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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體驗營

張娟芬

「蘇建和案再審」法庭觀察團筆記NO.8(2001/03/22第十一次開庭筆記)
無聊體驗營
文/張娟芬
三月二十二日,蘇案重審的第N次開庭,我來旁聽。此行的正確名稱應是「無聊體驗營」,想像你正在看「律師本色」,但是是未經剪接的毛片。而無聊,可能已經是劉秉郎、蘇建和、莊林勳三人冤獄生涯中最好的經驗了。
我坐的位置剛好可以盯著他們三人的後腦勺。最長方形的頭是蘇建和,最正方形的頭是莊林勳,介於兩者之間、比較圓的頭是劉秉郎。今天的證人是當年偵辦此案的汐止分局刑警李茂盛,要了解的重點是警察有沒有刑求他們三人。因為他們被定罪的重要依據就是當初的筆錄,其餘直接證據(如凶器、血衣、現場指紋)付之闕如;因此那份筆錄的可信度,便成為三人生死的關鍵。
法庭上的對白是這樣的:你可不可以講一下當初借提王文孝的過程?記不太清楚。幾號去借提的?不太清楚。去什麼地方,或哪個部隊借提?記不太清楚,只知道是陸戰隊。你幫三位被告中的哪一位製作筆錄?我不記得了。你可不可以講一下製作筆錄的過程?我們組長訊問,我只負責紀錄。你本身有沒有訊問王文孝?這要看卷宗我才知道。你自己沒有印象喔?沒有。
卷宗裡有的,才記得。白紙黑字的,才存在。其他的,「事情隔太久了,記不起來。」
在「律師本色」的法庭戲裡,我們看見兩造的對決,原告、被告,各有說詞、各有立場、各有信仰;在唇槍舌戰之間,真理越辯越明。這裡我看見的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哪有另一造?在刑警連篇的「不記得」、「不清楚」、「要問我們組長」、「我沒有參與」之中,我只剩下最後一個疑問:「那到底是誰說他們三人涉案的呢?」
抓也抓了(三個人),關也關了(十年),判也判了(死刑);現在,竟然連當初偵辦此案的刑警都一問三不知。法庭裡沒有你來我往,只有你來我躲,你來我閃,你再來,我就溜了。
中場休息的時候,蘇建和與劉秉郎回頭,看見台權會的秘書長顧玉珍,對她點點頭,微微笑一笑。我坐在顧玉珍旁邊,看見我,他們疑惑的眼神彷彿在自言自語:「這是誰呀?」我對他們笑,不好意思向前。我很久沒去探監,他們當然不認得了。我也好一陣子沒想起他們了呀。
但冗長是值得忍受的,無聊是必須忍耐的,細心追索,真相將自海底徐徐升起。或許還不到浮出海面的時刻,但是,已經開始冒泡泡了。
顧立雄律師詳細詢問汐止分局的空間配置,得知刑事組的辦公室是開放空間。顧律師問:筆錄在哪裡進行?證人說在刑事組。律師問:那一人被問的時候,另外兩名被告帶去哪裡?證人說:在刑事組的辦公室。顧律師提高了聲調,問:也就是說,一個人在做筆錄的時候,其他被告就在旁邊聽?證人立刻改口說:「喔,有時候如果人很多,就會帶去旁邊的裁決所裡問筆錄。」那其他人聽不聽得見筆錄內容呢?證人說,「聽不見。」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之人,不得在場。」這是證人改口的奧秘所在;如果不改口,他(與他的長官)就犯法了。但是如果他連為誰做了筆錄都已不記得,這他又怎麼記得呢?
法律,是修改記憶的立可白。
另一處「立可白」出現在蘇友辰律師詰問時。蘇律師指出,筆錄最後「談話人」分明蓋的是李茂盛的印章,為何證人在庭上卻幾度做證說他只是負責紀錄而已?如果問話的是組長,當然應該由組長蓋章!證人看過當年的筆錄之後說:「喔,因為我以為寫完以後就要蓋我的章,所以我就拿我的印章,蓋在『談話人』那裡。」
但不是都要看卷宗才知道嗎?不是已經隔那麼久了嗎?這下怎麼又記得了呢?
證人答問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撇清與本案的關係。如果說不記得可以撇清,就說不記得。但如果需要「記得」一點什麼才能夠撇清的話,就突然什麼都記得了,收放自如。
在法庭的日光燈下,沒有時間感。我偷偷問顧玉珍開庭會開到幾點,她說前幾次都開到九點、十點。嘩!她問過劉秉郎,開庭時都在想什麼。劉秉郎說會看看有什麼人來旁聽,看到認識的人有來,就會比較安心。但是有時候開到九點多,回頭看見他媽媽還在,他就有點難過。
帶了兩大袋去年才出的新書給他們,讓他們在獄中得一點滋養。將張北海的「俠隱」放進袋裡,想著他們或許會喜歡讀現代武俠;抄起一本「死了兩次的男人」,則為他們苦笑一下:這說的可不是他們嗎?
刑求、冤獄、開庭。十年了,我們究竟還要他們死幾次?
(作者為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