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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忽略的事

吳景欽

針對40名待執行的死刑犯聲請釋憲,大法官目前以不符合聲請釋憲的要件為由,而為不受理的決定,關於如此的形式駁回,或可使大法官免於陷入死刑存廢的爭執,但似乎失去了大法官該有的擔當與作為。 此次釋憲聲請,大法官雖為不受理的決定,但卻也針對聲請事由,為駁回的理由說明。其中第一 個理由,即是關於死刑存在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於此公約第6條並未明確要求各國廢除死刑,因此,大法官的如此理由似乎正當,惟大法官似乎有意忽略了此公約所明示的死刑廢除趨勢,且根據此公約所衍生的死刑廢止條約議定書,也於1989年底為聯合國總會所採擇,甚而在2007年底,其亦通過要求各國儘量採取死刑停止執行的決議。 其次,在死刑案件的第三審審理,由於採取法律審,在純屬法律技術的辯護中,被告更須受法律專業的輔助,但令人不解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竟將律師的強制辯護排除於外,不僅違反人權公約的規定,被告的辯護權的保障也因此喪失。但不受理的理由書中卻以,我國於公設辯護人條例與法律扶助法中,皆設計有被告可因此獲得辯護為由,而為正當化,如此的解釋,乃是將法律救助的制度與對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混回一談,尤其是我國在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該強調的,是被告是否受到足夠的程序保障與有效辯護,而非以被告可能獲得的法律援助來解消法律保障的不足,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如何防止誤判產生,第三審正負擔著最終的防線,被告如何有效獲得辯護,決非僅以有法律扶助系統存在,即可解決。 雖然大法官以形式駁回的方式為不受理,但從不受理的理由書觀察,大法官實已進入了合憲與否的實質審查,但卻礙於不受理之故,而僅能以極為化約的理由為不受理。如此的作法,雖可免於使大法官陷入死刑爭議的漩渦中,而可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卻也失去了作為司法正義最終解釋者該有的責任與擔當,此果真是大法官所當為,實値深思。

1. 關於這裡的行政機關對於個人資訊儲存及運用的法律措施,是 2007年11月9日由執政聯盟的基督教民主聯盟(CDU),德國社會民 主黨(SPD),基督教社會聯盟(CSU)所通過的關於個人的手機,家用 電話以及電子郵件或其他網路訊息可由政府加以監控的訊息管制法 令,此乃為對抗日益嚴重的恐怖份子威脅,而可以由政府機關儲存 六個月,不過這個法律在2010年3月2日的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遭 到廢止。有關於此項爭議,在德國以及歐盟其他國家也引起一陣軒 然大波,筆者將於另文簡介。
2. 關於此可以參見聯邦德國法務部網站2009年10月,前女法務部 長崔普理絲柏林記者會的發言,http://www.bmj.bund.de/enid/0,90 9a41706d635f6964092d0936323635093a0979656172092d09323030 39093a096d6f6e7468092d093130093a095f7472636964092d0936323 635/Pressestelle/Pressemitteilungen一58.html。
3. 關於波隆加模式的問題,以及德國大學生的激烈抗爭,筆者將於 另文與德國法學院排名做一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