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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審檢察署之存廢談起

蔡東賢律師

係報載,因應未來刑事訴訟制度將改為事實審由一審終結等制度,二審檢察署之存、廢,引為不同意見。檢察官改革協會表示二審檢察署廢止後,可將二審優秀檢察官移至一審,並將一審檢察署分成四個部門加以運作,即分成「偵查」、「執行」、「蒞庭」、「法務」共四單位,甚至可創立資深檢察官制度,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減少資深檢察官之辦案負擔。
然二審檢察署則有意見指出,二審檢察官需審閱卷宗提起上訴、執行、管監所,且需提供各項業務意見、審查聲請再議案件,提出再審,並要偵查內亂、外患罪,另外二審檢察署目前擔任許多行政業務,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小組、緝毒小組、掃黑小組、電腦犯罪小組等,不宜貿然廢止二審檢察署。然而,刑事案件有所謂「案重初供」,亦有所謂距事件發生時點越遠越得不到事實真象的評語。姑不論其正確性如何,至少在案發當時者能全力偵查、保留証據,則對發現事實真象及減少審理程序時間,絕對能有正面效益。因此將檢察官集中於一審發揮最大團體戰力,對當事人及全民之司法資源之運用,應值得肯定。甚至於可考慮,是否仍照外國,僅按地域設置檢察署,其上只有檢察總署一級。換言之,是否考慮將現行檢察署三級制改為兩級制,以求組織扁平化並強化一審檢察官偵查功能。
惟目前二審檢察署所擔任之職務,亦不能漠視不管,而宜由相關部會(內政部警政署以及法務部)協調承擔,使得檢察機關之角色單純化。刑事政策曾有論及預防犯罪方法之一,係在提高破案率,使犯罪者不能心存僥倖,若能強化檢察官角色,強化一審偵查犯罪功能,健全科學辦案,則案件送至法院時,法院也能迅速審理經法,有助落實制裁,使犯罪者不致心存僥倖。至於聲請再議及內亂外患罪之偵查,則可考慮由檢察總署辦理。至於一審檢察署將二審檢察官人力移至一審後,仍須考慮檢察官擁有廣泛之起訴裁量權、認罪協商制度等,以便將司法資源做最有效運用,而非只治用舊有辦案方式。事實上在國外,並非將許多不合乎社會規範之行為列為刑罰對象,而是利用整體社會制裁、信用管制制度、行政處罰、民事懲罰賠償,乃至藐視法庭之罪責,求疏減刑事案件之來源,非不得已不動用刑事制裁。而我國似乎有傾向刑法化之趨勢,究其原因在於國內並沒有有效確保債權之制度及藐視法庭之罪責。
經常經歷多年民事訴訟後,所得到的只是一張債權憑證,相關律師費用、自己放下工作或影響工作而進行訴訟之損失,皆甚難請求賠償。而不當行為之人,卻可輕易脫產,另行利用人頭設立公司,照常大賺其錢,完全不顧法院之命令及程序,恣意在法庭說謊。即使是目前法院已放寬准許債權人確立判決查詢債務人財產,在落實債權上仍有不少困難。如果能令債務人知道其若未盡到賠償責任則終身須承擔責任,例如就被告生活與其名下財產顯不相當時,法院可要其報告並追查財力來源,遇有協助其匿飾財產者則連帶負責,則刑事案件才能疏減,廢除二審檢察署,強化一審檢察功能,以達制裁犯罪保障合法權益之理想,亦可早日實現。(作者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委員)
(轉載自自由時報199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