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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MP3檔案構成犯罪?

黃榮堅

下載MP3檔案構成犯罪?
黃榮堅教授

針對檢察官搜索成大宿舍的事件,相關當事人之間似乎有某種和解的意思,而法務部長也表示,檢察官的搜索是違規但不違法。然而這樣的發展結果,並沒有根本解決問題。因為一來,下載mp3檔案,並不是只有校園內才有的問題,而是校園外也有的問題。必須根本釐清的是,下載mp3檔案是否構成罪?其次一個問題是,此一搜索是否合法?

以刑罰作為國家追求特定社會目的的工具,必須是最後一種不得已的選擇,這是刑罰的一個基本原則。在這樣的理念下,刑法所要保護的利益,也必然是一個清楚的利益,亦即是人類意識所共同接受的利益概念。而一個人類社會,對於它的質或量有嚴重的認同差異的利益,就不應該被當作是一個刑法上的利益來保護。簡單的說,刑法的目的是在保護一個成熟的利益,而不是在塑造一個新的利益。

何謂智慧財產權?
所謂的智慧財產權,這個東西到底應該不應該變成一個人類的利益,以及它的利益應該有多大?這樣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因為它完全決定於人類的情緒。就智慧財產權的存在而言,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它和一個清楚的利益概念還有一段很遙遠的距離。因此,現代文明下的傳播工具要不斷的去鼓吹它,而另一方面,相當多數的人類卻也一再用行動去否定它。肯定它的原因,主要在於財產利益,否定它的原因,主要也在於財產利益。所以,智慧財產權的利益應該有多大的問題,事實上也就是一個人類財富分配的問題。

從刑法的角度,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利益概念不成熟,這個利益就不能算是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因此當人們對於檔案下載是否必須付費的問題有普遍而重大的懷疑的時候,這個問題就必須交由市場機制,或交由規範財產分配關係的民事法規去做討論和協商,而不是直接把它解釋為犯罪行為,或把它解釋為著作權法第91條所謂的重製行為。否則國家刑罰權的介入在這裡,無異乎在決定商品市場價格的拔河賽中,淪為干預市場價格的工具,而且是以犧牲基本人權作為代價去達到干預市場價格的目的。



重製是不是犯罪?
如果我們對於著作權法第91條所謂的重製不做嚴格解釋,而採取字面的解釋,事實上也通過不了刑法上犯罪概念的檢驗。刑法上所說的犯罪,並不是說一個人做錯事情就構成犯罪,而是還必須是違背普遍的期待可能性的行為才是犯罪。當社會當中有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或甚至百分之二十的人在相同的條件下都會有相同的行為模式出現,那麼這樣的行為模式,不管我們要說它對或說它錯,都已經不是刑法所要解決以及所能解決的問題。對於這樣的問題,如果有所謂的解決途徑,必然只能在刑法領域以外去尋找,也難怪我們不曾看過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是用刑罰來解決個人使用而下載檔案的問題。

合法的搜索?
此次事件就程序層面而言,從報導所述來看,檢察官所實施的是無搜索票的搜索。無搜索票的搜索,必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以下各條所述情形之一才可以。然而此次檢察官之搜索,卻看不出來可以符合上述各條文的哪一項所規定的要件,因為此次的搜索並不是在逮捕或拘提人犯下的情況所為,而且也沒有任何急迫情形可言。至於所謂「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必須有具體之事實可以作為合理的依據。有人檢舉宿舍中有人在下載MP3,必須有相當的依據去說明這個時候有人正在下載MP3。然而有人正在下載MP3,從行為的外表是看不出來的。而事後果然搜出有MP3檔案,也不能證明就是當時有人正在下載MP3。所以,不知道是根據哪些事實可以懷疑當時有人正在下載MP3?或者這僅僅是一個釣魚式的搜索?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同意搜索,除了必須是一種明示的同意之外,也唯有被搜索人才有同意的資格,而學校的學務長或其他人員,根本沒有替被搜索的學生同意的資格。因此檢察官此次的搜索很難說是一個合法的搜索。而且此一不合法的搜索,對於學生的居住安寧及隱私權侵害至深且鉅。因為檢察官的搜索是一個寢室一個寢室的搜,類似於對於一般住宅挨家挨戶的搜。試想,即使法官開具搜索票搜索住宅,也必須表明特定之處所,而不可能是挨家挨戶的搜。那麼還有什麼理由為了根本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讓檢察官如此挨家挨戶的搜索?

基於以上的理由,在實體法的層面上必須釐清的是,個人基於自己使用之需求而在網路上下載mp3音樂檔並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所規定的重製罪。在程序法的層面上,此次檢察官的搜索並不合法。當下之計,即使有人告訴,結論也應該是不起訴處分。剩下的問題交給民事法領域以及市場機制去做解決。如果不是如此,台灣可能要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用刑罰解決此一問題的國家。而且要面對此一事件的後遺症,真正頭痛的可能不是學生,而是檢察官。(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