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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陰影外一章:江國慶案 —為國家慶生而得名,卻被國家陷害而亡

郭怡青

1996年9月12日,當江國慶再過5個月就可退伍之際, 他服役的單位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了一起兇殘的5歲 女童遭姦殺命案。被害女童全身赤裸,有被性侵痕 跡,下體並遭尖刀刺入。由於命案發生在管制理應極 度嚴格的國防高層單位,國防部高度重視,即刻組成 0912專案小組,將該案全權交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 隊負責。
小組以測蔬未過、褲子上又有血跡反應,認定江國慶 涉有重嫌。經偵訊後,終於突破心防,江坦承犯案, 全案宣告偵破,距案發不到3週。之後,軍事檢察官 以強姦殺人罪起訴江國慶,經2個月的軍事審理,空 軍作戰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官合議判處江國慶死 刑,褫奪公權終身。後發回更審,普通審判庭仍維持 原判;雖再聲請覆判,卻於1997年6月17日遭驳回判 處死刑確定。同年8月13日,江國慶被槍決。全案審 理時間僅歷經9個多月,案發僅11個月「兇手」便已 「伏法」。速審速結——這正是軍事審判的特色。
2001年,協助江冢提起非常上訴的黃達元律師帶著本 案向民間司改會陳情。2002年,民間司改會代江父向 監察院陳情,宣示人權團體高度重視本案,呼籲官方 儘速處理。經過8年,2010年5月7日,監察院終於針 對在本案偵審程序中,國防部均涉有嚴重違反正當法 律程序,侵害基本人權之嫌部分,正式提出糾正案。
這個轟動一時的性侵殺人案,究竟怎麼辦的,怎 麼會被監察院批得一文不値?
偵辦過程非法取供
糾正案文首先指出,偵辦過程有違法刑求情事, 偵審機關卻未就江國慶的自白任意性加以調查,自有 違法。針對刑求的部分,糾正案文中還以很長的篇 幅,引述了禁閉期間江國慶所寫的家書,以家書中詳 細描述刑求的人、事、時、地、物,也詳細描繪了刑 求工具(電撃棒)作為佐證;相較之下,審判法庭卻 只傳喚當時的偵訊人員當庭說:「我二人並未恐嚇或 刑求他」,就以「原審就辯護意旨此項質疑(即刑 求)迭經調查,未發現有不當取供情形」,便斷定自 白具有任意性,根本沒有切實詳加調查。
另外,偵訊另外還有假借禁閉處分實施違法偵 查,長達37小時以上的疲勞訊問,迫使江國慶觀看 解剖錄影帶,以脅迫其認罪及誘導訊問等情形。而不 論禁閉時間、看解剖錄影帶等情,都呈現在客觀書證 中,軍事審判法院卻漠視這些證據,即草率認定偵訊 過程合法,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的違誤。
偵査單位無偵査權限
命案發生後,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指示, 將案件全權交由反情報隊主導。但反情報隊並非軍事 審判法規定的軍法人員或軍法警察,由反情報隊偵 訊,很明顯是為了讓政戰保防人員進行實際上的刑事 偵訊及審問,當然有違法。糾正案文並指出,同一組 反情報人員刑求逼供另案犯罪嫌疑人,真正犯嫌卻由 警方查獲一案,曾經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懲戒並以軍 法判決有罪確定;而建議國防部檢討該單位成立與功 能之合理性。
另外,依據協助江家提起非常上訴的黃達元律師 指出,軍事審判法庭的合議庭中,有一位只是公設辯 護官,根本沒有軍法官資格;而當時的軍事審判法對 此有嚴格規定,必須有軍事審判官資格者始能進行審 判。因此實際上,本案不僅是偵訊單位的組成不合 法,連初審的審判庭組成都不合法。
偵蓄單位漠視他人犯有本案之自白
經監察院調查,在本案尚未確定前,便有因涉犯 另案之女童性侵案遭逮捕的許姓士兵,於偵訊中坦承 與另一位陳姓士兵共同犯下本案。但國防部所屬各級 偵審單位,卻漠視這個對於案發過程描述得極為詳盡 的自白,及其他對許姓士兵不利的證據,並以空總軍 法處及其所屬單位製作的「許兵疑涉本部0912甲女童 偵查報告」為據,推翻許姓士兵的自白,只以一個誣 告罪把對於本案有重大影響的證據給埋藏起來;不僅 使江國慶以死刑定罪、許姓士兵假釋出獄後再性侵2 名女童,甚至讓竹竿性侵案中被指控的被告含冤纏訟 達14年之久,真兇卻迄未查獲等情,指責國防部怠忽 職守。
定讞前已發現疑點重重,辦案人員仍受獎勵
江國慶被執行後不到一個月,國防部對於本案相 關偵辦人員,上自空軍總司令,下至反情報隊員共24 人,正式核定為有功人員,給予獎章、記功等大小不 等的獎勵。但全案確定前,已有許姓士兵自白犯案之 疑點,媒體也廣為報導對本案的質疑,引發重大爭議 迄今未平息,偵審相關人員卻仍端坐其位;糾正案文 對這部分也做了指正。
遲來的正義…
糾正案文最後提到:「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10 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但 是,江國慶之父江支安從案發後江國慶被抓開始,就 不斷四處陳情,1998年6月(江國慶尚未被執行前) 監院亦已著手調查;至遲2003年7月亦已開始調查; 只因2005年初監委任期屆滿後,下屆監委遲至2008年 8月到任,於是拖到今年才提出糾正。政府因政治鬥 爭而空轉所生的不利益,必須歸由人民負擔;國家殺 錯人竟不用有任何官僚負責,叫人情何以堪丨這個問 題在正値廢除死刑議題討論得沸沸揚揚之際被凸顯, 特別引人深思。
接下來國家能做的,還有什麼?還江國慶一個無 罪判決?給家屬補點冤獄賠償?站在法律的角度,該 爭取的當然要爭取。只是,就如同糾正案文所言,國 家「草菅人命,寧非毀人一生,敗人一家」。江國慶 屍骨已寒,十數年來堅持找回兒子清白的江支安也於 今年6月14日過世,他們原本可以享受的人生,怎麼 補都補不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