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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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錄電腦化

蔡東賢律師

司法院於翁院長就任以後,即提出「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方案」,其改革司法之方向已有展現,應加以肯定。其內容雖然各方多有意見,甚至連法務部也有一些意見,唯相信在翁院長的恢宏氣度及就事論事之行事作風下,司法改革應能採納善言、漸入佳境。而司法院前述方案曾提及欲改造跨世紀的現代化司法制度,因此尋求全面推動法庭記錄電腦化,遴選電腦中文輸入速度快的書記官擔負法庭電腦記錄工作,提昇審判筆錄的完整性及公信力,加快改革的腳步。並且司法院已於澎湖、板橋地方法院實行試驗,將陸續推廣。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須以筆錄記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亦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須以審判筆錄為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亦明文規定準用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足見審判筆錄實係法官審理案件之極重要依據,甚至可構成上訴第三審或非常上訴之決定性關鍵,對司法公正及當事人權益極其重要。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判決者,亦有多件係以高院審判筆錄未記載重要程序為由,但事實上高院已有進行該案程序,只不過筆錄記載簡要或疏漏,導致整個審判程序要重新來過,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人民權益及人民對司法之觀感。更不要由於筆錄記載之簡略或手寫難以辨認,導致有利、不利陳述未能忠實記載(甚至記載完全錯誤,將原告訴代及被告訴代做陳述互換,將不承認某種事實記成承認某種事實),或法官、當事人對於筆錄記載有不同認知而爭執。而由於法官案件量其鉅,証物亦繁雜,有些法官更是著重審判筆錄之記載倚為斷案之簡要方式,而忽略其他証物及書狀,則此時筆錄記載良窳已決定整個訴訟勝敗,乃至個人之重要權益被剝奪。因此法庭記錄電腦化,實有其必要性。
惟就目前所知司法院之做法係訓練書記官電腦輸入速度,速度快的可做法庭書記官有專業加給,速度慢的則執行卷宗工作無專業加給。但此種方式實值商榷。蓋書記官本身有其法律專業專長,且有各式職務執行,並非僅以法庭記錄為唯一工作,欲求其心無旁騖,將審判完全忠實反映於筆錄上實不可行。此亦即為何在美國,法院之書記官係協助法官進行法律工作,法庭之記錄則由專業之記錄公司或記錄員擔任。一方面法院不必負擔人事成本(如勞基法之退休等問題),一方面專業之記錄公司可有效率的應用人力進行法庭記錄之工作,且可避免目前法官指示一句書記官才記錄一句之當現象(此種方式根本不足以反映審判全貌,也使上級法院觀看卷宗時無法了解下級審之實際審理情形,使狡猾之一方藉此脫罪、卸責,或使法院花費許多時間重新調整,甚至誤判。)
而一旦法庭記錄外包,則可考慮與記錄公司簽約,使得每一法庭使用時皆有一記錄員(不開庭則不需要),不屬於任何法官或任何案件,亦可避免不當的人情羈絆。而記錄費用則可列入裁判費內加以解決,不僅可節省政府經費,亦可避免書記官間不平等待遇之反彈。
目前國內仲裁協會已有專業的記錄員,可忠實反映仲裁詢問會之全部陳述內容,而國外不只美國,許多仲裁之舉行皆有專業記錄員將仲裁詢問之進行全部即時於仲裁程序中即呈現於電腦螢幕上,並於會議結束時即可列印交給當事人。而由於審判筆錄忠實反映審判情形後,其份量(甚至可能每次開庭即有數十頁),則法官亦被迫須集中審理,否則將無法熟記、熟用審判筆錄,而訴訟當事人亦可獲得快速審理之利益,司法資源即可另供他人使用。
若是擔心記錄公司或記錄員之專業,亦可考慮國外所採行之專業測試制度。而法院組織法雖規定書記官掌記錄、文書….等事務,但無係文禁止將實際之法庭紀錄工作外包,再由書記官加以監督,因此法庭記錄外包應無問題。此見許多政府單位將實際作計劃外包再由公務員加以監督,亦可明証。若仍不放心,則亦可單獨於法院組織法指列一條文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將法庭記錄交由民間人員或團體辦理,即可解決。
希望法庭記錄電腦化能徹底落實,法院書記官亦能專注於法律事務之辦理,則司法、人民才能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