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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事件學法律-以「成大MP3校園搜索事件」為例

林佳範

從社會事件學法律-以「成大MP3校園搜索事件」為例
林佳範教授
學生對於法律的學習,特別是法條的閱讀,很反感。社會事件的分析與介紹,或許不失為引起興趣與幫助他們認知現代法治精神與法律體系的方式。最近的成大MP3校園搜索事件,引起廣泛的注意與討論,向來安適的校園象牙塔,突被檢、警的國家公權力所侵入,只有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的「情節」,「真」的降臨在天真的學子身上,而「法律」不再是天高皇帝遠。法治教育,作為生活教育,不再只是「口號」。此事件可從兩方面來分析與探討,一為對大學校園搜索權行使,另一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大學自律權
檢察官的搜索權,已非第一次成為討論的對象,不久前對報社、立法院、國安局的搜索,即引起廣泛的討論。甚者,導致今年年初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將檢察官的搜索權「回歸」法院。惟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此修正有半年的緩衝期,即今年七月一日才開始生效。此事件,第一點,可讓學生反省的是大學校園的獨特性,與報社、立法院、國安局相同,大學校園雖非治外法權之地,但其地位特殊,與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學術自由息息相關,學者有謂:「在學術自由的範圍內,大學擁有自律權,將維持大學校園的安全與秩序,交由大學的管理機關自行負責,以免除國家權力的不當介入。」 進而,有所謂「大學校長家宅權,即由「熟悉大學精神的校長,在學術自由與犯罪偵察的利益衡量下,作出不得已的決定,大學外部警察權才得以在校內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八條關於有人之私宅處與第一四九條有關政府機關等公宅處均要求可為其代表人在場,惟其並未要求取得代表人之同意,始得進行搜索。搜索權的行使,根據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第一二八條之一、第一二八條之二,係由檢察官直接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報請許可後,向法官聲請而核發搜索票後,始得執行。
此即所謂檢察官的搜索權「回歸」法院,讓我們能進行法治教育的第二點,可與學生介紹人權保障的憲政機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與「令狀主義」。成大的校園搜索,相信同學們已深刻地體認到國家刑事強制處分權的威力與個人人權的被侵犯的可能性。

有「合理根據」的搜索
根據修正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搜索權的行使,係由檢察官自行判斷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所明定的搜索要件。於第一二二條雖明定對被告需「必要時」,且對第三人需「有正當理由」等如同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規定「合理根據」的搜索要件,惟檢察官的行使搜索權,並無事後的申訴制度予以制衡,對於檢察官搜索權行使合法性的質疑,幾無救濟的可能性。於此次成大的校園搜索事件,據報導檢察官係根據「匿名檢舉函」而生主觀的臆測與預感,而非有其他客觀事證為依據即發動搜索權,很難謂已符合所謂「合理根據」的搜索要件。若「匿名檢舉函」可滿足搜索的要件,則憲法第十條對人民住居自由之保障將行同具文,而檢方的搜索權更可能成為挾怨報復的工具。

退一步言之,縱使此次檢方有具體的事證,惟如同前所揭,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之「合理根據」與「必要時」之程度,亦無其他外部機制,能加以審理與判別。根據憲政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為避免刑事搜索權的被濫用,將其發動權與審核權分立,由犯罪偵察的檢方來發動(提出聲請),而由犯罪審理的法院來核發,以達制衡之效果;檢方需向法院提出其滿足法所規定的搜索要件,由法院來衡量犯罪偵察的公共利益與具體個案中的人權保障的程度。

不要式搜索開威權倒車
另外,此次的校園搜索,係依據即將被廢除的「無令狀非要式的搜索」規定,「在不知何者為犯罪嫌疑人與未指定地點、範圍與標的的情況下,大規模地概括進行搜索與扣押,使不瞭解法律的大學生,感覺恍如回到戒嚴時代,在人云亦云的恐懼下,抱著電腦或硬碟跑離大學校園。」 利用令狀,將搜索權行使的地點、範圍與標的明確地規定,避免其濫用,可追溯至西元第十三世紀英國的大憲章時代。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九條的「無令狀非要式的搜索」,向為人所詬病,「有如『空白』搜索票,授權檢察官或法官得在搜所現場『為所欲為、扣所欲扣』,違反憲法對人民隱私與財產的保護。」 今年一月三日將其廢除,是拉進了七百多年與大憲章的時空距離。

提升學生對著作權認識
此次的校園搜索,主要的實體爭議是音樂著作權;於網路上以MP3的格式,將他人音樂著作下載與流傳,除可能構成民事上音樂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八七條第二款),更可能構成刑事上重製罪(著作權法第九一條第一項)。就法治教育的觀點,提昇學生對著作權的認識,除強調對著作權的尊重外,或許更實際的是與他們探討對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與相關的法律原則,進而能援引與適用法律於具體生活情境。著作權的保障,重點除在於鼓勵個人創作外,其亦在於確保公眾的合理使用範圍,蓋文化的發展,除創作外更在於創作的流通,而促使進一步的創作與流通。故著作權法,於保障著作人格權上,係採絕對保障主義,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相反地,於保障著作財產權上,係相對保障主義,除有期間之限制外,其亦承認特定目的使用之合理範圍限制。

「合理範圍」之爭議
本事件中,大學生將音樂著作MP3下載與流傳,即在於能否主張著作權法第五一條的「非營利目的之重製」與第六五條的「合理使用」範圍。依第五一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生為欣賞之目的,利用自己電腦下載音樂著作,應合於本條「供個人非營利之目的」與「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殆無疑義。有爭議的是何謂「在合理範圍內」?著作權法於第六五條,並未提供一明確的規定,僅提供四個判斷的面向:一、使用目的,二、著作性質,三、使用質量,四、使用的潛在市場價值。此不明確的規定,若為犯罪要件之認定,實違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給予執法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對此不明確性,除就個案依前揭四面向探討外,學生亦可探尋法院的實際判決為參考。

講道理的反抗
有謂此事件的法治教育的重點,應在於矯正學生的事後反抗與串連抗議。學生對公權力的權威反抗,不必懼怕;重點非在於權威的反抗,或許更在於反抗的有無道理,特別是有無合乎自由民主法治的原理。畢竟,現代的法治理念,更在乎政府公權力的守法,不是嗎?學生爭取作為公民的自身權益,不應被視為「造反」。法治教育,不應僅停留於「守法」的道德訓戒,更應著手於現代法治精神與法律體系運作的介紹,從新聞事件中可切入如此的面向。
(作者為師大公訓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