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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搜索事件之法律省思

王兆鵬

成大搜索事件之法律省思
王兆鵬教授
成功大學學生下載MP3經檢警搜索查扣電腦,引起全國大學生驚惶恐懼,據報載檢察官聲稱搜索行為合法的理由如下﹕因有人檢舉,警察會同成大學務處進入學生宿舍,在宿舍中當場發現有學生正在下載MP3,乃通知檢察官前來,在一、二樓搜索宿舍扣押十餘部電腦。作者認為幾個非常有爭議性的法律問題,值得醒思檢討。
第一個問題﹕
檢警根據他人檢舉,是否得因此進入宿舍?家為城堡,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即在保護住家之安全。學生雖居於宿舍,但仍受憲法之保障,不容執法人員恣意侵入宿舍侵犯隱私。為發現犯罪證據之目的,執法人員雖得進入民宅搜索,但執法人員必須有客觀的事實及證據,形成相當理由相信得在住宅內發現證據,若僅是單純的懷疑、臆測或預感,仍不得進入民宅搜索。匿名檢舉(若為具名檢舉為另一複雜的法律問題)是否足得成為相當理由的證據?答案是不可以。若匿名檢舉得成為侵入住宅之鑰匙,只要惡作劇之人寫一封匿名信,憲法對住家之保障將成為具文。再者,其後果將是達官顯赫之人,雖有匿名檢舉,但執法人員在採取行動之前,必定小心謹慎蒐集更齊全之證據,否則不敢妄動。但對於微微草民,檢警則得輕舉妄動,不需小心求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貧富、貴賤、愚智,其住家安全皆應受憲法上相同之保障,無客觀事實或證據,僅有一紙匿名檢舉,不得進入住宅搜索。
第二個問題﹕
警察係在學務處的陪同下,進入宿舍。進入民宅搜索,除需具備相當理由外,法律規定必需要有搜索票,此即所謂令狀原則。因此除非有急迫情事(如有人在內呼喊救命),否則執法人員有再充分的理由,亦不得進入民宅搜索。本案警察在進入宿舍前,完全無任何急迫情形,為何未聲請搜索票?檢察官為何不發給搜索票?雖然警察係在學務處的陪同進入宿舍,但學校將宿舍租與學生,有如房屋之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房東將房子出租後,房東是否得隨意邀請警察進入房客房間搜索?恐怕沒有多少人會說房東有這個權利?在法律上應該也沒有。
第三個問題﹕
檢察官在警察通知後前來親自搜索,扣押十餘臺電腦,不用搜索票。依目前法律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親自搜索,得無需搜索票,此稱為「職權搜索」。搜索與扣押涉及人民之隱私權與財產權,對此重要之基本人權,實不容政府任意、恣意為之,因此憲法禁止「空白搜索票」。所謂空白搜索票,即搜索票上未記載搜索扣押之客體,等於授權警察得在人民的住所內,任意、恣意、甚至無目的地翻箱倒匣搜索,再任意、恣意地扣押財物。憲法禁止政府機關以鹵莽、輕率的方式,恣意地剝奪人民隱私、財產。舉例言之,若搜索之目的在發現在逃嫌疑犯,警察固得在可能藏有人的地方搜索,如浴室、地下室、衣櫃;但對不可能藏有人的地方,如抽屜、信件、手提箱,警察則無權搜索、翻動。若搜索之目的在扣押被告涉嫌販毒之證據,警察固得扣押與販毒相關之物品,如現金(賣毒所得)、毒粉,但與販毒毫無關聯之物,如相片、日記本、手錶,則不容警察扣押。為防制空白搜索票的實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搜索票必須記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暨應被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以限制搜索、扣押的範圍。再者,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警察在執行搜索時,應以搜索票示在場之人,目的在使場之人自搜索票之記載知悉搜索、扣押之範圍,若警察有逾越其搜索、扣押之範圍時,人民得異議、制止之。

職權搜索雖合法但違憲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職權搜索」,有如「空白搜索票」之復辟。依此規定,法官或檢察官親自搜索時,無需搜索票,只需出示證件。似乎認為當法官或檢察官親自搜索時,對於搜索、扣押的範圍得在現場「臨機應變」、「可大可小」。惟自相反的角度觀察,「職權搜索」與空白搜索票無異,在搜索前,得搜索扣押的範圍完全未定,檢察官、法官得在現場任意、恣意的決定,檢察官、法官於現場得搜索「其所欲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得扣押「其所欲扣押之物」,此與縱容法官、檢察官「為所欲為」何異?法治國豈容任何一政府官員對人民重要之基本人權「為所欲為」?探究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要求搜索票必須詳細記載搜索客體之規定,目的在要求政府為搜索前,對於人民隱私、財產得侵犯的範圍先予以確定,再藉由第一百四十五條之提示使人民知悉其權利將遭侵犯之範圍。「職權搜索」非但於搜索實施前,未能先行確定政府所將侵犯人民權益的範圍,於搜索扣押實施時,人民亦無從知悉其權利將遭受損害的範圍,無從判斷辨別搜索扣押是否逾越範圍。倘有檢察官、法官欲搜索某處(如抽屜、日記)、或扣押某物(如相片、珠寶),人民根本無從知悉法官、檢察官的行為是否逾越範圍,無從提出異議,即令提出異議亦無效果。而且因為未事先確定得搜索扣押的範圍,當檢察官或法官職權搜索扣押時,人民會覺得檢察官或法官逾越範圍,「強暴」人民之隱私,「掠奪」人民之財產。無怪乎在實際的案例中當法官或檢察官為職權搜索時,人民會覺得法官或檢察官的行為有如「土匪搶劫」(去年「廣三集團法官搜索案」律師黃東熊所稱)或「強盜」(成大案學生稱),此皆肇因於「空白搜索票」與「職權搜索」不能確定搜索扣押範圍所致。
為人詬病的「職權搜索」業於今年1月3日經立法院廢止,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在修法時,院檢辯三方對「檢察官」是否有搜索權,曾有極激烈的辯論互不退讓,讀者應記憶猶新,但對於「職權搜索」的廢止,三方幾乎毫無爭執,法界對該法條之厭惡可見一斑。在7月1日前,本案檢察官職權搜索雖然合法,但違憲!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