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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案第二次開庭聲明

編輯部

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進行「法官評鑑」活動,遭台灣高等法院楊貴志法官自訴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高瑞錚律師、前執行長林永頌律師誹謗案,前次開庭由於自訴代理人未到視為撤回,又經自訴人陳明理由後續行審理,綜合答辯理由,本會聲明如下:
一、 基於自訴人對「法官評鑑」顯無認識,甚至誤稱「世界上沒有律師評鑑法官的先例」因此要求法官傳訊黃國鐘律師就台北律師會於八十年至八十一年辦理之法官評鑑加以說明;台灣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林子儀教授就言論自由的法理加以闡明;以及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瞿海源教授就社會學統計方法加以闡明。以進一步使自訴人瞭解法官評鑑真義。
二、 姑且不論世界其他國家情況,自訴人明知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皆曾舉辦過法官評鑑的情況下,竟然假稱「世界上沒有律師評鑑法官的先例」,而誣告當事人;再則對於媒體報導一事顯然也明知並非當事人所為;統計份數也全然與民間司改會所公布數目不符,因此當事人及其代表團體決定提出反訴,反訴自訴人涉嫌誣告反訴人誹謗。(參考附件一反訴自訴狀)

最後,民間司改會重申,法官評鑑的結果只是呈現人民為何對法院信賴偏低的事實,人民對法院信賴與否取於決每一位法官在法庭上的表現,以及整體法院的操守、品質、態度,並不是任何人可以扭曲或迷惑的。在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法官評鑑中,雖然有六位未及六十分的法官,但同樣也有高達八十多分的法官,法官評鑑的目的從來不是針對特定人打擊,而是企圖建立一個普遍監督的機制,使法官素質不一的問題受到重視。所以,真正能「誹謗」法官聲譽的,只有法官自己;而能消除人民對法院不信賴疑慮的,也只有法官自己。因此面對問題、反省、檢討、改進是法官獲得人民尊崇唯一的法門,以訴訟反擊不但無法改變這個結果,反而使得人民對於法院最後的信心徹底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