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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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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實行筆錄電腦化之我見

陳振東律師

凡於北部執業之律師同道,皆會感受到板橋地方法院就法院一般行政事務所為改革的用心。這包括法院行政事務之便民化,辦理事項之單一化,而行政人員之服務愈見親切;整個板橋地方法院給人耳目一新的親切感。而其中訴訟案件中,法庭筆錄電腦化實驗乙項,更引起筆者之注意,在沈重之法庭刻板印象下,不意竟有新科技融入其中,更有一份特殊之心靈悸動。
筆者適有幾次躬逢其會,親身參與筆錄電腦化之實驗,而恰有在板院任事之同學亦為此實驗中實證者,因此,亦得到法院內部之看法;以下爰就這項筆錄電腦化實提出個人意見如后,僅供參考。
根據筆者之開庭經驗,由於所謂筆錄電腦化,並非如一般人想像般的「筆錄速記化」。因為筆錄之製作仍為書記官之職責,而筆錄之內容主要仍由法官口述要旨而記錄,只是以往用手書寫的筆錄因科技而改變為電腦記錄,故目前所改變者為筆錄之記載方式,而非其實質內容。若冀望於類似英美法法庭內速記形式筆錄之製作的同道,恐怕要大失所望。而這種方式的改變,卻帶來另項嚴重的因擾:也就是因為電腦輸入之影響,筆錄之登載往往耗時太多。法官在詢問完當事人兩造及應調查之證人後,開庭時間竟常已超過一小時,若該期日案件眾多,常會引起等待開庭者之抱怨。因此筆者對於這種治標不治本之改革,實在難以抱持樂觀心情。若法官考慮書記官輸入之速度,而在儘量不拖庭之考慮下,筆錄內容、詞句恐怕會更精簡,如此庭訊筆錄已非當事人或證人間之真實記載,而是法官或書記官消化過濾後的人工產物,筆者懷疑以如此之內容,是否真能重現真實,而建立筆錄正確性之信賴感。雖然當事人及代理人均能從席位上之電腦螢幕立即得知筆錄登載內容,庭訊完畢後並可立即印出簽名其上,而保証筆錄之「不作假」;但如上所述,筆錄內容係法院消化後之事實,其中有增刪補漏,筆者有時均難以一下融會貫通,更難要求當事人可以立即明瞭筆錄之完全內容,此時常令當事人簽名時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該提任何修正意見。筆者遂以此疑惑向同學陳法官討論,經其告知法院進行的這項實驗,確有其不妥之處:
按法院筆錄製作之軟體系統,其輸入方式係採特別之「追音輸入法」,此套輸入法為全國唯一,其中更有不符人體工學之輸入碼,一般書記官均因此而叫苦連天;而該輸入系統因非法院電腦輸入系統主流,因此書記官常必須在法院辦公室使用一般輸入方法:無蝦米、大易等,但是在法庭上卻必須使用無人熟悉之追音輸入法,因此常導致開庭速度之緩慢。而更令人垢病者,該系統仍在初步開發期,系統仍不穩定,所以常有按錯一鍵遂當機之不幸發生。
由於輸入程序的不當,開庭確實會造成延誤。而就法官之認知,書記官對於該實驗是輒有怨言。不過,對於此種革新法官也有正面之肯定,例如筆錄電腦化,使得法官較易閱讀卷宗。並期待法庭筆錄未來可以進行速記化,以記錄全部進行之程序。所以法官對於目前進行之方向普遍認為是正確的,但就其實行之具體步驟仍認有相當瑕疵。未來該電腦化實驗將於七月份進入評估檢討之階段,未來是否仍要繼續,或者亦如其他法院所曾經歷的曇花一現,結果仍未可知;但是依律師的觀點而言,筆者當然歡迎任何改革,只是所有改革的角度應該是以當事人的利益為重,亦即改革的初衷為何?法院的存在價值既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秩序及人民福祉,而國家社會又是因人民而茁壯,人民利益本來就是司法改革的重心。當事人能否隨著司法改革而受益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因此筆錄是否真能記錄真實,應是本件實驗的關鍵。筆錄電腦化既然能使卷宗更易閱讀,但筆錄就要忠實記錄法庭狀況,能反映當事人之真意,如此該改革方能加強人民對筆錄的基本信賴。而根據可信賴之筆錄,至少使當事人就程序錯誤所生之損害減到最低,也加強人民在司法程序上之信任。因此,筆者期待不僅筆錄電腦化的改變如此,其他變革亦復如此,筆錄電腦化之方向應在於使法庭情形一一呈現,不僅卷宗經電腦處理後,簡易明瞭,更使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之立法旨意得為實踐。使筆錄忠實化,繼而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因此司法院於檢討本專案實驗時,仍應研究將速記(輸入速度)列入職能專長之項目,以配合電腦化,否則用牛拉捷運列車的可笑畫面,將不能免除於筆者之腦中。