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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責任

詹文凱

檢察官的責任
詹文凱律師

當法務部長陳定南說,日後三審無罪定讞的公訴案件將追究檢察官是否濫行起訴時,各地檢察官群起而攻之,認為最後影響判決的因素與結果可能不同,不能全怪檢察官…….。
當媒體大肆報導討債公司的惡形惡狀時,中部某檢察機官首長說,如果當事人自己不能蒐集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將無法受理偵辦。
當檢察官為保住強制處份權而對修法動輒以打擊檢方士氣大加批駁時,仍有多少檢察官不願多聽刑案當事人的陳述,冷冷的說:「不服可以再議」,或是「有話到法庭上跟法官說」。
當刑事被告在法庭上努力為自己清白奮戰時,刑事法庭上檢察官永遠讓人痴痴的等,或者只是說「詳如起訴書」、「請依法判決」的十字真言……。
檢察官的職務到底是什麼?學過訴訟法的人大概會說,是「偵察犯罪」和「實行公訴」。偵察犯罪是指主動或基於告訴、告發對涉嫌犯罪之人事調查,蒐集相關事証。實行公訴是指在蒐証完備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在審判程序中立於原告之地位進行攻防,使案情呈現於法庭和公眾。如果確實如此,則主動蒐証,在起訴前掌握完整證據,在審判中全力參與調查並說服法官公訴事實的存在等等,都是檢察官應盡的職責。然而,如果檢察官一方面只要求被害人自己提供證據,不去主動偵辦,一方面又不參與審判程序,任令法官和被告形成事實,則公訴內容如有不確實,舉證不足,致法院無從認定時,是否即是檢察官的責任呢?檢察官又豈能向外推拖呢?
常有人說,檢察官起訴一名被告,只要證據上顯示有「合理的懷疑」 即可,而法院判決則須有「充份的確信」,是嗎?如果檢察官起訴某人時,事証尚未完全充分,或者自己尚無確信,又將如何說服法官呢?檢察官起訴一名被告時,是只要懷疑就好,還是要極力去證明所起訴的內容正確,提供完整的證據,說服法官做出相同的判斷?如果檢察官都沒有充分的確信,又怎能說服法官和社會呢?所以檢察官的職責不應只是懷疑而起訴,應對案件的成敗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於起訴案件成立與否,與檢察官是否善盡偵查及公訴之職責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案件的成敗責任,自然由檢察官承擔。陳部長的指示,應該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草率而發,縱然真有「寒蟬效應」,也應是檢察官自我應有的反省。如果檢察官們藉口寒蟬效應而怠忽法定之職責,甚至以此要脅,則這種檢察官是否適任,社會大眾可要好好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