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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動才會行動 —從24個問答淺論人權教育的教學融入(五)

林佳範

Q19「「讓學生學『講理』(講『理』不講『力』)」?
前面曾經提過,—個人若不懂得自己的權利, 是不可能會尊重別人的權利;也強調「講權利」, 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相反地,必須 能為自己的「主張」說明「理由」,才能說服他人 接受自己的主張。甚至,人權本身即是要求對抗僅 因膚色、語言、種族、性別、性傾向、性氣質、身 心障礙、疾病等等因素,而被不公平「合理」的對 待。因此,人權教育和「講理」脫離不了關係的。
第一、當我們主張「權利」,「權」字即意涵 「合理正當」,即指合理正當利益,應該受到法律 的保障。因此,和學生討論利益的「正當性」,即 是一種「講理」。學生所主張的利益,或許僅從自 身利益的角度,而未考量到其他的面向或其他人的 利益,教師可以提醒其限制,如此方可使其認識, 權利所主張的利益,並非是狹隘的私利,而是具有 「正當性」和「普遍性」。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 超越自身的好惡,其才會真正的尊重他人的權利。
第二、人權保障會對抗各種「暴力」。針對政 府的「公權力」,往往有「形式合法」的外衣,當 我們爭執其「實質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即是 一種「講理」。此時的「講理」,即法律上的「比 例原則」,例如、當臨檢時我們已出示身份的證 明,而警察仍執意要帶回警察局訊問,此時警察已 達成其目的,而仍以不必要的強制手段,來限制人 民的自由,已超出合理的必要關連性,即被視為權 力的濫用。
第三、人權保障會對抗各種「歧視」。所謂 「歧視」,即「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此時針對差別對待的「合理性」進行討論,也是一種「講 理」。例如,學生間進行分組的活動,可是有些人 會被其他的同學扫_,若有學生認為新住民的小朋 友,因為皮膚較黝黑,即認為其骯髒,而不和其分 在同一組。老師即需使學生認識這種差別的對待, 是基於一種偏見而不公平,清楚地正視「歧視」的 問題。
第四、人權教育強調講「理」不講「力」的教 育關係。講「力」,是一種「支配服從」關係。當 然,我們可能因為倫理、法律、習俗、承諾等等理 由,而接受支配服從的關係。在教育關係中,我們 當然有不得不講「力」的部分,例如「處罰」的關 係。可是我們也往往忽略,講「力」所得到可能僅 是「表面服從」,而教育的目的,更要學生的内心 的認知和人格的成長。誠如前面所揭,不必害怕學 生不同的意見,重要的是和其建立理性溝通互動的 關係,學生才可能有深度的學習和民主的素養。甚 至在學生的不服管教時,若不能導入互信與溝通, 很難去引導學生(林佳範,2008)。
在教學形式上,不論是在輔導管教或學科的教 學,老師必須和學生建立「講理」而非「說教」的 關係,才有可能導致學生認知和人格的改變或較深 度的學習。「講理」,是建立在平等的雙向互動, 而「說教」,是一種上對下的支配服從。在教學 的内容上,老師必須帶領學生去探討「公平合理 性」的問題,不論是針對自己所主張的「利益」
(「權」利)或「強制力」(「權」力),都必須 能提出「理由」,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才是學「講 理」,才有帶出人權價値的學習。
Q20「「從『案例』到『法條』(『法不外人情』)」?
人權的保障,已非單純的學說,誠如前面所 揭,已是許多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値,且透過聯合國 的體制,成為許多國際公約的規定。因此,在學習 人權的價値,難免必須透過條文來認知,可是條文 的規定多屬抽象的文字,且有關政府體制的認識,
也必須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反而會造成年幼學童、 不熟悉政府與聯合國體制的人,學習上的困難。
更糟糕的是,因為升學壓力的影響,老師們尋 求「標準答案」,往往視這些形式體制面的規定為 「規鎳」,反而忽略這些條文規定背後的精神與價 値的認識。許多人僅是將其背誦,而不理解其意, 更不懂其背後的價値。更糟糕的是,因為欠缺體系 的掌握,許多的判斷僅憑條文的表面文義,而忽略 其他面向的考慮,其不僅可能是錯誤,更未提升學 生思考的深度與廣度(林佳範,1999)。
然而,人權的核心價値,建立在人性尊嚴的尊 重,在許多人權侵害的個案,應該不會很難去理解 與認同,因此,人權觀念的介紹與認識,並不適合 直接以抽象的條文解釋來說明,反而是以學生生活 中的案例開始,特別是從探討案例中的被害人被如 此對待是否公平合理開始,即前揭所謂「講理」做 起。例如、從幼稚園的學童,即可以開始討論公平 性的問題,甚至是進行日常很瑣碎的事務,如食物 或玩具的分配。甚至,「尊重」的概念,也可以從 自信心、尊重自己、尊重周遭的人,即生活中平等 的相互尊重,很具體地去理解與認識。
法條的認識,並非不重要,但必須注意學生的 掌握能力,可以視其年齡,逐步的加深和加廣。最 簡單的引用,即補充地提及或彰顯人權觀念的重要 性,而非作為主要的内容,來介紹人權的觀念。例 如、建立教室中的規則(聯合國,2009,34-35), 先討論「教室中的需要」(權利),再討論「教室 中的責任」,列出「教室中的權利與責任」。老師 可以讓學生以其語言來訂規則,而可以進一步拿出 相關的人權法規的規定出來補充,但在此這些規 定,僅是讓學生理解生活中事項,也可以關連到重 要的人權法規,但尚不必詳細地介紹這些法規。
再者,法條的形成,是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社會 的紛爭。反過來,我們先不必訴諸法條,先讓學 生就紛爭的案例進行討論,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再找出相關的法條規定來參考,進而對法條規定内 容與案例的公平合理性探究,誠如前面所揭,如此 的目的,在訓練學生「講理」。在如此的過程中, 重點是在讓每個人,能提出其意見,而能提出理由 來支持其意見,並讓學生學習理性的溝通互動。當 然,先不直接引用法條,是讓學生不必先入為主的 受到條文的限制,而能先直接根據自己的信念來論 斷,甚者,條文的解釋本身,即可能存在許多的可 能性,學生亦可參考更多的相關條文、學說、判例 等等文獻,來支持自己對法條的解釋。
甚者,法院中許多真實的案例,最後經過法院 審理而得到法律適用的判決。當然,這些案例都是 真實生活中的案例,對學生而言有更高的生活關連 性,但判決中有許多專業的法律用語。因此,教師 當然不適合直接用法院的判決讓學生閱讀,惟並非 不可摘要出學生可理解的案例事實或相關的法條來 使用。相同地,如前所揭,可讓學生就案例事實討 論其公平合理性,甚至使學生引用相關的法條來進 行判斷,最後才提出法院的見解來做為參考。
最後,法律規範,作為實現保障的制度,可區 分為實體和程序規範的區別,亦即實體的權利主 張,必須透過程序來實現。在介紹的I暝序上,可以 先介紹實體的權利概念,再進一步介紹程序實現的 規範。可是,不要忽略人權的實踐,可以先從身邊 的人際間互動與對待做起,當然亦可以採取法律的 行動來實現。
天賦人權的理念,是先於現在既有的法律規 定,甚者,人權的内容,亦隨著時代的問題,仍不 斷地發展者。當然現有的規定,亦是經過努力與奮 鬥的結果,這些既有的規定,都是特定規範與制度 的表徵,亦表彰人權不是口號,而是可以實現的保 障體制。因此,人權法規的介紹當然很重要,但不 要流於形式或本末倒置,最重要的是人權的實質理 念與價値的認識,不是形式的體制。不管是法條或 案例,重點在於讓學生探討公平性的問題。
Q21 :「從學生的生活案例說起(『學生中心』的
意涵)」?
人權強調人性尊嚴的尊重,其中當然包括人的 主體的尊重,因此,前面已強調從建立學生的自 信,且能進一步地自尊尊人,而所謂「主體性」的 尊重,即肯定其主體的意見與獨特性。所以,人權 教育特別重視學生意見的參與,誠如前面所揭,不 必害怕學生的不同意見,惟亦非使其意見不受挑 戰,而是透過檢視理由的過程,引導其深入的思 考、分析、和判斷。此外,人權教育亦特別強調生 活中的實踐,因此,觀念與技能的認知和實踐,即 以學生生活周遭的實例來切入,最恰當,甚至幼稚 園即可進行參與生活常規的制訂過程。
例如、幼稚園的孩童生活,即可能遇到「搶玩 具」的實例,我們即可引導其認識「規則」的重要 性,甚至漸漸地脫離僅有「自我」的面向,而認識 到「他人」觀點的存在,即引導其「去中心化」的 過程。較傳統的作法,當看到學童在搶玩具,即訓 斥其「不得強別人的東西」或「以後僅能拿沒有人 玩的玩具」甚至因而處罰學童。這種教學的方式, 問題在於是否有用?有論者認為很有用,因為學 童會因為害怕被訓斥或處罰而不敢做。可是,問題 即出於所謂「有用」,似乎僅建立在學童的「害 怕」,而非其内心的認知或人格的成長。換言之, 學生僅是表面的服從,當教師的強制力不在,其仍 會故態復萌。
有趣的是,尊重學生主體性的作法,並不會 忽略規範與責任,相反地,我們必需引導「學生 參與」,才能使其真正的認識規範的重要性並使 其社會化。所以,學童搶玩具,並不是學童「個 人的行為問題」而已,處理方式也不是老師對其 個人的訓誡與處罰。我們讓小朋友上幼稚園,不 外乎認為家庭教育,已不足以使其成長,特別是 「社會化」的問題,必須使學童能夠學習在家庭 以外的社群中與人的相處。因此,搶玩具是「所 有社群成員(孩童)的問題」,是「資源分配的和常規養成的問題」。我們必須把所有小朋友聚 集,探討這些問題。
根據蘇格拉底教學法,學生必須自己產生新的 認知,老師可以透過提問的方式,逼使學生檢視 自己認知的盲點或矛盾,學生才可能形成「真正」 的學習。將剛才搶玩具的問題,丟給學童去思考, 問他們:「我們僅有一個玩具,可是大家都要玩, 就會發生搶玩具的問題,我們可以怎麼辦?」不必 害怕學生「亂講」,他當然是把自己的想法或經驗 (既有的認知)表達出來,例如:「我在家裡都是 拿到就可以玩丨」老師可以提醒他:「可是這裡是 哪裡?」、「若每個人都想拿就拿,就會有搶玩具 的問題,最後大家都很不高興,那怎麼辦?」接下 去,老師可以引導學生認識「規則」的觀念:「我 們是不是可以想出一個辦法,讓大家不會爭吵,又 都可以玩到的辦法?」
透過上面的教學互動,學生所認識的「規 則」,並非傳統老師所訂定的「命令」,而是基於 社群成員的所有人利益的「共同生活規範」。傳統 單方面上對下由教師所訂定的「訓令」,無法讓學 生認識民主社會規則的意涵。再者,唯有在如此的 溝通互動過程中,我們可以確認學生認知的轉變、 情意態度的形成、技能的實作的確實性。這雖然是 —個幼稚園的生活實例,但其所往仰賴的教育原理 與原則,應該是可以應用到不同的年齡層。尊重學 生的主體性,即以學生為課程與教學的中心,強調 運用學生的活實例,觸發學生的意見參與,而由老 師引導學生檢視自身認知的盲點,最後導致學生的 新認知之形成。
Q22 :「從社會的新聞案例說起(超越政黨立場的 民主學習)」?
除學生的日常生活以外,讓學生探討社會新聞 的案例,可以加深加廣既有的觀念以外,更可以導 入新的人權觀念或議題,以彌補校園生活經驗的有 限性。此外,終究學生不可能自外於社會,且終究
要進入社會,弓I導其關心人權的議題,理解社會的 複雜性,避免其僅專注於考試和升學,而對於社會 公共議題的冷漠。
有關人權議題的社會新聞或案例非常多,教師 可以篩選與課程有關者,當然不限於當下的新聞 事件,若與學生的生活關連性愈高者愈佳。新聞事 件中,若有故事性,即具體的人事物,老師甚至可 以「角色扮演」的方式,使學生從不同的角色來思 考,而爭議點往往可以從公平合理性的問題切入。 若是更大的學生,甚至可以帶進法規或公約的解釋 與適用的面向。
誠如前面所強調,教師不必擔心「標準答案」 的問題,甚至許多新聞事件的議題,往往也會有 不同的政黨意見,老師更應訓練學生超越政黨的角 度來思考,重點在於為自己的意見提出其支持的理 由,而非僅以政黨的意見為意見,並引導其從理由 的合理性來判斷,以走出台灣社會「有立場而沒是 非」的政黨對立困境。甚者,愈是有尖銳的對立, 而能和平理性的討論,甚至願意形成相互的理解, 這才是民主態度的真正實踐。
相反地,教師若規避爭議性的社會事件或強迫 學生接受自己的意見,都不是正確的教育態度。前 者無法使學生有較深入與深刻的學習,且若是學生 所提問者,這種鴕鳥態度,除會使學生失望以外, 甚至會喪失學生的信任。後者更可能違背教育中 立的原則,且本身是反民主的表現,惟此非意味 者,教師不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但必須開放自己的 意見接受檢視,才可能導引學生從理由來思考其合 理性,而非黨派的立場。再者,唯有教師可以允許 學生有不同的意見,又願意審視自己的理由合理 性,才可能使其學到真正的民主態度。
Q23 :「從歷史故事說起(追求『轉型正義』)」?
本文曾提及幾位歷史人物,如蘇格拉底 (Socrates,B.C. 469-369)、羅莎■派克斯(Rosa Parks,1913-2005)等,透過歷史與過去人物來進
行人權教育,可以讓學生進行歷史的比較,或真實 人物的奮鬥事蹟,來認識人權的理念與重要性。其 實不僅是這些國外的人物或歷史有參考的價値,我 們自己本土的歷史與人物,更是最好的資源,讓學 生理解到歷史的延續性,沒有前人的努力,我們無 從享受現在的自由與平等,也提醒學生人權之火, 必須時時被守護,才能為後代指示與照亮清楚的方 向。
我國的民主化,其實也不過二十幾年,從 二二八事件、戒嚴、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等等, 有許多人的人權被犧牲,也有許多爭取人權的事 蹟,這些人或許有名或許默默無名,其實都在我們 的周遭,這些歷史不僅在紀念館或博物館中,更可 能在你我長輩的記憶中。人權教育更可結合史料的 蒐集、口述歷史、實地訪視等等方式,訓練學生挖 掘、拼湊、重建我們共同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權記憶 與圖像。
以「四六事件」為例,其實就在六十年前的台 北,當時的台大和台灣師院的大學生抗議警察濫 權,隨即被大規模的逮捕與迫害。同樣是年紀相仿 的大學生,比較他們的際遇,現在的大學生可以有 更深的感觸。這些被害人,有些人喪失性命、自 由,就算是活著或而後獲得自由,也從此生活在社 會的邊緣,更不用提所謂「青春年華歲月」。
追溯歷史的目的,是希望不要重蹈覆轍,記取 教訓,對許多被害人而言,更是尋求所謂「轉型正 義」,還給他們一個公道。我們的社會,因為政治 上的對立,許多歷史上的反省,被視為是政治的鬥 爭,誠如前面所強調,這種只論立場不顧是非,並 非是正常的民主運作態度。人權的角度,係超越政 黨、族群等因素,也唯有如此的角度,才能讓社群 團結。面對歷史的爭議,教師一樣不必害彳怕,視其 為訓練學生民主態度的機會,我們的社會才有可能 向前邁進。
Q24 :「從學校到社會的行動(學習個人與集體的 『主張權利』)」?
人權不僅是一套倫理價値,更是社會的規範和 法律的制度。從出面制止身邊的人遭受不公平的對 待,到街頭抗議國家暴力的侵害,甚至到法院提出 法律訴訟對抗公權力的濫用;人權的保障,必須靠 你我的行動;人權教育,更需要師生的生活實踐。 人權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人權必須靠爭取,甚至 明文的法律規定,若不會去主張,也僅是一堆法條 上的文字。人權教育,必須使學生知道如何主張權 利,而發展出社會改造的能力(貝蒂■理爾登, 2002,18-20)
學習權利主張,並不是要「造反」,在民主社 會,不必害怕不同意見,甚至是各種的抗議行動, 雖然你不見得同意他們的意見,但我們必須尊重每 個人都有意見表達的權利。誠如前所揭,學習主張 權利,並非是學「講力」,而是學「講理」。我們 的傳統文化,並不喜歡所謂「在下位者」發言,甚 至有所謂「小孩有耳無嘴」(台語)。因此,讓學生 學習主張權利,第一步或許是先讓他「講」,不要 動不動就以「忤逆師長」予以處罰(「講力」)。 請他講出自己的道理(探討合理正當性),也請他 允許別人來「評評理」(理性溝通)。
再者,學習主張權利,當然可以更進一步地認 識正式的主張權利管道,例如、申訴、陳情、請 願、訴願、訴訟等等的救濟程序。除個人的權利主 張,更有集體的權利主張,則涉及許多的修法或立 法的程序,學生必須學習如何形成集體的意見,並 形成集體的意志,例如、蒐集連署書、召開公聽 會、聽證會、記者會、議會遊說、街頭抗議等等, 這些都是民主社會公民團體的各種公民行動方式。
行動力的培養,必須從小使學生關心公共的事 務,且訓練其參與和行動的能力,台北市的吳興國 小曾經參與教育部的人權示範學校計畫,即以「廁 所隱私」的議題,配合五年級的學童負責打掃廁所,利用五年級的綜合活動的時間,在上學期介紹 完隱私的概念以後,在下學期即先以「廁所旅行 團」活動,讓同學實地到廁所檢討,可能的隱私侵 犯問題,而後,各班討論出各種改善措施,並派出 代表和建築師和校長討論設計一個保障隱私的廁 所,甚至,為推廣隱私保障的概念到其他年級,由 五年級同學分別到其他的年級,進行「廁所隱私權 宣言」的簽署活動。該計畫不僅使學生在認知面的 提升,更以各種方式使學生能發展行動的能力,而 獲得該年度的特優獎。學校若願意使學生參與校園 的公共事務,經過課程設計,是可以培養出學生的 行動能力。
肆、結語
「對人性尊嚴的認可,對人類家族所有成員所 應具有的平等和不可讓渡的權利認可,是世界、正 義、和平的基礎(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
人權的理念,是國際社會很重要的價値,也是 我國憲法的核心價値,因此,在我國的九年一貫課 程,人權教育不僅是透過學務工作的「友善校園」 計畫,更被規劃為跨領域的重大議題課程,是所有 的老師不管其領域,都應該能夠融入其教學中。不 管是學務工作的輔導管教與班級經營,或領域的課 程教學,老師最少應該具備人權的理念(心動), 才有可能融入於校園與教室中(行動)。甚者,人 權的核心價値,在於人性尊嚴的尊重,因此,強調 尊重個人的主體性與獨特性,而此與教育的「有教 無類」理念,引導學生發展其人格,更是相契合; 人權理念的包容思想,強調對弱勢的關懷與平權, 更與教育的理念「把每個小孩帶起來」是相通的。
人權的價値,包含和平的解決衝突,更應尊重 差異,容忍不同,而又能尋求相通之處;人權教育, 必須引導學生「講理」不講「力」;「講理」,即是學 習「理性的溝通互動」、即能「為自己的立場提出理 由且允許大家一起檢視之」、即是能進行「公平合 理的判斷」。人權教育,必須嚴正地面對歧視,不
能允許因為種族、語言、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 者等等,而被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具人權的素養 者,雖然不同意他人的意見或立場,仍願意尊重其 人權,仍不允許別人對其有不公平的對待。人權教 育,訓練學生打破偏見的藩籬,你我才有真正的自 由。人權教育,僅是教學生「對」(right)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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