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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製造了蘇炳坤冤案?

司改會

誰製造了蘇炳坤冤案?!
編按:民間司改會於今年1月10日與蘇炳坤共同召開記者會,強力質疑司法為什麼無力懲處這些冤案製造者!
一年一度的司法節再度來臨,在二十一世紀的第一個司法節,我們對台灣的司法改革有更深的期許,去年人權日陳總統針對三起司法案件宣布了特赦,其中更以蘇炳坤先生以「罪刑宣告無效」的方式宣布特赦最為引人注目。亦即,這件經司法確定判決有罪的案件,根本徹頭徹尾就是一件冤案,在我們為蘇先生慶幸的同時,我們卻有更沈重的痛心,因為,製造出這件冤案的司法體系自始至終保持沈默,沒有人認錯、沒有人反省,像是這十五年只是惡夢一場!像是一聲特赦就可以抹煞掉這十五年的煎熬磨難,但是當面對鏡中花白的鬢角,誰能彌補蘇先生這十五年來的折磨?又有誰可以償還這十五年蒙冤的歲月?我們的司法體系究竟有沒有誠意面對這樣的冤案錯案,我們還有沒有下一個蘇炳坤在等待特赦奇蹟的出現?
我們要求從警方、檢方、院方整個司法體系拿出改革決心,勇於認錯,向當事人及其家屬道歉,並且認真追究製造冤案的原因及失職人員,阻止下一個蘇炳坤冤案的出現!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具體訴求:
一、 警方、檢方、院方等主管機關應為在本案中所犯的疏失向蘇炳坤及其家屬公開致歉。
二、 警方、檢方、院方等主管機關應主動研商賠償方案,以儘可能彌補蘇炳坤先生十五年來的冤屈及損失。
三、 法務部、司法院應獎勵在本案中盡職調查、鍥而不捨的司法人員。
四、 司法院應追究失職法官責任。
五、 法務部應追究失職檢察官責任。
六、 監察院應追究警方失職責任。

製造蘇炳坤冤案生產線
原兇一:警察
方式 內容
刑求 1. 共同被告郭中雄因75年6月19日金珍源銀樓搶案被捕後,不堪警察刑求而承認犯下同年3/23日金瑞珍盜匪案,並供出與蘇炳坤及阿水等三人共同犯案。
2. 蘇炳坤於法庭上親眼看見郭中雄身體有多處傷痕。
3. 蘇炳坤75年6月19日從凌晨5點到中午11點,被帶至青草湖警局二樓刑求,雙手、雙腳被綁並被懸吊起來,還被灌水、踢打背椎、掐脖子(見附圖)。
栽贓證物 被害人老闆娘陳許美龍於法庭上陳訴:警方所破獲的贓物與他們被搶的金飾,在重量及形式上皆不相同,根本不是他們所有。
荒謬指認 1. 報案筆錄中,被害人稱兩位兇手身材中等,身高約在165-168公分左右,沒有戴眼鏡。蘇炳坤先生身高有175公分、身材壯碩,有深度近視,常年戴眼鏡,與另一位共同被告郭中雄相差至少有17公分。
2. 被害人稱作案歹徒頭戴黑色毛織物蒙面強劫,根本無法進行面貌指認,警方卻要求被害人指認蘇炳坤。
3. 原應以多數指認進行證人指認程序,但本案僅以單一指認,認定兇手為蘇炳坤。
違法逮捕 民國75年6月19日清晨五點,警察並未攜帶拘票就將蘇炳坤先生從家中拘提至警局,根本是違法逮捕。

原兇二:檢察官
方式 內容
無視刑求抗辯 共同被告郭中雄與蘇炳坤皆提出刑求抗辯,檢察官視而不見,根本不調查。
草率起訴 被害人已經聲稱金戒指、及手鐲等「證物」不是他們所有,對被告指認亦無法確定,面對證據明顯不足,檢察官卻執意草率起訴!
不做調查 起訴書中指出,蘇炳坤是由銀樓後方一棟建築物的四樓翻上銀樓五樓作案,但銀樓後方卻只有一棟三樓建築。檢察官根本連最基礎的現場都未進行瞭解就逕行起訴!

原兇三:高院法官
方式 內容
黑色毛織物變絲襪 被害人陳榮輝稱歹徒頭戴黑色毛織物行兇,但法官仍於法庭上仍多次執意詢問被害人歹徒是否頭戴褲襪行兇。
165變175 被害人稱歹徒身高約165-168左右。然而蘇炳坤先生身高約175公分,身高懸殊甚距,院方卻堅持認定蘇炳坤就是兇手。
好像變就是 被害人指稱蘇炳坤「好像」歹徒,因為歹徒戴頭套看不到臉,故無法確定,但法院仍認定蘇炳坤「就是」歹徒。
「函查」有無刑求 法官行文警局查詢警察是否有刑求,警方回函:無。法官竟以詢問方式調查警察有無刑求,豈非緣木求魚!
不承認就表示未遭刑求 蘇炳坤先生無論面對警方如何刑求的壓力,始終以毅力堅持清白不肯認罪,法官卻以此倒推:「蘇炳坤始終未承認犯案,顯然並未遭到刑求」如果此種邏輯成立,那麼所有認罪的被告是否都是遭到刑求!此種荒謬推論顯示法官應重修邏輯!
錯認贓物 被害人根本否認金飾為其所有,法官卻堅持認定金飾為本案贓物,應追究法官是否有瀆職之嫌?


冤案為何無法平反?
1. 檢察總長提起四次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四次再審,最高法院竟然駁回,顯見法官對於判決幾乎沒有反省能力。而法律對於非常上訴及再審的規定過於嚴苛,導致聲請非常上訴及再審成功的機率不到百分之一,要以非常上訴及再審達到救濟目的簡直難如登天!
2. 一旦確定判決完成,法院內部官官相護的文化導致翻案成為奇蹟,從蘇建和案歷經九年無法平反亦可看出法院文化之封閉性,以致上訴審級之訴訟救濟之功能盡失。
誰搶救了蘇炳坤?
稱許 事由 機關 姓名
一審(判無罪) 新竹地院 洪清江法官、邱永祥法官、葉大淵法官
提起抗告、聲請再審 高檢署 楊榮檢察官
聲請提非常上訴 新竹地檢 彭南雄檢察官、陳文昌檢察官
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 陳 涵檢察總長、盧仁發檢察總長
誰該為蘇炳坤冤案負責?
事由 機關 姓名
刑求 青草湖派出所警員 王文忠、朱崇賢、張瑞雄、許軍去
起訴、上訴 新竹地檢署 林恩山檢察官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林晃法官、陳佑輔法官、常尚信法官
三審 最高法院 俞兆年法官、高廷彬法官、莊來成法官、徐豊乾法官、羅一宇法官
非常上訴審 最高法院 楊佑庭法官、何秉仁法官、莊登照法官、陳柄煌法官、黃聰明法官
曹文起法官、黃劍青法官、曾有田法官、吳雄銘法官、蔡錦河法官
董明霈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洪文章法官
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 尤豊彥法官、陳義仲法官法官、李璋鵬法官
王維堯法官、牛國卿法官、劉介民法官
楊貴志法官、陳榮和法官、洪先燦法官
楊力行法官、林富村法官、陳貽男法官
抗告審 最高法院 蔣嶸華法官、鄭漢龍法官、丁錦清法官、黃聰明法官、黃武次法官
呂一鳴法官、林增福法官、黃一鑫法官、洪清江法官、張信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