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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訴要旨的回應

編輯部

法律沒規定的都不能做?
蔣氏父子統治台灣時代,凡是老共喜歡的文詞事物,台灣一概不准用,否則就很容易被羅織成「匪黨」(還記得市立美術館前的一件紅色的大型室外藝術品,被官方擅自改塗成銀色的荒謬事件嗎!只因為老共喜歡紅色,所以用紅色就有罪!),當時曾想:「老共吃白米飯和五穀雜糧,我們是不是就不吃飯!」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說,除非有合於憲法23條的法律明文加以限制,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在法庭聽顧法官一席「自訴理由」後,心中第一個感想是:「如果憲法和全中華民國的法令,沒有一條條文明文規定我可以吃飯、上大號、說笑話,我是不是就不能吃飯、上大號、說笑話?」尤其,在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任何國民均得對於執有及行使公權力之官員加以監督與公評,而且要鼓勵國民加以監督與公評,始能維持權力的正當行使,防止浮濫與弊端。

評鑑還是民調?
其次,對事對物的定義與解釋,絕非國家機關或是少數握有權柄的人可以壟斷。顧法官先對「評鑑」、「民調」做出他自己的定義與標準,接著以這套定義及標準認定司改會所進行的法官評鑑活動不是「評鑑」,進而因此認定司改會在欺騙大眾、在破壞司法、操縱司法。依這套邏輯,若今天法令中規定:「四隻腳撐著一個正方形平面的東西」是「桌子」,我們就不能將「三隻腳撐著一個圓形平面的東西」稱為「桌子」來賣,否則很可能就要判「詐欺」罪名!十九世紀的美國人講人權時,也主張凡是「人」都有「基本人權」,但是他們(包括法官)對「人」(human being)所下的定義之一是「白色皮膚」;依這樣的定義,黑人就不是「人」,所以沒有基本人權。(電影「勇者無懼」乙片中的黑人是被有關各方當做「財產」而爭訟不休!)時至今日,已將邁入廿一世紀之際,仍有人用自己的「定義魔術」,要將不合他定義的人、事入罪,也是台灣司法的奇觀。

全世界沒有律師評鑑法官的先例?
顧法官說:「被告的法官法草案中,就定了法官評鑑的專章,立了條件、標準,被告明明就知道怎麼做評鑑...」,顧法官似乎不僅沒有讀過司改會的「法官法」草案,也沒有讀過司法院的「法官評鑑辦法」和「法官法」草案。在已施行的「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中,本就將法官評鑑區分為「個案評鑑」與「地區性之全面評鑑」(或稱「一般性評鑑」),司法院之官方版「法官法」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全面性評鑑之項目包括:「一、品德操守。二、敬業精神。三、問案態度。」,司改會之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一般性評鑑」之項目包括品德操守、裁判品質、辦案態度。以上各版本中,均僅規定應進行全面性、一般性之法官評鑑,至於評鑑的方法則沒有具體條件或限制。因此,筆者實不知顧法官在說些什麼?

事實上,不論是司改會已蒐集到的日本、美國法官評鑑資料,或是台灣多年來所進行的法官評鑑(台北律師公會早在80年間即曾進行類似之法官評鑑,但僅公布分數排名前五十名之法官;近年來,中南部律師公會亦多有進行法官評鑑活動者。),皆是由民間團體,例如律師公會,以向律師發出調查問卷,予以回收統計的方式進行(當然,各方所設計的問卷內容不盡相同)。所以,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所合辦的這次法官評鑑,所進行的評鑑方法,和古今中外其他團體所辦的法官評鑑相比,並沒有什麼特異乖張之處,唯一比較特別的僅是:公布的是平均分數「吊火車尾」的法官名單。

台北地區有二千位律師刑事案件?
顧法官說:「高等法院去年一月到五月的刑事案件有9326件...這麼多刑事案件中只有五百多位律師辦刑事?...所以說至少有二千位律師(辦刑案)」這段計算方法,說實在的,筆者也是不知所云!第一、不知他所引用案件數據正確與否?第二、他的概算方式,犯了至少四個疏誤:(1)台北公會登錄的律師有許多並未實際在台北執行業務(年邁、念書進修、主業務在中南部等原因)。(2)執業律師中許多不以訴訟為業,而以非訟事件為主業務。(3)雖以訴訟為主業,但以民事案件為主業務,刑案甚少;相對而言,有許多律師則以刑案為主業務(本件法官評鑑,對象限於台北地院及高院的刑事庭法官)。(4)有非常多的刑案,被告並沒有請律師當辯護人,也有很多刑案,是由法院的公設辯護人而不是律師來擔任辯護工作。退步來說,不論是有大約五百位律師還是二千位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二百四十餘份回收問卷,已經占十三%或近五十%。一般對縣市首長施政滿意度所做評比調查,有效回收問卷若有數千份就算高,但相對於有資格評分的數十萬甚至百萬市民,回收問卷往往占市民人口數一%還不到。兩相比較,本件法官評鑑回收之有效問卷數與有資格回答問卷人數的比例,已是非常非常的高,其準確度當然更遠高於一般施政滿意度調查。

舉辦「法官評鑑」是企圖破壞司法、操縱司法?
顧法官說辦評鑑是要操縱司法、破壤司法,又說這項評鑑結果不送司法院也是一項陰謀。如果他說的是真的,天啊!多可怕啊!這可真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多人參與的破壞司法大陰謀!因為共謀者可能高達二百四十餘位律師!無怪乎,自訴人楊法官與代理人顧法官等為了維持「司法命脈」,定要法官命被告交出回收的問卷(問卷上有填寫的律師簽名),以弄清楚有那些人在參與這場坡壞司法的陰謀!問題是:這是事實還是被迫害妄想症?誰是真正在破壞司法、在操縱司法?相信後人將會有適切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