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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潮洶湧一談國際氣候變遷的協商

徐光蓉

氣候變遷問題在80年代起逐漸受到重視,1990 年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發表第一份評估報告,倡議相關問題應透過國際協商解決。1992年,巴西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決議成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商討該如何規範、因應人類活動所排放大量溫室效應氣體,所引發的氣候變遷問題。當時參與的工業國承諾(pledge),將在2000年時,將限制GHG的排放量回到與1990年排放量相當。此公約於1994年正式生效,1995年召開第一次會員國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簡稱COP),發現工業國並未能履行當年的承諾;因此決定在1997年第三次大會時制訂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即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京都議定書
1997年第三次會員大會前,全球近兩百國家各個施出全身解數,希望能影響年底的討論:海島國家希望工業國能在2005年前減20% ;歐盟宣稱可在2010年前減15%;日本遲遲在快開會前提出5%減量;但美國參議院擔心成本高,且認為僅工業國減量效果有限,在7月以95比0通過Bryd -Hagel法案:除非開發中國家也負擔減量責任,否則美國政府不應簽署議定書。這舉動當然激怒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嚴重破壞談判氣;最後,會議加開一天倉卒於1997年12月11日達成 協議——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僅規範列在第一個附件的40個工業 國與歐盟 (亦稱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 (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 等6種溫室效應氣體;各工業國負擔不同的減量責 任,但總排放應於2012年前比1990年平均減少5.2%;沒有任何討論開發中國家減量責任的文字。由於國際公約除與會代表簽署外,尚須經該國國會認可 (ratification)才算正式生效;直到今日,美國在 Bryd-Hagl法案限制下,不可能簽署京都議定書。

1997年底協商出的京都議定書一直拖到2005年才正式生效,是幾個因素造成。首先,雖然IPCC在1995年出版的第二次評估報告強調「人為活動」是氣候改變中不可忽略的因素,但「懷疑論」者仍占相當多的比例,甚至不少科學家當時也抱持懷疑的態度。其次,除了全球平均溫度改變,以及海平面上升幅度外,科學對於未來氣候改變還存在太多的不確定:不同區域溫度改變量,降水改變,對動、植物分布與衝撃等。隨手就可以舉出一連串議題。既然科學家都不確定,大家應該怎麼配合?若配合,該做多少才算「恰當」?最後,多數減量措施都需要資金挹注,應該立刻採取行動,還是氣候變遷問題可以等幾年,有更好的技術出現再做也不遲?或許更有效?

史登報告
這些疑慮在最近4、5年逐漸消除。一方面因為許多新的科學觀察、分析顯示,氣候在改變中,且變化越來越快,已是不爭的事實。2006年底,英國史登爵士發表「氣候變遷的經濟」(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報告,不僅分析「成本效益」,也點出問題的嚴重與急迫性。
(一)相對應工業革命前的溫室效應氣體濃度280ppm,目前所有溫室效應氣體濃度已相當430ppm CO2e;
(二)如果不採取任何對策,氣候變遷所造成損失及風險相當於全球每年5-20% GDP;因為可能有超出我們想像的災難發生,損失可能更高;
(三)若立刻開始減量,成本可以控制在全球 1%GDP左右;
(四)若維持現有經濟活動形式,2035年大氣GHG濃度就可能達550ppmCO2e。本世紀末GHG濃度可能為工業革命前3倍,50%機會平均溫度上升5C,人類將進入一個前所未知的世界;
(五)如果最近10-20年沒有行動,扭轉氣候變化的 機會就此喪失。
從此,國際協商的氣氛由「懷疑」轉變成「誰先 做」與「做多少」。
氣候變遷可接受範圍
由於京都議定書僅規範到2012年,因此目前討論重點在於2012年之後的問題。到底減量目標加速與擴大要到甚麼程度,才滿足氣候變遷在「可接受範圍」内?這「可接受範圍」,應該用「增溫度數」、「總排放量」或「大氣濃度」衡量?三者間其實互為 關聯。表一是2007年丨PCC的第4次評估報告,將不同 程度的3個指標並列。從增溫幅度討論可能對生態的衝撃,認為增溫在1.5 - 2.5C已開始對生態造成無法可 逆的顯著破壞。在IPCC第4次評估報告中,最低增溫幅度是攝氏2.0到2.4度,這是大氣中C02濃度在350至 400ppm時所造成,也就是所有GHG總濃度相當於445 -490 ppm C02e的情境。2010年初大氣中C02已然接近390 ppm!

根據上表,人類若希望控制全球增溫在攝氏2度之内,全球C02總排放量應在2000到2015年達最高峰,2050年至少應減少至1990年的一半;如果容許開發中國家有增加排放的空間,工業國至少該在2020年前較1990年排放減少25至40%,,2050年更應減少85 至95%。目前,多數工業國與部分開發中國家同意以 增溫不超過2C為控制目標;但極低度開發中國家與海島聯盟認為,增溫2C仍將嚴重衝撃他們的生存空間;倡議應該控制增溫在1.5C内。另外,也有部分人士認為IPCC報告過於保守,450ppm CO2太高,不能滿足「穩定氣候在可接受範圍」,要求以350ppmC02e作為努力的目標。

既然主要排放國同意增溫應該在攝氏2度内,全球是否應該同意制定一個「排放最高年」(emission peak)?如果同意該有,則不僅是目前被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工業國家需要減量,排放量大的開發中國家都將面臨減量壓力,否則全球排放如何達最高之後下降?所以,「排放最高年」是許多不希望擔負減量責任國家所不願見到的字句,目前沒有共識。

IPCC所列出全球排放量是以2050年為目標,但如果只有遠期目標,因為沒有急迫性,多數政府可能忙於應付眼前事務而擱置減量及因應措施,到接近目標年時,很可能發現為時已晚。多年前的期望無法達成,對於穩定氣候改變有害無利。因此,2012之後,討論目標都是以2020年作為下一個目標年,同時多數國家也提出2050年目標。

減量目標
原先預計於2009年底,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會員國大會中決定,2012年之後規範全球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具體目標。結果只產生一個非正式的「哥本哈根協議」 (Copenhagen Accord);問題在幾項重要爭議:
一、附件一國家提出的減量不夠:工業國家在哥本哈根會議前所提出的2020年前減量目標,經公約秘書處整理,估計總共減量幅度約比1990年少12-19%,雖然 目標比較京都議定書的減量5.2%已然多許多,但仍明顯低於IPCC所建議的25至40%;因此引起多數開發中國家不滿。

2006年以前,美國是全球CO2最大排放國,小布希總統任内退出京都議定書,美國的GHG排放緩緩上升。歐巴馬總統上任希望正視氣候變遷問題,但2020年前能做的十分有限。美國政府提出在2020年前較2005年排放減少14-20%,相當於比1990年少約4%,這目標比原先京都議定書要求在2012年前減少7%還寬鬆!這樣的目標實在很難被大家接受,未來如果不斷有「都是前朝的錯」,國際協商就等於形同具文。所以,歐盟、德國的目標還留了一些談判空間——提出但書:如果其他主要排放國(其實指美國)提出更積極減量方案,他們願意承諾更多減量,顯然但書沒有發生作用。

二、高排放量開發中國家不願負擔責任:多數開發中國家認為,現在的問題是工業國家過去活動累積所致,必須擔負減量責任,不該要求開發中國家負擔責任。

三、技術或財務援助:如果工業國希望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就應該轉移低碳技術或提供財務等實質援助協助開發中國家。技術移轉問題爭執多年,但一直缺乏具體成果。

至於財務援助部分,世界銀行估計減少CO2排放,全球每年需要約4000億美金,另外還要750 - 1000億協助適應氣候變遷。目前自願挹注的資金遠遠不夠,未來 每年經費要由什麼管道獲得,應該交由什麼機構管理,如何支配這些基金使用等,都是此次會議討論重點。

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
原本未安排與會的美國總統歐巴馬在多次更改行程後,於在2009年17日抵達哥本哈根參與UNFCCC的第15次會員國大會,立刻與多國元首協商,並於18 日晚宣布與包含BASIC國家等十數國達成的哥本哈根協議。

哥本哈根協議草案正文僅3頁,多為敘述現況的文字:同意全球增溫不得超過攝氏2度;希望國家及 球排放最高點盡早達到;認知氣候變遷對低度開發及海島國家影響嚴重;工業國應該提供財務與技術協助適應;重申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已經提出的2020年承諾;承認避免森林砍伐、破壞導致CO2排放的重要;工業國應於2010 - 2012年間,另外提供 300億美金,協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工業國應於2020年前每年共同提供1000億美金協助開發中國家公開透明地、有效地減少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成立 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作為公約下減量的財務管理機構;2015年前完成此協議評估。因為哥本哈根協議並不是正式會議中討論出的文字,在部分國家反對下,此協議不算是正式文件,只能參考「take note」用。這份缺乏目標的文件,除增溫不超過2度外,無其他具體目標;希望各國提出各自的2020年減量目標,達成與否無任何約束力。其實,各國所提承諾距離IPCC建議避免增溫超過2度有明顯差距,甚至歐盟提高減量至30%的可能都沒提,無法達到控制增溫於2度内。

這樣的結果,讓穩定氣候的可能似乎更為遙遠,可能導致增溫約3-4度。因此許多人認為,去年哥本哈根會議除了這份文件外一事無成,是寧濫勿缺。對要求增溫限制在1.5度内的海島國家更是嚴重打撃。但對美國及BASIC國家而言,這正是她們所希望的結果,是場勝利。雖然美國歐巴馬總統宣示要正視氣候變遷問題,一方面所提出減量目標不可與國會差太多;國會要求開發中國家積極減量的決議依舊有效, 但在UNFCCC討論中仍然沒有提到開發中國家責任。但萬一UNFCCC訂出具約束力規範,美國應該如何因應?最好是沒有結論。

極低度開發國家與海島國家雖然沒有排放多少 CO2,卻是氣候變遷下首當其衝的受害者。過去的氣候變遷協商過程中,幾乎所有開發中國家炮口一致對準工業國,要求他們減量,並提供財務援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減量。近年來,BASIC國家排放量快速增加,開始受到矚目,中、印C02排放已分居世界第一及第四!但她們不願減量,擔心影響經濟發展,完全無視氣候改變對昔日戰友加諸的困境,儼然變成新的加害者。

而對於海島、非洲國家為主的開發中國家,他們希望不只有列在附件一的工業國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作出高於45%的減量承諾。同時也建議應有更多非附件一國家參與「有約束力」的公約。這項提案與附件一工業國家期望不謀而合,但在大會中遭受BASIC國強烈阻擋,開發中國家間的歧異首次浮上檯面。

往後發展
由於哥本哈根協議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未來發展由哪各機構監督呢?當然,這協議可以作為下階段協議的開始,到底下個階段應否制定有約束力的公約?還是各國自己願意做多少就做多少?哪種規範比較有效遏止氣候變遷?有人認為後者才比較有足夠的誘因,才容易達到。但也有不同看法:自設目標可不可以變更?會不會設得過於寬鬆?能否被驗證?如果達不到自設目標,應不應該被整懲罰?

原本歐盟自認為是氣候變遷因應策略的領導者,所提出的減量策略也最積極。然而,在哥本哈根協議討論中被邊緣化,似乎過去以「當作模範」希望他國跟進的策略,似乎沒有效果。美國在參議院相關法案沒通過之前,不可能會提出更積極的承諾。同時,參議院目標也不可能與現況有太多差異。短期間BASIC 國家目標不會有變化。目前的僵局呢該如何化解?如果目標放一邊,附件一國家能否適時提供協議書中所提2012年前快速啓動的300億美金援助,就成為不同陣營間能否互信的考驗。往後的協商難易與否,就看彼此的互信程度。

錢從哪裡來?
為此,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特別邀請國際財務金融專家設立諮詢小組(Advisory Group on Climate Finance)討論此事。一種是附件一國家編列預算捐助,這在全球經濟不景氣時,可能很難說服民衆與議會。比較可能是透過國際碳交易抽取手續費,但是也要估計是否足夠。當然也要避免附件一國家將原本設定用途的援外資金轉用至此,但是要如何才能確定?對開發中國家適應或減量的援助,應該交付計畫人或是交付該國政府?種種複雜問題,都必須在近期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