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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見證人特赦案的省思

葉慶元

耶和華見證人特赦案的省思
葉慶元律師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同年二月二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繼而修正,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九位仍在服刑中的耶和華見證人經總統特赦出獄,我國宗教人權史上黑暗的一頁終於劃下句點。
耶和華見證人是基督教的支派,該教派信徒鑑於聖經上和平反戰的思想,於是基於宗教良心上之決定而拒絕履行兵役義務。與部分利用兵役法漏洞迴避兵役義務者不同者,該教派信徒於接獲召集令後,均慨然應召入伍,然基於聖經之教誨,該教派大多均不願穿著軍服、接受軍事訓練,於是便經各該部隊長官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之抗命罪移送軍法機關偵辦,並依其情節分別處以該條第二款「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第三款「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依據修正前之兵役法第五條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除非曾遭判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實際執行有期徒刑滿四年以上,否則不得「禁役」,亦即仍必須繼續服役,而在我國解除戒嚴後,陸海空軍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幾無適用餘地,故各耶和華見證人縱經軍事機關判刑,其宣告刑大多不足七年,且由於見證人篤信宗教,在獄中表現良好,故縱少數宣告刑超過七年者,亦多在執行滿四年前即假釋出獄,無法達到禁役標準,亦即服刑期滿仍須再度服役,故各該見證人在達到四十五歲除役年齡之前,均無法脫離「入伍→抗命→服刑→出獄→入伍」之惡性循環。
我國目前兵役之服役年限僅有兩年,但各該見證人為了其單一、持續之宗教良心決定,卻必須承受遠超過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反覆處罰,然未曾見任何見證人因而變更其拒服兵役之宗教良心決定,此一情況令國防部之各該訓練機關以及軍事審判機關甚感困擾,早在替代役實施之前,即有軍法機關以連續抗命或累犯等其他理由,逕行將見證人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助其達到禁役標準,早日脫離此一惡性循環,更多的見證人在判刑不滿七年時主動上訴,希望軍事審判庭從重量刑,但仍未能改變多數見證人反覆遭到判刑的現象,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為止,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累計被判刑業已超過六百餘年。
為保障耶和華見證人之宗教良心自由,並希冀至少改變耶和華見證人因其單一、持續之良心決定而重複遭處罰之狀況,理律先在民國八十七年間代理部分之見證人聲請司法院進行憲法解釋,詎料在八十八年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大法官們雖然肯定宗教自由之重要性,但除劉鐵錚及王和雄兩位大法官外,其餘大法官於多數意見書中卻對於耶和華見證人之宗教自由與兵役義務顯然衝突之情況視而不見,甚至連見證人們因單一、持續之宗教、良心決定,竟必須面臨反覆處罰之情況,亦不認為違反「一行為重複處罰」之原則,實不禁令人慨嘆。
相對於司法院在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中所展現之保守心態,立法院則在江綺雯委員以及簡錫瑎委員等人的提議下,開始建構我國之替代役制度,並且得到行政院國防部以及內政部之配合,然就在替代役實施條例、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相繼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月間通過修正案,對於因宗教良心因素拒服兵役者,均賦予轉服替代役之權利,以保障其宗教良心自由時,中部及南部之軍事法院卻無視該法將於同年七月施行之事實,仍然於同年新法修正後對於各該遭起訴之見證人處以一年至二年不等之重刑,對於宗教自由之漠視以及人身自由之踐踏,又豈是筆墨所能盡訴?
在特赦令發佈之後,見證人們終於得以拾回失去多日的自由,但是在他們的眼中,我們除了感謝之外,竟看不出一絲對於國家的不滿,司法或許能拘禁他們的身體、限制他們的行動、奪去他們的青春,卻取不走他們內心中的平靜與自由。(作者為理律義務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