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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是「例外」的搜索行動

編輯部

成大校園搜索事件——
一次不是「例外」的搜索行動
編輯部

隨著民主法治發展的進步,法律對於人權的保障似乎應該也逐步的落實在社會生活之中,不過如果比較起六四事件中台大傅斯年校長拒絕警調進入校園的風範,與今天的成大校園搜索事件,恐怕答案不再是那麼理所當然,也令人不得不對台灣法治的曲折發展搖頭嘆息。不過在這裡我們並不打算哀悼台灣的民主法治,也無意為校園自主的今非昔比嗟嘆,我們關心的是,在這樣的發展過程裡,司法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面對新興科技的法律規範與傳統刑事程序,司法如何面對這種發展中的法益?如何適當的衡平執法程序與現代科技的界線?究竟在面對規範尚未成熟的新興科技領域時,司法採取的態度是原則還是例外?
成大校園的搜索事件引起了包括科際法律與刑事執行程序兩個最大面向的討論,我們希望從這起事件中反省,台灣的司法體系在面對這類領域時,到底是如何回應的?
災難片場景重現
這起事件中最令人震撼的,恐怕是學生親身經歷了那一場「目瞪口呆」、「迅雷不及掩耳」加上「四散奔逃」的恐怖搜索經驗。「…約晚間十一點半,警察在校方人員的陪同下踏進宿舍,警方一進宿舍就問在場學生『電腦裡有沒有MP3?』學生說有,有的人還開檔案給警方看,警察就把電腦搬走了……」「校園風聲鶴唳,人人自危,有同學建議將電腦藏在衣櫥裡,有的趕緊通知其他學校的親朋好友趕快『逃難』,女生宿舍前則有成排的機車在載運電腦主機,男生宿舍則忙著拆硬碟……」這不是災難片,是發生在台灣高等學府的真實經過,學生經由網站對外披露。前前後後刑警及檢察官總共搜索了八間寢室、十八部電腦、十四位同學,扣押了十四台電腦,這其中還包括一間寢室同學都根本不在場,有的則還在睡覺的同學電腦。
檢警的說法根據媒體報導則饒富趣味:由於一封匿名檢舉函指出,成大學生宿舍有學生擅自盜拷影片及色情光碟,檢察官接到分案後,由警方前往成大做初步調查,由於在宿舍當場發現開啟中電腦有進入MP3的捷徑,因此有盜拷嫌疑,由情形急迫無法「坐視不理」,於是警方與校方人員立刻進入電腦硬碟查看,發現多首擅自下載的音樂著作,於是向檢察官報告後展開搜索,檢方於約一小時後到場查扣主機十四部。
在這一段驚心動魄的搜索過程中我們只想循序提出幾個最基本的問題,用來澄清這樣的搜索行動究竟是不是一個合法的權力發動:
警方為何無令狀進入宿舍?
首先,一開始,警方憑什麼進入成大宿舍進行「查訪」?即使是在校方人員(無論是學務處、宿舍管理員,還是生活輔導組)的陪同下,警方是以什麼理由,在沒有搜索令的情形下「進入」(或者應該用「侵入」比較正確?)學生住所?甚至要求學生打開電腦?如果回到一般的刑事訴訟法程序,警方在不是逮捕被告、不是追捕現行犯,也沒有事實顯示其內必有人犯罪且情形急迫的情況下,既沒有搜索票,何來進入民宅的正當性?
釣魚式搜索?
繼而,就算警方在無法「坐視犯罪行為」的理由下展開搜索扣押,為什麼從看見「一台」電腦正在下載,演變成寢室的逐一搜索?導致最後搜索了八間寢室、十八台電腦,以及扣押十四台電腦?難道警方隔牆憑著學生的背影就可判斷學生正在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如何合理化「確信別台電腦也正在犯罪」的懷疑?
而即使在檢方到達之後(據學生說約一小時後),展開了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的「不要式搜索」,不必提出搜索票(估不論這個權力在七月一日就被立法廢止了),但是,難道只要是檢察官依職權發動的搜索,就可以漫無界線、沒有特定的對象及目標嗎?可以從一台電腦演變成八間寢室嗎?而如果檢察官是確信所有的成大學生宿舍內電腦都有犯罪嫌疑,又何以在搜索過一、二樓寢室之後,放過其他樓層及其他宿舍區?也就是說,檢方憑什麼發動搜索?又憑什麼停止了搜索?如果發動大規模搜索的理由成立,那麼停止的理由就不成立;而如果停止搜索的理由成立,那麼發動搜索的理由不就啟人疑竇?我們想問,檢方究竟有沒有一個一致、公平的標準在面對不同的成大學生宿舍呢?
無告訴人而發動強制處分權?
而回過頭來,除了程序上的質疑之外,究竟檢警依據什麼而發動這次的偵查權呢?一個在法律上告訴乃論的罪則(先假設如果這次成大學生下載MP3的行為是犯法的話)在沒有告訴人的情形下就足以發動強制處分權?固然檢警有主動偵辦犯罪的權力,但是,反問我的檢警會先去旅館「查訪」抓通姦,然後通知夫妻一方來提起告訴嗎?連立法院在全國觀眾眼前演出全武行,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檢察官都冠冕堂皇的說「要等被害人提告訴才會受理」,什麼時候我們的檢警這麼熱心抓著作權的犯罪?
搜索瑕疵無關MP3
我們想提醒司法單位,檢警在這次的搜索行動中似乎違犯的不是一個「例外的」科技法律議題,而是一個「普遍的」搜索行動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即使我們不討論下載MP3在法律規範上是否成熟,司法單位都應該正視檢警在搜索行動中缺乏人權素養的事實。這一年多以來,司法單位一再宣示掃除犯罪、打擊黑金的決心,導致檢方、警方甚至調查局都立功心切,希望辦幾個大案重新贏得社會的信心。對於這類現象,民間始終不吝給予掌聲,也樂見檢警在打擊黑金上競爭業績。問題是從立法院、中時晚報、四縣市長等一連串的搜索行動下來,民間除了見識到檢警的英雄主義之外,也見識到了檢警在辦案素質上的低落,甚至竟然將打擊黑金與合法辦案程序視為二選一,動輒「恐嚇」社會如果不能執行這類「雷霆萬鈞」的搜索行動,檢方就不用辦黑金了!在搜索權回歸法院時這類說法更是甚囂塵上,讓民眾一時之間簡直懷疑別的國家檢警到底是怎麼破案的!難道電視、電影裡那些科學辦案、鑑識、DNA、法醫探案的情結都是演出來的?!
學生不享有治外法權,但也不應因身份而受處罰
記得檢警剛剛進行完校園搜索時,學生再受到極大的震驚之後,網站上一片討伐之聲,其中有一種聲音則認為檢警不去面對更惡劣的夜市盜版,跑來找學生作對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對於檢警的「效率」頗有諷刺之意。言下之意,學生是蒼蠅、夜市是老虎,檢警不打老虎只抓蒼蠅不是什麼英雄行徑。聽到這樣的觀點大概會讓人對台灣的法律教育搖頭嘆息,也導致後來許多檢察官忿忿不平,因為從法律觀點來看,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實在沒有什麼蒼蠅老虎之分。不過話說回來,這樣的法治觀念何嘗不是長期以來執法偏頗造成的後果呢?而擁有這種似是而非觀念的又何止這些學生?當我們看到黑道立委明目張膽橫行立院、看到地方民代利益輸送旁若無人、看到沿街色情招牌霓虹閃爍……又怎麼說服人民相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怎麼相信法律沒有大小眼?這類事件看在沒錢沒勢的升斗小民眼中,氣不過似乎也不奇怪。問題是,如果今天我們的高等學府學生都還這麼想,那麼下一個世紀台灣邁向法治社會的理想豈不將成泡影?而這類深植人心的法治觀念如何影響著我們的下一代,我們的教育單位、法務體系不知道能不能透過這次事件而有一個深刻的反省及改進?我們的檢警能否以實際的執法行動杜絕這類質疑,恐怕都會比指責學生沒有法治認識來得更務實。
科技規範與法律接軌難題
撇開刑事執行程序之外,這次事件中所暴露出來執法人為對於一個新興未成熟法益的處理態度更是粗魯,下載MP3究竟在什麼情形下違法?違不違法?適不適合以刑罰來規範?都是一個還在討論的議題,檢警卻用了最直接、粗暴的方法面對學生,視校園學術自由如無物,長驅直入執行搜索,也難怪學生目瞪口呆、輿論譁然。這個事件一路下來,一方面再度凸顯了檢警執法程序的瑕疵、人權基本觀念的缺乏;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與科技接軌的難題再度浮出檯面。
其中最可笑的就是,原本不是頂有名氣的MP3,一下子卻似乎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好像只要是MP3就是犯法的,一位資訊研究人員說得好笑:「如果MP3是違法的,那只要給我一個上午,我全部把它改寫成MP4不就沒事了?!」對於一個中性的檔案儲存格式,如何在人類使用、複製的過程中觸犯法律,事實上是一個人類社會面對科技進步、資訊流通便利之下,如何衡平智慧財產權利與資訊流通利益的議題,還需要更多的人類智慧累積才能解決。尤其,就算認定了特定的行為模式的確侵害了智慧財產權,是否要發動國家刑罰權來處理,則又是另一個刑罰價值上的問題。但是,在這次的搜索行動中,檢警面對這塊尚未成形的法益似乎缺乏了足夠的思考與謹慎。未來,面對世界強國經濟體系整合的衝擊,台灣在面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上勢必相對困難,也許這次事件是一個提早因應這個問題的契機,讓我們的檢警在未來能有更清晰的執法標準。
下一個倒楣鬼?
這次事件之後,各方的爭辯、討論不斷,學生計畫發動「學運」抗議,法務部也展開了違法還是違規的辯解、各界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討論更是不知凡幾。不過,我們期待的是,檢警能認真面對執行搜索過程瑕疵的普遍性問題。至少,我們希望在這一連串有爭議的搜索行動之後,檢警能嚴肅的面對執法的程序問題,而不是讓人民徒然嗟嘆,如果搜索程序有瑕疵是這麼頻繁的現象,那麼不是立法委員、媒體、大學生的我們,如果被違法搜索了會有誰來關心?下一個倒楣鬼會不會就是我?如此一來,司法要贏人民信賴的路途勢必就要更加遙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