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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成大宿舍的適法性與妥當性

詹文凱

搜索成大宿舍的適法性與妥當性
詹文凱律師
「檢察官只有違規,沒有違法。」這是法務部陳定南部長對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搜索成功大學宿舍行為之結論。但是,在全國一片指責聲中,檢察官的行為真的「不違法」嗎?
依據台南地檢署事後的陳述,當天的經過是由警察先到成大校園中查看,在宿舍中看見有學生正在網路上下載MP3音樂著作,便立即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率隊搜索。搜索範圍為該棟學生宿舍。
在本事件中,下載MP3音樂著作及拷製光碟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P1條之重製罪,尚無定論,有學者指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准許個人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合理重製他人著作物,重製罪構成之規定,可以通用於本事件中學生之行為。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六號判決中,對於類似的行為亦持相同的見解。則本事件中學生是否違犯刑事罪名,即有可議。檢察官在犯罪是否構成尚有疑問的情形下,率而對學生宿舍予以搜索,確有不當之處。
在搜索權的發動上,由於著作權法第P1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受害人未提出告訴前,因是否追究尚不確定,檢察官即主動為搜索的強制處分,似有過當。而且,MP3下載之情形甚為基遍,相關著作權人並非不知情,客觀上又沒有不立即搜即不能查獲證據之情形,所以檢察官並無立即搜索之必要。雖然檢察官依現行法仍享有搜索權,但應否行使仍有裁量之餘地,並非一定行使不可。
在搜索範圍上,警察在初次查訪時只看見特定人在下載MP3音樂著作,則縱有犯罪,也只有被看見下載的學生在客觀上有犯罪行為,而應受搜索。對於宿舍內其他學生的電腦,客觀上並無任何徵兆顯示有犯罪行為。檢察官對學生宿舍為全面的搜索,對象包含非現行犯及無徵兆之學生,此種無依據之搜索,已非不妥當,而是有無違法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中,對被告搜索必須有確定之被告,對第三人之搜索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除了被告警察當場看見的學生外,並無特偵查對象,其搜索權之行為,應已逾越合法範圍,甚至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另外,據報載警察及檢察官前往學生宿舍時,有當場要求學生展示電腦中檔案內容。此種行為除了屬於搜索外,亦有要求學生陳述之偵訊情形,則在進行偵訊前,有無依法宣讀受訊人之權利?如果沒有,程序上亦屬違法,會導致程序及所得證據之無效。
所以,在本事件中,檢察官行為除了不當外,可能有違法之情形,法務部對此應詳細檢討。以免有執法者違法之疑慮。
當然,不論檢察官之行是否合法,均不表示學生或任何人可以無限制地下載他人著作。縱然不是違法,在道德上仍屬不適當之行為,所以學生不論在日後的下載或目前的抗爭串聯上,應有所節制。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