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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死Q&A

廢死聯盟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台灣全體民衆有共同的願 景:讓台灣更美好丨或許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目前 還不能與絶大多數的民衆有共識,但是我們相信只要 持續的對話、溝通,就能讓大家瞭解死刑的真面目, 進一步廢除死刑。以下,是幾個對廢死聯盟的誤解或 者時常被問到的問題。Q&A會持續增加。
一、台灣的廢死運動從何時開始?
台灣最早出現廢除死刑的討論約莫在1932年,仍 受日本殖民統治的台灣仕紳,以反抗異族威權、強調 生命尊嚴的論述,引入國際上反對死刑的進步觀念。 二次戰後,台灣「重回祖國」,但接踵而來的二二八 鎮壓與戒嚴統治,政府剝奪人民自由與基本權利,對 異議者及無辜民衆進行逮捕、關押或處決。視人民生 命如草芥,正反應死刑被當權者任意使用的危險性。
台灣人權觀念的普遍啓蒙,要等到1987年解嚴、 報禁開放後,人民享有自由結社與資訊公開討論,方 能對獨大的權力予以監督制衡。解嚴前夕最有名的反 死刑事件,是1986年原住民湯英伸被判死刑的救援行 動。當時救援團體連署要求特赦,並提醒社會此滅門 血案背後更深刻的族群不平等問題,死刑只會造成更 多的悲劇。剛成立未滿2年的台權會,至此開始系統 化引入國際人權組織的反死刑論述並關注台灣死刑問 題。1989年馬曉濱案,台權會再次主動結合文化界發 起後援會,靜坐總統府要求槍下留人。
為了全面性地推動廢除死刑運動,幾個主要團體 一一台權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輔大和平研究 中心、東吳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等,於2003年正式成 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這些團體過去長期投 入廢死、尊重生命教育等社會運動。民間司改會也因
為介入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盧正案、江國慶案、周 峋山案等冤案救援,從法制面看到死刑的危險。台灣 廢除死刑運動,是經過一連串發現個案問題、要求制 度改革與生命價値的審思而來,絶非僅是「盲從」世 界人權潮流。
二、廢死聯盟不在乎「被害者人權」嗎?
廢死聯盟關心被害者人及其家屬,並認為不論死 刑廢除與否,都應以最完善的措施保障被害人及其家 屬的權益。聯盟成立的早期即試圖接觸被害者家屬, 了解他們的想法,當然有的家屬願意溝通,也有家屬 不願意。廢死聯盟也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舉 辦廢死相關座談時,也會邀請這些團體與會分享他們 的看法。而廢死聯盟策劃的第一本專書:《死刑存廢 的新思維》,即引介德國的經驗,主張被害者及其家 屬的保護,必需緊扣整體的社會安全政策。一旦犯罪 發生,就應啓動社會安全機制,由政府積極介入,為 被害者及家屬提供各方面的協助。
廢死聯盟認為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並非只能透過 「一命抵一命」的方式獲得保障。目前國外所推行的 「修復式正義」正是試圖促成加害人與被害者家屬之 間的對話,讓加害者有懺悔的機會,並對被害者家屬 進行實質的及精神上的補償。台灣目前對於被害者家 屬的支持系統不夠充分,導致被害者家屬只能獲得部 分金錢賠償,更大多數的被害者家屬連金錢補償都沒 有。廢死聯盟也會持續呼籲政府部門應對此扮演更積 極的角色。
至於如何確保社會大衆不要成為「被害者」,依 賴的是更精確、更有效率的警政制度和司法系統來維 持社會治安。國内外研究都顯示,死刑制度的存在跟社會治安的好壞,並無直接關聯。根據警政署的統 計,台灣在2006年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的期間,暴 力犯罪的數目其實不升反降。很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 家,也沒有因此而治安變差。
若是擔心罪犯尚未悔改,就被釋放出來,繼續犯 罪,這需要檢討及改革的是台灣目前的假釋制度及監 獄内的矯正制度。政府若是一再迴避上述種種制度問 題,只以「死刑執行」來滿足社會大衆,如此「被害 人及家屬」的權益依然不會受到任何保障。
三、廢死聯盟的律師願意為死刑犯打官司是 為了賺錢?
廢死聯盟對死囚的各項協助,都是義務的,廢死 聯盟的律師也是義務協助廢死聯盟進行各項的工作。
有些人會以「不可能有人願意為別人做免費的事 情」做聯想,認為那些律師背後一定是想藉此釣名沽 譽,好比好萊塢電影裡頭那些雄辯滔滔的律師,成功 地將「殺人犯」從法庭中「解救出來」,以換得訴訟 能力高超的名聲,讓自己律師業務蒸蒸曰上。但在民 意高度支持死刑台灣社會,為死刑犯打官司所得到的 非難恐怕遠比稱讚多。若說要以此打知名度增加客 戶,應是過多聯想。事實上,死刑犯依法應得到律師 的辯護,以確保他們得到公平審判。但多數死刑犯經 濟條件都不好,常常請不起律師。廢死聯盟為此協調 律師接死刑案件,以維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
四、被害者家屬都支持死刑嗎?廢死運動希 望被害者家屬原諒加害者嗎?
大多數的被害者家屬是沈默的一群,他們的聲音
和需求被漠視,必須仰賴政府和社會的全面性支持 (也請參考問題二)。多數的被害者家屬可能都支持 死刑,因為對他們而言,死刑的執行代表正義的伸 張,也才能安慰被害者在天之靈。不過,也有一些被 害人的家屬認知到,即使執行死刑仍喚不回親人的生 命。加害者的認錯、悔悟比執行死刑更加重要。
被害者家屬是否願意原諒加害者屬於個人選擇的 問題,廢死聯盟絶對尊重他們的想法。但是,我們認 為不原諒不代表支持死刑。而且,我們也認為被害人 家屬不需要支持死刑,因為死刑同樣是殺人行為,而 正是這樣的行為剝奪了他們親人的生命。事實上,國 際上便有被害者家屬所成立的廢除死刑團體,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MVFHR),他們要求 國家不要「以被害者之名」來執行死刑,奪走另一條 生命。這個團體的成員透過訴說及分享彼此故事,互 相支持鼓勵。被害者家屬並不一定都願意原諒加害 人,或願意與之對話,但此團體強調死刑並無法彌補 被害者家屬的傷痛,他們需要政府提出更實際的作 為,包括訴訟協助、心理支持輔導與必要之經濟補償 等,這些遠比要國家執行死刑制度更為優先重要。
五、死刑讓社會更安全嗎?
政府和社會普遍認為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但是大家比較沒想到的,反倒是死刑極有可能刺激更 嚴重的罪行。若某個罪行可能被判死刑(或是前科犯再 犯),那麼犯罪者很可能殺人滅口,以避免在事後被指 認出來。先不說有許多殺人案件是衝動下的行為,並 未考慮後果,即使是精心策畫的謀殺,謀殺者想的多 半是如何逃避制裁,而非可能得到什麼制裁。換句話 說,死刑的存在反而讓罪犯者艇而走險,一錯再錯。
死刑的嚇阻效果極可能是直覺上的想像,因為死 刑與犯罪之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目前沒有任何實證 數據和研究結果足下定論。推論死刑是否能減低犯罪 率,其研究方法和效度都受到支持死刑派或反對死刑 派的質疑,或是兩派挑選對己有利的說辭。
既然無法證明死刑能減低犯罪率,則政府主張死 刑能讓社會更安全的說法顯然大有疑問。政府需要從 其他方面尋求改善治安的辦法,而非以死刑存在為藉 口而疏於設計更實際的改善治安措施。進一步來說, 死刑與治安之間的關係很模糊,但無辜者被判死刑的 風險卻很明確,即使偵查過程比台灣更嚴謹的美國都 免不了高比例的冤獄。對無罪而被判死刑者而言,死 刑的存在才是讓他們更不安全的原因。
六、死刑犯真有可能悔改嗎?
在當前的社會,我們對監獄的期待已不僅僅是消 極地執行懲罰,它還必須更積極地負起教育感化的功 能,以使犯罪者能t每悟犯行,並進而矯正其行為,以 使他們在出獄後可以適應社會不再重蹈覆轍。但那些 「惡性重大」的死刑犯,往往會被質疑是否還具有人 性,否則怎會犯下令人髮指的殺人罪行?而如果沒有 人性又何來悔改之能力?
我們必須承認,不能保證每個死刑犯都會悔改, 這其中牽涉到監獄的矯治功能有沒有發揮、外在的社 會結構,以及個人因素。但歷史經驗已很明確地告訴 我們,因某些人屬於某個族群,或作了某些事便斷定他 們「不是人」而取消其基本人權,是十分危險的事。
不論是納粹德國,或是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都 將猶太人或黑人說成「不是人」,來而合理化他們的
屠殺或歧視政策。當代國際社會在反省這些慘痛的經 驗後已取得共識,人人生而擁有基本人權,不因行善 而享有,也不因作惡而喪失,這與傳統政治思想中認 為殺害他人生命者,必也同時放棄自己的生命權大不 相同。我們幾乎可以認定這是當代人權思潮與傳統觀 念最重要的一個分野。由此看來,死刑犯若能悔悟, 當然是我們的期待,但無論死刑犯是否悔改,都仍應 享有其基本人權保障。
七、為什麼這些律師都不站在受害者家屬那 邊,只會幫被告?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屬公訴罪,由檢察官代表國 家追訴犯罪。檢察官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同時可以 運用政府的資源,調動警察,進行案件偵查,蒐集各 種相關證據、釐清案情。相對而言,被告通常不具有 法律背景,只是單獨一人或少數人,而且往往在案件 審判時就已被羈押,根本無法充份準備辯護,因此在 整個司法訴訟的過程中,處於極為弱勢的地位。為了 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法律上都會規定被告享有律 師協助辯護的權利。若請不起律師,必需由國家為其 指定律師。這種制度上的設計,使得社會上認為律師 總是與被害者或其家屬對立,而只幫被告說話。
檢察官不僅僅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在台灣的制度 設計上,法務部更是犯罪被害者保護的主責機關,各 地的犯保協會執行長也都由主任檢察官兼任。若被害 者感受不到檢察官在訴訟上的盡心盡力,該檢討的應 該是檢察官是否扮演好應有的角色?
廢死聯盟也建議引進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 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賦予被害人家屬可以自行聘請 律師在法庭上辯護,並且擁有和檢察官幾乎完全相同的權利。這些訴訟參加的律師可以調查、可以閱卷、 可以上訴,更重要的是,他們讓被害者家屬在法庭上 比較不那麼無助、孤單。同時,若被害者需要,國家 應提供法律扶助資源聘請訴訟參加律師。
八、死囚自己也想死,廢死聯盟在乎死囚的 意願嗎?
根據歐美的死刑研究指出,定讞後等待執行的死 囚會經歷一段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意
指長時間單獨拘禁及對於執行時間不確定感所造成的 精神壓力,會導致自殺傾向及精神崩潰。在這種狀況 下,死囚的一心求死,是出於「高度自由意志」,抑 或是外在環境、死亡壓力的影響下,自我放棄式的一 時念頭,必須要被非常謹慎小心的區辨。同時我們也 不可以不謹慎的考慮到,死囚的心理狀態時好時壞, 對於個人生死的意念,隨時會有變化,不能因為某個 特定時刻的言論,就驟下定論。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接觸過的定讞死囚,確實有 極少部分表示過寧可一死。但這幾位死囚,或是因為 被家人棄絶,或是因為先前審判過程中認為檢察官、 法官並沒有詳實公正判決,因此認為「不如一死」。 面對這樣的死囚,廢死聯盟認為,我們有道德責任, 必須長時間的接觸與溝通,使其充分了解自身處境、 各種資訊,並一再確認其意志。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強 調生命的價値,但是並不會強行要求、或擅自代表死 囚進行各種救濟程序。
九、真的有國際廢死潮流嗎?外國廢死,跟 台灣有何關係?
台灣是不是聯合國會員,是政治問題;但要不要
因此自外於國際社群的共識與規範,是道德問題。根 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 2009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5 國廢除所有死刑,9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 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 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 中,只有18個家在2009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 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廢除死刑。仍維持死刑 的國家包括:阿富汗、伊朗、古巴、印度、中國、索 馬利亞、新加坡、日本、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 展國家、但仍維持死刑的,只有日本、美國跟台灣。
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 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 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 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 或廢除死刑。
台灣確實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但其中主要的 原因,是因為中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打壓台灣國際參 與的空間。中國每年死刑執行人數破千人,因為人數 過多且秘密不透明無法確計,國際特赦組織甚至標記 為「不詳」,而不提供確切數字避免外界低估中國死 刑執行人數。全球一致討伐中國濫用死刑、人權低 落。台灣在國際外交上要抵抗一中路線,難道人權政 策上,還要與中國為伍、同列國際上的少數嗎?
十、廢死聯盟既然希望大家能夠原諒死刑 犯,但你們為何卻無法原諒罵你們的人?甚 至要報警、提告?
社會大衆原不原諒死刑犯不是廢死聯盟的目標, 原諒與否是個人意見與權利,聯盟一貫的立場是反對死刑制度與施用死刑這項刑罰,我們希望建立一個現 代且合宜的刑事政策。
聯盟願意接受指教,但不能同意惡意批評與攻 撃。針對不同的議題表達個人立場與想法,是憲法賦 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這是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但若 對於持相反立場的人,使用文字、話語辱罵或進行人 身攻撃,這就是言論暴力。若進一步威脅聯盟成員的 人身安全,則是刑事犯罪的範疇,廢死聯盟的成員也 有權利自行選擇是否以報警、找出威脅者、提起告訴 來捍衛自己的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和言論霸凌是兩件 不同的事情,勿混為一談,不論在任何情況,暴力本 來就不應該存在,如同我們堅決反對死刑,死刑即為 國家殺人,其本質就是暴力,「以暴制暴」無法使我 們朝文明更進一步,也無法讓社會更為美好。
十一、廢除死刑是把死刑犯放出來嗎?殺人 犯會不會滿街跑?
台灣暫停執行死刑4年多來,殺人犯有滿街跑 嗎?並沒有。世界上139個廢除死刑的國家,殺人犯 有滿街跑嗎?並沒有。廢除死刑不代表廢除所有刑 罰,犯罪者仍須為其所行為負責、接受處罰及隔離於 社會之外。
十二、死刑廢除後若改成終身監禁 要納税人養這些犯下重罪的人?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並不成立,因為納稅人的稅 金早就在養目前成千上萬刑期不一的受刑人(包括無 期徒刑)。我們如果不想殺光所有罪犯,又不想讓犯罪 者滿街跑,就需要集體付出來面對犯罪這樣的社會事 實。受刑人從事勞動負擔生活成本,是目前已經有的 措施;此外,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受刑人的勞動所得也會提撥25%的金額至犯罪被害人補償專戶中。
十三、廢死聯盟為甚麼要用盡辦法阻止法務 部執行槍決?廢死聯盟是在纘法律漏洞嗎?
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前幾乎都歷經一段時間的停止 死刑執行,而宣示要廢除死刑的國家,通常也會以停 止死刑執行做為廢除死刑的第一步(例如蒙古)。少 數國家有廢除死刑後又再恢復死刑的狀況(如菲律 賓,但他們於2006年又再次廢除死刑),但從來沒有 一個國家說自己的終極目標是「廢除死刑」,卻還一 邊繼續加快腳步執行死囚。
聯合國早已決議並呼籲少數尚未廢除死刑的國 家,應先「暫停執行死刑」。為甚麼停止死刑執行很 重要呢?多數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習慣性、因 循性、權宜性的維持死刑,藉由停止死刑執行才能創 造討論、形成「替代措施」的空間。
廢死聯盟是否在鑽法律漏洞?廢死聯盟為死刑犯 提再審、非常上訴、釋憲或特赦的聲請,都是合理的 司法救濟程序。目前法律對於死囚的各種法律救濟程 序本來就不完善,同時死刑犯通常也不太瞭解自身的 權利,廢死聯盟向他們說明並取得委任後所進行的救 濟程序,都是法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