檢察院與法院難以相互制約,另方面,兩者 都必須貫徹黨政法委的「協調」意見,實際上也 就不可能獨立行使職權。
當年趙作海案的公訴人就指出,如果檢察院 的代表堅持自己的意見,就有可能得罪領導, 「檢察院、法院只不過是個形式,我們只有服
從」。當時的商丘政法委書記王師燦,在冤案真 相大白後則說:自己不是學法律的,而是學煤礦 和礦山機電,平時都不問案件。
在黨的壓力下,檢察院迅速起訴、法院迅速 審判,20多天内就做出了判決,而庭審僅進行了 半個小時。替趙作海辯護的,是一位尚未拿到執 照的實習律師。唯一値得「慶幸」的是,法院最 後做了「留有餘地的判決」-死緩,趙作海保住 了一條命。
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不彰
像趙作海案這樣「被害人復活」,使得「兇 手」沉冤得雪,並非中國的特例,2005年就有 著名的佘祥林案。這些案件的發生,都讓中國 社會熱烈討論「刑訊逼供」氾濫的問題,此次也 不例外。案件發生後,5月30日,中國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 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 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以刑 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種不能用於 「死刑定案」的證據。
只不過類似的規定不是沒有下發過,中國也 早在1988年簽署了《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但是 中國的法律規定中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障相當 不足,比如只有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刑求,或多次 進行刑求才會構成犯罪,無罪推定原則也沒有全 面貫徹,犯罪嫌疑人沒有緘默權等,趙作海案也 突顯了政法委對司法獨立的戕害。要扭轉這個局 面,需要改變的不只是法律,還有價値體系與政治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