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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特赦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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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之後
還記得去年人權日,台灣史上第一次民主政權輪替的新總統,以三起特赦案回應人權立國的政策訴求,也的確贏得過內外輿論的激賞,似乎為台灣的司法人權未來開了一扇希望的窗。不過,近半年過去了,按理來說衝擊最大的司法卻似乎波瀾不興,從檢警調系統到司法審判系統,就像什麼事也沒發生般緘默的如常運作,而受到特赦的當事人則滿懷狐疑與不解的,獨自面對那段再也回不來的生活。有人問:難道這樣沒有國家賠償嗎?那被冤枉了這麼多年就不了了之嗎?答案像游塵懸浮在空中,沒有回音。
為什麼會這樣?這是我們最想問的問題。
三起個案中,以蘇炳坤的情形最令人震撼。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確定判決,當事人逃亡十一年,繫獄兩年,一紙特赦令是史無前例的「罪刑宣告無效」。但是幾乎已達告老還鄉的蘇先生,面對早已崩盤的事業、一大段空白的人生,他只是疑惑:「怎麼連一聲道歉都沒有?」
而這不正也是我們的疑問嗎?如果一件受到司法確定判決的案件,需要總統行使特赦來改變結果,難道不是因為有人犯了錯嗎?!這件案子經歷的不是一兩位司法人員,從警方、檢方到歷審法官,難道不是因為一錯再錯才會讓這個案子沈冤至今嗎?四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聲請都無法改變判決的結果,這樣的司法救濟過程不荒謬嗎?但是,從頭到尾,沒有人認錯。
換個角度看,蘇先生能「苟活」至今,逃亡十一年,獄中有人協助、有人為他提出非常上訴及再審的聲請、有人曾經判他無罪,這些人不是在這個桎梏的體系中勇於承擔的勇者嗎?難道不該為他們實踐了「司法獨立」的真義而喝采鼓掌嗎?但是,沒有人發聲。
誤查誤判或許是人類司法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錯,但是比這個錯誤更可怕的是,明知錯了卻當作沒看見、明知錯了卻依然傲慢,明知錯了卻不肯學習謙卑!如果司法不能從錯誤中學習,那麼司法獨立將只是成為傲慢自大的藉口;如果司法對自己的標準是是非不分獎懲不明,那麼司法又將憑什麼要求人民遵守法律所訂定的黑白界線?我們又將何以期待人民對司法會有真心的信服與尊重?這麼簡單的道理就是我們要追究到底的原因。
除了蘇炳坤先生的案子之外,工運幹部曾茂興的案子也反應了司法另一個面向的問題。法律自然不鼓勵任何人以破壞社會秩序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但是,面對資方與勞工懸殊的處境,資方積欠大筆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後,順利投資外移;留下勞工走遍體制內方法不得其門,終於走上激烈抗爭一途時,司法面對勞工的態度是什麼?是用監獄等待他?還是有其他的可能?資方沒有提撥退休準備金該追究誰的責任?能不能限制資方出境?能不能防止資方脫產?能不能要求資方償還?這些問題,司法只用十個月的徒刑來回答。
當總統以特赦免除其刑之後,曾茂興說:「我怎麼能不感激總統的赦免呢?可是我在乎的不是關個一兩年,我要的是為勞工討個公道!」除了指控總統特赦的政治目的之外,司法難道沒有檢討、思考的必要?我們能不能從這樣的案例中讓司法更靠近社會底層的人民一點?更瞭解社會現實的脈動一點?甚至重新思考司法在社會既定的不平等中擔任衡平的可能性?能不能為司法的再出發找到一個比較靠近人性的起點?
耶和華見證人特赦案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不大能怪司法的錯,畢竟惡法亦法始終是法界爭論不休的見解,但是,對一個司法人來說,當個案與憲法所宣稱保障的信仰自由衝突時,除了被動等待大環境的變遷之外,還有沒有可以努力的空間?或者至少可以及時趕上變遷後的社會(至少替代役的規定已經出現),而不是等待總統赦免?
我們對司法的期待或許沈重,但是,面對擁有定生死、斷是非的絕對權力,又怎麼能不以高標準來期待司法的反省與進步?在這次的特赦案中,我們看到當事人個個心存感激、滿懷謙卑,有嘆息卻無力憤怒,無論是純粹的被冤屈,還是為了理想、信仰犧牲,他們都各自吞下了司法配給給他們的人生苦果。他們無力挑戰司法,但是共同的結論都是:「原來司法是這麼不可信賴的,原來仰望司法還給我們一個正義是如此困難,千萬別讓下一個人再面臨和我一樣的遭遇了!」我們何忍面對這樣的當事人?我們又何以能不問:為什麼是這三案?這三案之外,還有沒有人還在司法錯誤的漩渦中掙扎?或者已經滅頂?我們關心的並不是這三位當事人是否受到公平的待遇而已,而是膽顫心驚的追問:司法還有沒有欠誰一個正義的答案?
與其說這項特赦是一個正義的償還,不如說是一個運氣的偶然,司法面對它造成的結果只以不變應萬變,讓人無法相信不會有下一個人在司法的錯誤中失去人生。我們的要求很單純,請司法拿出勇氣面對這次錯誤,虛心檢討這些案子中司法所犯下的過失,如果是人的問題,就解決人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就改革制度。至少告訴人民,司法不會再犯相同的錯誤,證明這幾位特赦案當事人的遭遇不會在其他人身上重演。如果不透過檢討與反省,司法何以進步革新?面對錯誤、承認錯誤並不可恥,而是始終當作錯誤沒有發生才令人錯愕不解,我們的司法何時才能從錯誤學會認錯、學會謙卑?何時我們的司法才能從錯誤中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