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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的難題!只求一死為何不可得?

段正明

2010年6月4日星期5的《南德早報》第6版報導,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在6月25日面臨一個生死之間的難題,就是是否讓一個重症患者有權決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關於安樂死或是尊嚴死的定義,至今在我國仍有爭議且不明確,本文不多作著墨(註1)。從德國法的角度看,著名的緬茵茲大學教授Hettinger所繼承撰寫的Wessels的刑法分則教科書第一卷,對反個人人格價値與社會共同體價値(gegen Personlichkeits-und Gemeinschaftswert)的犯罪行為(見氏編第25版第8 頁,章節編碼第28號以下說明),所謂的積極安樂死 (Aktive Euthanaise),是指對於正;頻臨死亡的患者或是 無治癒希望的慢性病患的一種無苦痛的助死方法,但仍為故意殺人,而在刑法上是可歸責的。對於活的痛 苦(LebensmOden)的可能求死者,極少能改變既有的法律現狀(de lege lata),這與近親同意權受限制是一 樣的。在刑法典上的禁止每個人去殺人的誡命,同樣 也積極適用於醫師想要縮短病人生命的醫療行為上,當然也適用於已經開始死亡的過程的加快。
有限制的允許積極安樂死的情況,如同情而幫助致死,或是規範上不可罰的求死的狀況,事實上是有極嚴格的條件限制。不過通說本身認爲在殺人禁止 的彈性化(Lockerung des T6tungsverbot)上應無接受的空間,因爲這將導致生命保護的相對化(Relativierung des Lebernsschuztes),減損對生命的尊重,而造成 一個生命法益可以被衡量。而這可能會碰上濫用的危險(den Gefahren des Missbrauchs)以及醫病關係(Vertrauenverhaltnis zwischen Patienten und Arztschaft)的動搖,這也在第56屆的德國司法節上被接受。
經歷了無數訴訟的慕尼黑醫事律師沃夫剛.普茲 (Wolfgang Putz)就面臨了這個給予人性尊嚴死亡(ein menschenlichenwurdiges Sterbens)白勺重大白的激烈爭議,上週在聯邦最高法院他就面對著這個幾乎難以區分的同情絶症病患而放任死亡與可罰的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的界線問題。不過這次普茲不是一個律師, 他是一個被告。在2002年9月他的當事人耶爾珂.格魯爾女士在父親生病後和他當時71歲的媽媽對於死亡的問題深談過。他媽媽曾經明白表示在中風後不要 被人工灌食或是人工呼吸,更不要任何的管線的連結(nicht an irgendwelche Schlauche)治療。這件事情也被稍後的富達地方法院證實。但是這位女士卻在腦幹出血的情況下在病床上遭遇了5年又2個月的管線治療。2007年的聖誕夜,事態升級了。格魯爾女士在長期的法律觀點的糾結下,當時確定成為了媽媽的照護者,在最後醫事律師普茲給的法律意見允許下,她拔掉了已經昏迷的媽媽身上的管線。她堅決的原因是除了聽媽媽的話外,也因為老人院的負責階層禁止他終止其母親治療,並且威脅將施以禁見母親的處罰。格魯爾女士艇而走險,去請教她的醫事律師普茲,普茲告訴她法律上的建議,叫他拔管,而之後她就因為普茲的建議而跑去拔管,雖然格魯爾無罪,因為她的行為產生了某些可罰性的錯誤,但是普茲卻在富達地方法院被判處了9個月的緩刑,因為故意殺人未遂。檢察官認為格魯爾女士可能截斷拔掉管線上面的針,如同她承認的,不過之後有一個緊急手術把她媽媽救回來了,她媽媽是在兩週之後自然死亡,死時只剩下可憐的四十公斤。不過檢方並沒有觸及到,這種情況醫師可不可能拔管?因為所有法律要件都具備了,只待取決於病人的自由意志而決定是否應放任自然死亡,這裡醫師也認為沒有任何醫學上的理由可以繼續治療,不論是否格魯爾女士為他母親的照護人。
聯邦最高法院幾年前的主要說法是,沒有人有權限把生和死的問題混淆。不過如果違反了病人意志而施予治療則是一種刑法上身體的傷害。這在法律上又 是爭辯已久的難題。因為律師普茲提供的意見而導致病患被直接拔管,普茲個人當然面對極大的責難,面對來自於德國人道協會的控訴,並被痛批他是死亡律 師,他只是淡淡的笑著說,生與死是由上主決定的。
聯邦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認為與截斷管線相同的拿掉點滴,或是調整醫療作用管線的節流閥的速度,甚至是不作為於反正根本沒有辦法繼續進行有效療程 的患者,是否可以算是一個刑法上可罰的故意殺人?因為人們不可殺人,當然也不可以積極期待他人的死 亡,放任死亡當然也是如此被評價。不過這種純粹的 概念邏輯根本不能解決問題。
普茲的辯護律師古恩特.維得麥伊爾(Gunter Widmaier)就說,這如果回溯到法感(RechtsgefOhl)的話,這涉及到瀕死者人性尊嚴的保護。最適合於本案 病人的意志的,是病人生命不透過技術儀器延長,並非屬於殺人行為。
但是就檢方和養老院的觀點則是,這是一種粗暴的干涉(rabiate Storung),是病人自己委託的生命保護者的違法強迫處置。其實這個對於法官而 言最困難的是,一方面立法者已經在之前對照護權 (Betruungsrecht)立法,去順應生命末期的病人的意志可能發生的轉變,而有了照護人。但另一方面,刑法如何處理這個矛盾?法官湯瑪斯.菲席爾(Thomas Fischer)則指出,這可能涉及刑法條文違憲的問題。不過這就要看6月25日聯邦最高法院的宣判了。
在生死之間,有許多的難題有待處理,廢死的問題是一個難題,但尊重人求死的權利也是一個難題,廢死和求死的問題並不是法律層次上可以輕易解決的,以本案而言,在病患腦幹中風出血的情況下,維持儀器的治療,事實上對於病患的家屬負擔是極大的,所以求死變成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難題。而台灣,在健保財政虧空(註2),醫療政策失誤以及私保險制度未上軌道的情況下,因為經濟問題而造成的這類憾事也往往不斷,這恐怕不是楊志良為了掩飾健保虧空,而胡亂說出一句治療癌末病患是浪費資源的話就可以解決的。
在廢死的問題上,也絶非法務部長曾勇夫積極執行死刑而對馬英九的政治正確效忠的態度所能輕易帶過。曾勇夫說的「國情不同」,代表的不是國人反對死刑的主流意見,毋寧說這是一種政治解決的手段,把台灣人民當成司法系統腐敗的擋箭牌。事實上在江國慶案卻剛好反映了司法系統愚蠢的政治正確。如同陳長文為符合政治正確而提出的不合邏輯且違反基本 法學學理的意見,據此反對台灣人民公投的荒謬理由,卻也為公投審議委員會12個委員接受一樣,這也 是一種莫名其妙的「國情不同」,這樣的國情不同在論證上,卻是與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民主法治國情不 同,而與獨裁的紅色納粹中國完全相同。
台灣求死或廢死的難題,其實可以不必這麼深奧,當司法系統真的有轉型正義實現,司法真的能獨 立於政治之外,而不是為顧及政治正確或利益取向而 改革時,那麼廢死或求死的難題也才能浮現輪廓,也才能在人性尊嚴的難題下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