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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信箱/淺談檢察體系之改革「落實偵查」

任優

編按:作者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優為筆名
今年七月即將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各界莫不寄予厚望,希望透過此項會議之召開,研訂妥善之制度,一掃司法界之沈痾。不過,所謂司法改革,應不能只有偏向「審
判體係」部分之改革,理應包含辯護體系與偵查體系相互配合,始克完善!
有關審判體系如何改革,因為審判採公開制度,且有律師介入為被告辯護,所以目前
審判體系之缺失何在,各界已瞭然於胸,但偵度制度採不公開方式,因此,究竟當前偵查體系有何缺失?各界渾沌不明;如果按照現行官方說法,大概只有一個缺點,就是結案速
度太慢了,對於偵辦案件遲延的檢察官,套用一句司法名言:「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遽而推論:凡是辦案遲延的檢察官,都不是盡職檢察官,事實上,真象果真如此單純?個人忝為檢察官,為此憂心不已!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第一款首開檢察官職責就是「實施偵查」四字,所謂「實施偵查」,就是完整搜集證據,以確定事實;此為檢察官最基本職責,今天國家所以發薪水給檢察官,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檢察官切實執行「偵查」工作,如果檢察官能切實搜集證據,以確認事實,則後續之提起公訴、實行公訴(蒞庭)、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工作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無奈當今官方幾乎漠視此項檢察官「實施偵查」工作的重責大任,部分資深檢察官尤視「偵查」工作為畏途,而個人從事偵查工作五年來,也無人檢討個人之偵查工作是否已完備,有的只是:承辦案件「結案」了沒?所謂「結案」,就是手上的偵查案件,已否銷除案號;如果已銷除案號,就表示偵查程序已完結,此種官方評價一位檢察官辦案優劣的方式,創造了當今檢察體系「結案高手」的「優秀檢察官」,所謂「結案高手」之銷案方式,舉例言之:
1.案件到手,無論證據幾分,先行起訴銷案。
2.對於無人告訴之案件,如被告否認犯行,設法予以處分銷案,反正無人再議。
3.同一被告,如有他案件在法院審理,未細究是否同一案件,先行併審銷案。
4.如果被告居住地、犯罪地,有一在他地檢署管轄地域,先行移轉管轄銷案。
5.同一案件,如有數名被告或數件犯罪,即分割數案號,製造件數,以減輕偵查工作。
對於第1.點的缺失,各界要求檢察官要落實「蒞庭」制度,法務部也一再呼籲檢察官要落實蒞庭制度,的確,落實「蒞庭」制度,可以改善第1.點的缺失,各界也一片叫好,個人也完全贊成檢察官要落實蒞庭制度,但是,以目前的工作環境,一審院、檢雙方,真的允許從事實質辯護嗎?樂觀一點,假設:平均一天辯護二件(即上午一件,下午一件),則當前院方手上的案件,要多少時間才能辯論終結?如果,因辯論曠日費時,造成案件審結緩慢,進而形成民怨,責任誰負?法官?檢察官?還是決策的官員?我總是覺得那些信誓旦旦要落實「蒞庭」制度的司法界前輩,為何沒有人跳到一審、檢,大喊說:我做給你們看!難道應了一句台諺:拿別人拳頭捶石獅!痛的是別人;難道當全國民眾都是傻瓜?
對於第2.至第5.四項缺失,如何補救?個人才疏學淺,說真的,我也無解,我只是憂心:依現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告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就同一事件,除非事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事由,否則享有不得再行起訴的法定特權。於是:對於貪瀆、走私、槍械、毒品:::等等違害社會、國家法益案件,沒有具體被害人,而「守規矩」的檢察官又只顧遵守官方的評價標準:早日銷除案號,而不積極從事「偵查」,類此未盡本職的檢察官,誰去糾正?誰去制衡?法官又不能命令檢察官起訴,律師也沒有協助檢察官調查被告犯罪的義務!如此一來,一個犯罪案件,就合法地被「銷案」了。如果,「銷案」是正確的偵查方向,則有這麼一天,全國檢察官都達到官方最完美的標準,即每位檢察官手上都沒有案件(尤其年底檢察官都在出清案件時,跡象更形顯著),這時偵查體系的官方可以對民眾說:我們都沒有積案,我們已早日達成正義……,而實際上民眾晚上卻不敢外出,就真是笑話了。
寄望七月份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檢察體系部分,能針對檢察體系之特質,多聽基層檢察官之體會,痛下針砭,否則,有如台諺:有癢不抓,無癢抓到破皮!尤不宜只站在審判體系,孤芳自賞,造成整體司法環境失衡而不倫不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