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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第二次國會改造

黃昭元

我們需要第二次國會改造
黃昭元教授
最近的立法院又開始熱鬧了,先有羅大哥出手教訓人,接著有景文案的民代介入內幕,然後更有羅大哥一度要召開司法委員會質詢興票案。真是只要立法院一開會,就不怕沒新聞,不管是黑的、黃的、金的、銀的,什麼顏色或成色都有。堂堂國會淪落至此,令人感嘆。
羅委員打人一事,有其個人因素,但也有結構因素。在目前的立委選舉制度下,羅立委就算是打遍國會,在其選區內大概也還是敵手有限。很可能照樣當選連任,甚至繼續連任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一職。掌握立法院多數席位的政黨們如果連羅委員的召委一職都奈何不了,還空談什麼政治改革?
這兩天報載羅委員受親民黨立委之託,原本要召開司法委員會質詢興票案的最新發展一事,除了讓人有「怎麼又是他」的驚嘆外,其實也該注意到這正是黑金國會的另一種具體表現。
親民黨立委可以一方面痛斥羅立委之毆打同黨立委,甚至揚言拒絕與其共事;幾天之後卻又可拜託羅委員召開司法委員會,公然要以政治力干預司法個案的進行。這和黑金勢力介入各種公共工程、政策人事等行徑之本質又有何不同?
去年立法院在審理預算時,就有許多委員曾想假借審理預算之權,強制各地檢察長定期(不論是否在預算審議期間內)到會報告,而且也是要指定案件進行質詢。此次司法委員會原定要質詢興票案的計畫,不過是這種黑金政治的再一次表現。
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理由中特別強調:「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並無應邀說明之義務。這裡所要保障的不只是檢察官個人,更是個案偵查的獨立性。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也強調:「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不能成為立法院行使調閱權的對象。立法院既然不能對確定前的個案資料行使調閱權,自然也不應該對其行使質詢權,否則釋字第325號解釋的意旨將會落空。
。如果說立法院不能調閱訴訟案件之卷證,卻可召開委員會進行質詢,那立委們只要逼著官員逐字唸出卷宗內容,不就可輕易迴避大法官解釋的限制了嗎?
這次司法委員會原定邀請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到會報告,看起來好像不是要直接質詢承辦檢察官,但既然指定就興票案進行專案報告,這種報告的效果和直接質詢檢察官及其個案偵查行為實在沒有兩樣。如果立法院可以如此玩弄大法官解釋,那以後大概也可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到會報告,並質詢任何民、刑事與行政訴訟的個案審判程序及結果了。黑金國會如此囂張,令人難解。
在一九八0年代啟動的台灣民主化,其主要動力就是萬年國會的改選訴求,九0年代正式開始的憲政改革也是由國會改選揭開序幕。在過去十年裡,我們享受了民主化的正面成果,但也同時體會了惡質民主的苦果。立法院的全面改選曾是台灣民主化的發源,曾幾何時,如今的立法院卻成了台灣政治惡鬥、暴力與黑金的象徵。十年前我們有萬年國會做為民主化的議題,如今則有黑金國會作為民主鞏固的箭靶。黑金國會不除,就像十年前的萬年國會不改選一樣,台灣民主將永遠沈淪。
我們需要第二次的國會改造。再說一次:
我們需要第二次的國會改造!
(原文刊登於90/04/12中國時報,經作者小幅修改後轉載。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澄社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