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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控訴…

陳育青

2008年11月初發生的事,已過一年半,拖得太 長,需要前情提要:
2008年11月4日上午九時,到圓山飯店拜訪長 輩,相約吃早餐。長輩外出,我和朋友在大廳等 待。當天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也住宿圓山,因此 大廳滿是記者、警察。由於從事紀錄片工作,我有 攜帶攝影機的習慣,見此陣仗,好奇的拿起攝影機 拍攝。當陳雲林一行風一般地捲過紅地毯離去後, 我走出大廳,隨即被一群警察包圍。他們要我出示 證件、拍打我持攝影機的手,並威脅要把帶子抽 掉。我自認沒有違法行為,警察無權要我出示證 件,但警察限制我的行動,圍成人牆阻擋。這時媒 體圍過來瞭解狀況,幾名女警便把我朝警車方向推 擠、塞入警車、帶往圓山派出所。
在派出所門口,我表示要等律師到才願進入,但 是4個警察抓住我的手腳,像「抬豬公」一樣把我抬 進警局並限制行動。大約過了一個小時,市議員簡余 晏前來關切,警察的態度180度轉變,不再要求出示 證件便讓我離去。
過程中,因警方粗暴的推擠、拉扯,致使我身上 多處受傷,心情更是驚駭不平。當天下午,司改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等團體便召開記者會將事件公諸媒 體;在司改會及兩位義務辯護律師協助下,也展開法 律程序。
我們提起「自訴」而非「公訴」,考量的是相關 案件事涉公共利益,應盡量讓社會大衆參與過程,而 「警檢調」一家的疑慮,也非屬子虛。事後證明,提 起公訴的案件,若是「民衆控訴警察」,檢方的調查 鬆散、對警方說法採信無疑;相反的,若是檢方主動 偵辦的案件,起訴民衆的效率卻奇好丨
意外捲入事件後,第一次進法院,第一次打官 司,喜怒哀樂情緒錯綜(「喜」是因為聽到太過荒謬 的事情而發笑)。除了我的案子,也同時關切進行中 的其他案件,社運團體稱這一系列事件為「我控訴」 行動。
簡單敘述我所知的個案狀況:
林炎龍老先生:11月3日上午,穿著抗議服裝獨 自在總統府前繞行,被警察攔阻、強制帶往警局,警 察並「咬傷」67歲的老先生。林炎龍提起告訴,但該 警員道歉,以和解收場。檢方另對林炎龍提起「妨礙 公務」之訴,後因雙方和解而不起訴。
台泥大樓藝術行動團3網友:11月3日下午,3位 網友身披旗幟、標語行經台泥大樓,被警方攔阻並搶 去旗幟,造成一位網友手指骨折。警方將3人帶往保 安大隊並限制行動,後因市議員出面協調才放人就 醫。此案一審判決:警方無罪。
上揚唱片事件:11月4日晚,北投分局局長李漢卿率員警進入上揚唱片,命店員放下鐵門、關掉音 樂,引發店外群衆抗議。司改會、上揚唱片先後對李 漢卿提起告訴,但檢方不予起訴,此案再議中。
晶華飯店3網友:11月5日深夜,為讓陳雲林離開 晶華飯店,警方調來大批警力和替代役男「清道」以 利車隊通過,用盾牌、人牆將民衆往路旁推擠,造成 民衆恐慌、受傷,3位網友受傷就醫時結識,後提起 自訴。此案一審判決:警方無罪。
江一德:11月5日深夜,警方進行「清道」,造 成現場大混亂。江一德背對警察,保護遭受推擠的 民衆,卻被拖進盾牌陣毆打、後腦遭到重撃,送醫 急救。毆打江一德的鎮暴警察根本無法辨識身分, 江一德控告現場指揮官松山分局局長黃嘉祿,但法 院以事證不足駁回自訴,目前在行政法院進行國賠 官司。
陳文昊:11月6日,在圓山橋頭參與示威抗議, 被警方誤以為丟擲汽油彈帶往警局,警方逮捕動作粗 暴、造成自訴人受傷、驚嚇(當時尚未成年)。雙方 互控,少年法院判決:陳文昊緩起訴;台北地院判 決:不起訴(警方)。
楊蕙如:11月4日,前往國賓飯店分送「國旗」給 群衆,被警方推擠、受傷送醫。楊蕙如對現場指揮官 李漢卿提告,目前辯論程序終結,6月23日將宣判。
此外,因陳雲林事件引發學生赴行政院、立法院 抗議,李明璁、林佳範2位教授被當作「首謀」以集 遊法起訴,案件審理中。
至於我的案子,歷經10次開庭,3月31日一審宣 判:警方無罪。
沒有法庭經驗的人,或許會想像法院是個正義凜 然、氣度恢弘的地方,律師攻防雄辯滔滔、法官言辭 莊嚴擲地有聲。然而,我所見到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這一系列案件有其特殊性,它們的判決過程和結果, 是台灣人權、警政、司法的重要指標,冠之以「我控 訴」,即是向名垂青史的左拉致敬,他隻身對抗軍方 與司法、贏得社會支持,在人權歷史留下典範。
然而,在上述案件的審理現場、在不知所云的判 決書,我們幾乎看不到法院對於憲法保障的言論、集 會結社自由有所知覺、對執法不當致使民衆權益受損 的警察有所臧否。以頭盔掩面施暴的警察是誰?下令 非法逮捕的是誰?管制區的劃定是否合法?法院不積 極調查也就罷了,竟然完全採信内容明顯違憲的「協 和專案」(為陳雲林來台量身定做的勤務專案,將陳抗 民衆都視為「滋事份子」)作為警方値勤的法律依據。
要聽庭上名垂青史的言論嗎?
晶華飯店3網友案的受命法官問自訴人:「關心 時事,在家看電視就好,為什麼要去現場?」
審判長說:「在美國,警察一衝、捶下去就流血 的。」(隱喻台灣的警察很「客氣」)
楊蕙如案的受命法官制止法庭觀察員做筆記,並 說:「有些人會在這裡斷章取義拿去外面亂宣讀,我 要知道你是誰,請你把證件拿出來……這是我的訴訟 指揮權!」
在「不要抗議就沒事了」、「沒犯法,警察就不會找你 麻煩」、「不可挑戰公權力」的層次似乎也不足為奇。
我的官司雖在一審敗訴,但判決書是所有案件中 相對進步的,至少它直指警方的違失。然而:「有行 政疏失,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行政疏失是因為 執法技巧與教育訓練不足,需要檢討」,惟「非本院 審理範圍」。
警察自稱依法値勤、維護社會秩序;法院稱依法 辦理,不做處分……
翁山蘇姬在「追求民主」一文這樣說:r『法律 及秩序』一直被頻繁地誤用爲壓制的藉口……助成了 一種不利於國家發展的勢態。它使機敏的、有活力 的、前進的公民社群不得出現。除非『法律』等同於 正義,而『秩序』等同於人民對正義的實踐感到滿足 之後所形成的紀律,否則,法律者也、秩序者也,不 過是空洞的名詞而無其原應具有的價値。」
一年多來,出入法庭近40次,整體的感覺,對目 前的司法制度是失望的。小至法庭設施、大至法官 素養,有太多値得檢討的地方。現在一有機會認識新 朋友,我會鼓勵他們抽空隨機進入法庭旁聽,將會帶 給他們超乎想像的經驗。同時我也很希望法務人員能 抽空參加各種社會運動,體會一下「看電視無法感受 到」的公民自覺。
慶賀「兩國際人權公約」的大幅帆布廣告,在法 務部張掛、又取下,伴隨著「我控訴」庭期,國家種
顆寶石,現證實為贗品,連裝飾的價値都沒有。
圓山飯店事發當日,警察對我所說的話,言猶在
耳:
「警察不用聽你的,是你要聽警察的!」
「不管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爲,我們現在要先盤檢你 的身分丨」
「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跟警察講,警察不會做無理的 動作。」
左拉在「我控訴」一文的結語,也是我的心聲:
「我控訴的人,我並不認識他們,我從未見過他們,和 他們沒有恩怨或仇恨。對我來說,他們只是一種實體, 只是社會胡作非爲的化身。我在此採取的行動只不過是 一種革命性的方法,用以催促眞理和正義的顯露。」
和律師開會討論之後,決定再提上訴,雖然知 道,看似有勝訴希望、費盡力氣的一審都打得那麼艱 辛,二審恐怕也不樂觀,但我們還是想挑戰,也表明 我們對一審判決不服。
「窮盡一切管道」——即使到處碰壁,至少我們 親身試探了所謂「人權倒退」不僅是人民模糊的感 受,而是真實的環境變化,它體現在首長的意志、機 關的行政命令、警察的値勤、檢察官的作業、法官的 審理,一切一切我們名之為「公權力」的地方。
(相關法庭觀察筆記,請見「台灣不會忘記」http:// blog.roodo.com/cwchgrou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