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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挑戰--回應最高檢察署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偵查興票案

民間司改會

司法的挑戰
回應興票案高檢署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偵查
針對喧騰一時的興票案從不起訴處分,至今高檢察署認為有「新事實、新證據」而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偵查,民間司改會有以下數點聲明:
一、 重新偵查興票案,亦應追究原承辦檢察官是否有違法失職
民間司改會曾於2月8日向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原承辦檢察官是否有違法失職。本會認為原承辦檢察官在興票案之不起訴處分書中至少顯露出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以下違法失職的疑點,故重新偵查興票案之際,亦應追究原承辦檢察官是否有違法失職:
1. 應調查之證人而未調查
2. 二十個戶頭資金流向既不清楚也不明白,數字不足、目的不詳,檢察官卻不予調查
3. 在各項證據皆未明朗的情況下,竟遽斷無侵佔背信之虞
二、 背信、侵占屬「非告訴乃論」,若有新事實、新證據,當可重新偵查
興票案不起訴後,雖國民黨未提出再議,其不起訴處分應可確定。然依刑事訴訟法260條規定,依法律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有新事實、新證據,仍可重新偵查,再啟司法程序之門。且依據「檢察一體」之原則,高檢署確實有權主動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調查。一般案件也常見不起訴確定後,再重新偵查之案例。
尤其宋楚瑜先生被訴罪名為「背信」、「侵占」罪係屬「非告訴乃論」,告訴人國民黨雖未提出再議,但也並不能如同「告訴乃論」,可撤回告訴,檢察體系若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重新偵查。
三、 司法遇上政治敏感性高的案件,應認真客觀偵辦,方可展現司法獨立之威信
興票案由於有很高的政治意味,受到社會各界的矚目;為建立人民對司法信賴,司法應勿枉勿縱、認真客觀地偵辦,無論重新偵查之結果為起訴或不起訴,應均將所有相關人證、物證調查清楚,以昭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