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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張澤平律師

司法院在三月三十日公布「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其中研擬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但並未獲得檢察官的正面贊同。許多檢察官表示應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才能建構出理想的刑事訴訟制度。依四月七日之報載,法務部部長葉金鳳向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建議,在司法院推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前,加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等字樣。翁院長則保證,司法院一定會設計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制度。
在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有關審理案件的原則,大致上可分為「職權主義」及「當事人主義」。依照「職權主義」的安排,各項刑事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來控制,例如,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地位,而在審判階段,各項證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不像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各自主張證據,再由法官居中判斷事實的真相。和「職權主義」相對應的則是英美所採的「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是指刑事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進行,因此,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各自搜集有利的證據,檢察官並沒有優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決定強制處分的權限則在法官手上。而在審判中是由檢察官和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各自提出證據,法官並不主動介入,只是依照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判決。「職權主義」基本上認為處罰犯罪是國家的專利,所以各種程序應該由國家機關主導,「當事人主義」的用意則在保持檢察官和被告地位的平等,藉以保障被告的權利,各有他們存在的理由。不過,現今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找不到有完全採取「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的制度。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儘管採用「職權主義」的制度,但同時也要求檢察官對起訴的案件提供證據,而檢察官、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也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對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詞提出疑問,以求得刑案的真相。這些都是參酌「當事人主義」制度的結果。
司法院所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及「刑事訴訟研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說明項下則註明「事關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且須檢察機關之配合。擬即與法務部研議,並提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討論定案後即得進行修法事宜,如各方能充分配合,預計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惟希望能增加檢察官員額,以配合此一制度之實施」。司法院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當是指日後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朝向「當事人主義」的方向修正,但究竟具體內容如何,則仍留待日後和法務務研議。此種改革措施,無論修正幅度是大是小,將使檢察機關的職權首先面臨改革的衝擊。無怪乎法務部轄下的檢察機關,對司法院的改革措施有所疑慮,並回應以應採取適度的配套措施,以制訂一套合理的制度。
從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運作的實務狀況來看,在偵查階段被告只是檢察官調查的對象;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則成為法官調查的對象,而名義上的原告──檢察官,在辯論的階段幾乎不參與相關事實理由的舉證或主張,法庭上由兩造當事人針鋒相對。一來一往的答辯,並未發生在我國的刑事法庭,如此的制度在保障人權及發現事實等方面都不盡理想。儘管未來刑事訴訟法如何修正尚有待各方意見的參與,但刑事訴訟制度亟待突破現狀,朝向更尊重人權,更有利於發現真實的制度邁進。司法院的改革措施研擬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突破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困境畫出一幅美麗的藍圖。但日後涉及檢察機關的相關制度及職權調整,則留有一連串的課題尚待克服。我們樂見讓各方的決心、毅力及智慧都能匯集在這個議題上,為我國建構出更理想的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