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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陳瑞仁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陳瑞仁檢察官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緊密合作的情形有二:一是檢察官積極主動查出偵查目標,並擬妥偵查計劃,再指揮司法警察執行偵查作為(跟監、搜索扣押、監聽、函查、約談、拘提、移送)。另一是司法警察己鎖定某目標後,再請求檢察官給予強制處分方面的支持。前一種合作關係需要真本領,不是每一位檢察官均能做得到;後一種合作關係,只要檢察官願意當橡皮圖章,再加上幾場觥籌交錯,可說是一拍即合。不論何種合作關係,若能破大案,對外均是光鮮亮麗,一切都在檢察官的一念之間。
當然,司法警察在鎖定目標後主動求見檢察官,有時要的不是強制處分權,有時是在請示檢察官法律意見或偵查要領,但這是從上述第一種合作方式所發展出的互信關係,只有那些具有真本領的檢察官才能成為司法警察請益的對象。第二種橡皮圖章型的檢察官們,永遠只能在司法警察將案件搞定之後,臨門一腳發給拘票或搜索票。坐享其成慣了之後,乾脆將橡皮章交出,發給空白搜索票,以打散彈方式到處越區捕魚。若抓到小魚,趕緊命警移送別的地檢署或收案後立即移轉他署;若抓到大魚,則欣然收案聲請院方羈押被告,揚名立萬,檢察界有那些人專門做這種事,日子久了大家均心知肚明。
不過,大部分的檢察官並未與司法警察走的如此近,他們認為第一類的檢察官是「刑事組長型」的檢察官。他們不會去當第二類的橡皮圖章,但也不願當刑事組長。他們認為檢察官在偵查方面的作為,頂多只要將不成熟的案件退回給警方補充調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或發交查証(新修訂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即可。除了這些,檢察官應該將戰場從犯罪調查的原野,移至法庭的地板(即公訴組)。在案件負荷量嚴重超載的客觀環境下,這「第三類檢察官」成了多數派。他們沒有享受到第一類與第二類檢察官的掌聲與鎂光燈,他們沒有司法警察當他們的「子弟兵」,只是默默工作。
橡皮圖章型的檢察官當然不足為訓,但如果全部的檢察官都成為「第三類」,是否是件好事?筆者認為國人可能會感到失望,畢竟國人仍希望檢察官能發揮主動「摘奸發伏」的檢察功能,所以,檢察官似不能完全退出偵查,檢察官仍應保留最後一支武力,在司法警察因政治壓力或同流合污而全面潰敗時,傾力出擊,力挽狂瀾。如此說來,結合若干「刑事組長型的檢察官」與一群幹練的檢察事務官的「特偵組檢察官辦公室」,似乎是檢察官固守偵查最後一片版圖的終極武器。在這種模式下,檢察官與一般司法警察的關係應退卻到「核退」與「發查」,而其「子弟兵」必須從檢察體系內部,即檢察事務官中去自行發展。
換言之,「偵查組」、「特偵組」與「公訴組」檢察官,可能是未來檢察官較健康的三種臉譜。(作者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