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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錯殺,誰來償命?

林峯正

「國防部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 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 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 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 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 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 辦案的報告内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14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 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 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 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 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慶 死刑確定執行槍決。所幸全案並未因為江國慶已「伏 法」而煙消雲散,反而引起法學界與輿論的多方探 討,終致監察院正式糾正國防部偵審該案的各項違法 失職情事,並要求本案應予重查,以彰公義。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 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 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 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 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 具狀要求調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 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 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 審判才有嗎?竹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 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 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少已造成江 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13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 止,已有139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 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曰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 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是現在進行 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 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 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 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 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 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 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 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
更重要的是,不論制度面如何改善,在實際操作 過程裡總有落差。舉例言之,民國72年起修法,讓被
告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聘請律師在場,但直至一 年多前,還有調查局的調查員不准在場的律師幫被告 核對筆錄的正確與否。再以民國86年所通過訊問被 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的執行情形觀之,辦案人員 仍有以違法手段逼使被告承認犯罪,再錄下事先演練 過筆錄製作過程的情形。總而言之,不論制度如何修 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典 愈來愈厚,猶不足以禁絶違法偵審的現實。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 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 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更無討價還價的餘 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 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 決不是依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 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 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以 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 來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